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校内打球受伤致残引发的诉讼——运动参与者应对运动的合理风险有所认识和预见

一、问题提出

2018年6月1日午饭后,同为住校生的某中学初中生小郭和小陈,相约在学校篮球场上打篮球。在一次争抢篮板球的过程中,两人发生碰撞,小郭摔倒在地。随后,小郭被送到医院,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进行了两次手术治疗。小郭损伤后遗留右髋关节活动丧失达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   

小郭的父母认为,现在光医疗费就花了好几万,以后可能还要做手术置换右髋关节,后续医疗费用还要七八十万,孩子这一辈子都毁了!曾经活蹦乱跳的儿子现在却行动不便,小郭的父母表示无法接受。儿子是因小陈碰撞而受伤的,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儿子受伤发生在上学在校期间,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监管责任,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赔偿事宜协商无果之下,小郭将小陈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

二、问题分析

法院调取了当时打篮球的视频监控,可以看到意外发生时小陈背对着小郭,小郭上前抢球,两人碰撞在了一起,小郭不慎摔倒;整个过程中,小陈并没有多余的肢体动作。

庭审中,小陈的父母认为,小郭受伤是双方在正常体育活动中造成的,孩子之间打篮球没有谁对谁错,这次碰撞纯属意外;小陈没有过错,不需要担责。

校方则表示,为了防止学生午休时间出现意外情况,学校严禁学生午休期间在校园内开展各类活动,包括体育活动;况且,小郭的受伤发生在午饭后至强制午休前的一段自由活动时间,因此,学校已尽到教育监管义务,不需要承担责任。

经过两次开庭以及综合相关证据,承办法官认为小郭受伤属于篮球运动中的合理风险,小陈和学校并无侵权赔偿责任。

三、问题解决

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小郭家境非常困难。在维护双方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法院积极做小陈一家和校方的思想工作,希望能够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帮助这个家庭渡过难关。同时,也向小郭一家释法说理,阐明自甘风险对应的法律后果,降低其心理预期。

经过沟通,小陈同意人道主义救助小郭1.8万元,学校为小郭组织了师生捐款,募得3万余元;法院还向慈善总会申请慈善救助金1万元,并积极引导小郭申请到司法救助4万元。与此同时,小郭的代理律师以及承办法官也捐了款。

小郭最终撤回了起诉,并放弃主张后续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的权利。

四、小结

篮球运动是具有一定对抗性和危险性的竞技体育运动,参与者应对运动的内容和性质引发的合理风险有所认识和预见,该合理风险应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者之间因身体接触、冲撞甚至一方犯规所导致的身体损伤。本案中,小郭作为一名初二学生,理应知晓篮球运动的合理风险,且抢球过程中无充分证据证明小陈存在过错,因此,小郭受伤属篮球运动中的合理风险,当对参与篮球运动的行为构成自甘风险。《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无法律责任。因此,小陈和学校无需承担原告意外伤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在参与文体活动前,要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形式和特点,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最终决定是否参加,在活动中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作为组织者,在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同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告知参加者此项活动隐含的风险,避免产生纠纷时责任不明,并可利用购买保险等方式转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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