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羲律师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思路

近期国务院多部门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打击整治“两卡”违法犯罪活动为主的“断卡行动”,即将未经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手机卡”“电话卡”从犯罪活动中断开,主要涉及的罪名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准确适用“断卡行动”,结合实际办案经验,分析一下该罪的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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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司法解释: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最高法发布“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要件。

解释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上述条款中的“情节严重”: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何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思路:

从主观是否“明知”入手,是否“明知”应该有详细证据可以证实。

研判案件是否是共同犯罪,有无从犯可能性。个人犯罪有无转化为单位犯罪的可能性。

行为客观上是否为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详见上文),或能否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进行出罪处理。

现有证据能否证实上游犯罪成立,如上游犯罪不成立,本罪也不成立,上游犯罪证据链条是否完整直接影响本罪的成立。

在犯罪事实无异议的前提下,从犯罪情节轻微,从犯、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账、初犯偶犯等角度入手,进行罪轻辩护,争取最好的结果。

重罪的证据是否充足,有无变为轻罪的可能性。

写在最后:

国家开展“断卡行动”的目的就是希望借此保护更多人的合法利益,作为个人更是需要爱惜自己的“羽毛”不要轻易将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转售他人,避免自己的刑事风险,如涉嫌刑事犯罪应第一时间聘请刑事律师介入,争取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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