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普通百姓宁愿牺牲部分应有的权益,都不愿意打官司不愿意信访?

2005年法学专业成为高考的热门专业,2008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提高了通过率,大概从之前的百分之七提高到百分之二十,2018年统一司法考试改革。这些变化成为我国法治进步的重要原因。也让很多人更加相信法治中国。但是我们仍然在法治的道路上,今天我就来聊聊权利救济中最无奈的事:

        利益权衡!当权利救济的成本高过利益本身,对当事人而言公平正义就失去意义。而往往最高的成本就是时间成本。同时,往往还要承受一定的精神压力。在此先谈谈时间成本

       不管是打官司(起诉),还是复议、信访等权利救济方式,都要经历的一些步骤,比如打官司第一步就是向法院提出起诉状,起诉状法院受不受理是第一步,如果受理了第二步就是立案,立案同时通知举证,再就是开庭时间,后面就是判决,这些程序,法律都有规定相关的期限),都必须等到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才会宣布进入下一个程序。比如:

打官司:一个简单的民间借款,事实清楚简单的,就会走简易程序审理审理(就是只有一个法官管,普通的是3个),假如是3月1日立案的(注意是立案,立案之前时限就是在法院排队,排队时多久几个月也是有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那么一般会到5月底出判决书(除非调解成功)。而如果有合理理由,法官还可以申请延长1个月。稍微复杂点的案件都是走普通程序,审理期限法定是6个月。普通程序同样如有合理理由,法官还可以申请延长6个月。而这期间如果遇到一些需要中止、鉴定等例外程序的情况,案件还会中止一段时间。这个中止的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这就是为什么有些官司一打打好多年的原因。更是很多人在这些程序的消耗中,不断的权衡利弊,可能最后往往失去追求公平正义本身的意义。

信访、政府信息公开这些,同样需要走程序。

那么所谓迟到的正义如果不是正义,那么权利救济还有什么意义呢?法治的愿景是好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是,当下,一方面我们国家的行政、司法资源有限,另一方面公平正义的观念并没有深入人心。不管是受害人、侵害人、或者裁判者, 在事件本身中都各有权衡,受到各方因素考虑,公平和正义最后的让步也是无奈之举。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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