看到这个拒赔案例,我明白了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如实告知很重要,这个是我们一直强调的重点,今天分享一个小邱最近看到的案例,是一个未如实告知最终遭到拒赔的案例~


事情的过程是这样的:


2014年9月6日,姚某在医院乳腺外科就诊,彩超报告显示乳腺双侧腺体增厚,内部结构紊乱,回声不均匀,右侧乳房有数个低回声区,其中最大的2.5cm×1.8cm,右乳低回声包块伴钙化,BI-RADS3级


2015年5月2日,姚某在某邦保险公司投保了分红型终身寿险,保额200万,身故或全残需要赔付200万,受益人为孩子,该份保单营销员为姚某自己,在该份健康告知中关于是否患XX炎、乳房肿块,以及是否曾被建议重复乳房检查、乳房X光或活体检查,姚某均回答否,以及在日后为两个孩子、丈夫投保了多份保险,并故意隐瞒了真实收入~


2015年9月26日,姚某化名周某在医院就诊,并确诊双侧卵巢癌伴肝脏、腹膜后淋巴结等等转移可能~


2015年10月24日,姚某在医院治疗,病史记录患者两个月前发现右侧乳腺癌,最终姚某因乳腺癌全身广泛转移死亡~


2015年12月1日,姚某丈夫向保险公司索赔,2016年1月20日,保险公司拒赔并于同年3月送达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是姚某2014年9月乳房检查异常项在投保时未告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公司核保决定构成了实质性的影响~


于是姚某丈夫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保险公司赔付身故保险金~


一审判决驳回姚某丈夫的诉讼请求~

姚某丈夫继续申诉,二审法院认定,某邦保险公司在2015年12月25日已经知晓姚某2015年9月26日化名就诊的记录,以及在2016年1月知晓姚某2014年9月体检异常的记录,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应当在知晓事由之日起30日内执行解除权,否则不行使将消灭~

姚某丈夫2015年12月1日提出索赔申请,某邦保险2016年1月20日才做出拒赔,并在3月送达,并未在法定30天内行驶合同解除权~

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义务,后续虽然保险公司提起再审以理赔时姚某已经身故,合同终止,解除权也不复存在,但依旧遭到驳回~


小邱的看法:


明显这是一个未如实告知并在投保不足两年就出险的案例,最终致使保险公司赔付的原因是:保险公司没有在知晓事由的30天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如果及时行使了,那么法院也不会改变一审的决定~


这个案例虽然最终是判决了赔付,但是也是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投保时的健康告知是营销员必定需要学习的内容,要么是姚某故意不告知,要么就是保险公司疏于培训,虽然最终能获赔,但是中间的艰辛体检肯定是很不好的,因此,如实告知很重要,一定要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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