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份,江苏省某市一县道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由南向北行驶的小型面包车先后与同向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对方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事故,致小型面包车驾乘人员两人死亡,其中一人当场死亡,其他四人不同程度受伤。很多新闻媒体对本案进行了报导。本所代理了该事故中除肇事司机外其余两死三伤的所有案件。本案的复杂性和典型性对于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本律师作为该案五位当事人的代理人,对本案进行以下分析。
本案的典型和代表意义表现在一下几点,接下来将从几个模块进行介绍。
第一、案情简介
面包车司机徐某驾驶面包车,从右侧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后向左驶入机动车道时发生事故,后又与对向驾驶的小轿车碰撞。
涉及违反的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包括以下几条:
左侧超车、车辆行人各行其道、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车辆制动有问题)、安全注意义务。
第二、当事人伤情简介
本事故中有三位当事人是一家人。事故发生当天,因贾A被诊断罹患肝癌晚期,家人陪同回如皋老家拿医保卡治病,不料发生此次特大交通事故。
当场死亡的是女性佘某,59周岁,其丈夫贾A(59周岁)和继子贾B(33周岁)严重受伤。
其中,贾A三节腰椎压缩性骨折,多发肋骨骨折,尺骨中远段骨折等;
贾B寰椎骨折、关节伴脱位,胸椎压缩性骨折,掌骨骨折,眼眶内侧壁骨折、头部硬膜下血肿等多处受伤。二人当即被送往就近的医院抢救。因伤情严重,贾B被下达病危通知书,并当即转往南通市区医院治疗;
另外一死一伤当事人分别是陈某,女性,38周岁,当时坐在面包车副驾驶位置,送往医院未经抢救不治;
李某,女,44岁,额部皮肤撕脱伤,双侧多发肋骨骨折,肩胛骨骨折,胸椎一节爆裂性骨折伴椎管狭窄,另有胸椎压缩性骨折,横突骨折,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
本案中的特殊情况是贾A已是肝癌晚期,生命随时可能走向尽头,一旦发生极端情况,有两种处理方案,一是走伤病比,就是交通事故可能导致其病情加重,但是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前已经是肝癌晚期,交通事故虽然有加重病情的作用,所以从这个角度很难走通。第二种方式就是加快案件处理流程。
第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问题。本案的典型之处在于,第一,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交法47条),由于本案是个特大交通事故,直到6月26号责任认定书才下达,花了50天时间。第二就是由于案件复杂,社会影响力大,责任划分为主次次,没定具体责任,这也就意味着最终的责任要交由法官进行判决。
关于主次次,可能四三三,六二二、七一点五一点五,根据具体的事故具体情形确定。
第四、医药费
两个死亡案件没有产生医药费。贾A由于罹患肝癌,身体较为虚弱,没有进行手术,而是等伤情稍微稳定之后,就出院治疗癌症。仅产生两万左右的医药费;伤者李某由于椎体骨折伴椎管狭窄,手术风险大,手术失败可能导致下半身瘫痪,也未进行手术。
贾B由于多发伤伤情严重,几次抢救和手术产生了较多医药费,共花费九万左右。开通了绿色通道,由道路救助基金支付了大部分的手术费用。
第五、保险
本案中的三辆车辆中,面包车仅有交强险,没有车上人员座位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共计250万,商业保险足额。
这里对常见的车险进行简单介绍。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都是责任保险,但是本质上有差异。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要求投保的险种,是赔第三者的,且责任限额是固定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医疗费用限额为10000,死亡伤残限额为110000。
商业三者险是投保人自行投保的,责任不受限制,也是赔第三人的,可以说是交强险的“强心针”。在赔偿原则和顺序问题上,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不管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者险是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所以在赔偿顺序上,先由交强险赔偿,超额部分再由商业三者险进行赔偿。另外,商业三者险有免赔条款,保险公司会根据商业三者险条款中免赔率的规定,相应扣除一定比例的赔偿额(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非医保用药问题)。
商业车损险是赔自己车损的。
车上人员座位险其实就是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是属于商业险种之一,包括司机和乘客的座位险,它是专门保障车上乘客(包括驾驶员)的一个险种。
所以,关于本案的赔偿顺序,首先是对方车辆的交强险24.4w,该部分赔偿须由所有伤亡人员共同在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平均分配。当事人可以选择放弃交强险。本案中由于肇事司机承担主要责任且自身没有座位险,加上司机本人的财务状况不佳,应当由司机支付的赔偿额没有保障。
其次,对方车辆的商业险,超出交强险部分,根据责任承担。由于对方车辆都有商业第三险,加上对方责任均为次责,因此对方车辆的保险足够承担其责任范围内的赔偿。
第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其次,根据刑法,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以面包车司机需承担刑事责任以及主要的民事赔偿,但由于面包车没有座位险,面包车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须由司机本人承担。
第七、伤残鉴定
关于伤残鉴定问题。对于当事人而言,一是鉴定的时机,这关系到误工期的长短。误工期的确定有三个限制,第一,根据不同的伤情,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有范围;其次,需进行三期鉴定鉴定出三期时间;第三,误工期的时间不超过做伤残鉴定的时间。二是伤残等级,伤残等级每晋升一级,伤残部分赔偿金倍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