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新路径

5月25日,工信部发布了一个重磅文件,即《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 第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产品目录”),应该是首次系统的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行为提出了管理要求、明确了管理路径、统一了产品目录,同时又对各省级工信部门进行赋权,要求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在今年以来开展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固体废物监管面临严峻形势和新要求的情况下,与生态环境部主打“督查拳”、“问责拳”相比,这样一个管理办法的出台显得尤为及时和必要。同时,该文件通过明确国家管《产品目录》、省级管评价机构、县级以上负责信息公开的方式,明确了各自职责,也建立了闭环的管理机制。

作为一个环保工作者,通过对这个文件进行初步解读,感觉还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文件的重点突出,抓住了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的牛鼻子。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应该怎么管?从此次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反映的情况来看,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之所以乱象丛生,有很大的原因在于链条太长、中间商太多、利用水平太差。那应该主要抓哪个环节?是产废者、综合利用者还是最终的产品应用者?如何减少中间环节、使工业固废得到真正的综合利用?这个文件牢牢抓住综合利用企业这一核心环节,通过开展工业固废综合利用评价、并明确对物料进行横算等评价方式,理清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整个链条。根据《产品目录》,对于一家综合利用企业,进来的必须是目录上的工业固体废物,出去的必须是目录上的综合利用产品,中间链条无形之中被压缩到最小。尽管名义上《管理办法》是基于自愿的原则开展,但试想如果评价结果与环境税的征税挂钩、与增值税、所得税的退税挂钩,同时评价结果又向社会进行公开,不自愿开展评价的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企业还能活得下去吗?正所谓“不战而屈人之兵”。

二是对综合利用企业要求高,标准明确。从《管理办法》和《产品目录》来看,对综合利用企业的标准是比较明确的,甚至可以说是比较高的。第一,由工信部统一制定《产品目录》,并在产品目录中明确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产品、综合利用技术条件和要求等内容。从《产品目录》来看,基本囊括了所有常见的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对综合利用产品均要求达到国家产品标准、行业标准,在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应符合相应的地方、团体标准,也就是说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形成的产品与一般的产品在标准上是没有差异的。这一点要求应该说非常高!第二,对综合利用企业的台账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从企业提交资料上,要求提交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采购(或接收)、消耗、库存及产品生产、出库、外销的相关报表、原料掺量证明材料、产品标准及工艺技术说明、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材料。从审核重点来看,重点审核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企业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是否符合目录要求;企业是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企业物质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是否满足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核算要求;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物料衡算过程是否准确等内容,对材料的准确性及完整性提出了要求,因此企业为了满足审核要求,必然需要对自身综合利用的工艺、台账等方面建立完善一整套管理制度,方能保障通过审核。

三是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将各级工信部门从繁琐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很多,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的企业也很多,如何评价?谁来评价?成为管理部门在制定政策时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管理办法》很聪明的引入了第三方评价机构,通过专业化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来进行评价,县级以上工信部门仅仅是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评价结果进行信息公开,最大化的减少了管理部门的事务性工作。同时将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管理权限下放到省级工信部门。当然,这种机制建立后如何确保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行为的专业性和一致性,如何建立完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的市场(可以想象会有一些专业化的评价机构会努力挤入各省市工信部门的名录中,在全国范围内承揽相应评价业务),成为留给各省级工信部门的一道作业题。

工信部门已经建立完善了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的管理体系,并以《产品目录》的方式完全划清了与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管理界限,那么现在,作为危险废物的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对于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行为想好怎么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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