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与韩国世翰大学合作培养硕士研究生项目培养工作细则

第一章 中韩合作办学学术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韩合作办学项目的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有关要求,成立天津师范大学中韩合作办学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中韩合作办学学术委员会由9—11人组成。设主任1人,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从与该项目工作有关的部门中遴选,其中教授所占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三条 中韩合作办学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各专业的培养方案。

二、审定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选聘办法和导师名单。

三、审定学位论文的撰写要求和预答辩的通过标准。

四、审定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和学生名单。

五、研究解决与学术、学位工作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任课教师的选聘及职责

第四条 选聘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热爱教育事业,忠于职守,具有良好的师德。

二、具有拟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三、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结果为“合格”及其以上者。

四、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五、一般应为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和在研课题的中级职称教师。

第五条 聘任范围

一、本校在编教师或具备受聘资格、课程实践教学急需的外聘教师。

二、经我校同意,外方合作院校派出的教师。

第六条 聘任程序

经专业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推荐,并经该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 任课教师职责

一、填写课程大纲实施计划表和教学进度表,并按教学进度表进行教学。

二、根据学生特点,按教学大纲认真备课,制作教案。

三、应运用灵活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为学生营造生动有趣而又充满学术气息的课堂氛围。

四、负责本门课程的学生考勤。

五、负责本门课程的考试命题、试卷评阅和成绩录入等工作。

第八条 考核办法

一、加强教学督导工作

专业所在学院的教学工作分委员会负责本专业的教学质量监督工作。

二、采取学生评教的办法

每学期授课结束,由专业所在学院采取发放调查问卷和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全面了解每位教师的授课情况。

三、对于教学评价不合格者,或在教学中出现教学事故者,下一学年均不再聘任。

第三章 导师的选聘与职责

第九条 为促进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培养高层次学术专门人才,根据《天津师范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试行)》和《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及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导师的遴选工作。

第十条 选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业绩方面

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及研究课题,且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的研究成果。近三年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人文社会科学的硕士生导师,在CSSCI来源期刊及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含)以上;自然科学的硕士生导师在SCI、EI来源期刊、学科级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含)以上。

2.在正式出版社以第一作者出版专著1部。

3.主持省部级有资助科研项目1项或在研国家级项目(前3名)。

4.以主要成员获得本学科领域国家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

5.有企业工作经历或有横向课题1项。

(二)其他方面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品德高尚,治学态度严谨,能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一般应有副教授(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职称。

2.身体健康,符合在岗年龄要求。聘任的硕士生导师在岗年龄应符合《天津师范大学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规定》的要求。硕士生导师在达到退(离)休年龄之前两年一般不再单独指导培养硕士生。

(三)有关规定

1.调入我校的外单位硕士生导师,经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资格认定后,报中韩合作办学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聘任。

2.在岗硕士研究生导师出现严重学术不端或师德问题,可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停止其招收培养硕士生权利的建议,报请校中韩合作办学学术委员会批准。

3.校聘A2岗及以上高级专家除年龄要求外,不受此审核限制。

二、审核程序

按照《天津师范大学专业学院工作细则》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破格导师人员的选聘

一、岗位资格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二)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硕士生。

(三)具有本科生教学经历,且有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经验,培养质量较好。

(四)具有本学科讲师(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职称,且具有博士学位。

(五)所从事研究工作的主要研究方向和研究成果应属于或有助于我校招收培养硕士生的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

(六)科研成果按学科性质具体规定如下:

1.人文社会科学的硕士生导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中(1)和(5)必备:

(1)近五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三篇论文被SCI、SSCI、CSCD、ISTP、ISR、A&HCI、CSSCI所收录。

(2)近五年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一部。

(3)近五年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一项(主要完成人之一)。

(4)近五年参加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国家级前5名,省部级前3名)或主持完成委局级科研项目。

(5)近三年主持在研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1.5万元。

2.自然科学的硕士生导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中(1)和(5)必备:

(1)近五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三篇论文被SCI、EI(会议论文除外)所收录。

(2)近五年正式出版5万字以上学术著作一部。

(3)近五年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一项(主要完成人之一)或授权发明专利两项以上或实现专利转化一项。

(4)近五年参加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国家级前5名,省部级前3名)或主持完成委局级科研项目。

(5)近三年主持的在研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5万元。

二、选聘程序

(一)申请人填报《天津师范大学申请破格硕士生指导教师人员简况表》,并提交近期代表本人学术水平的著作、论文及获得的成果证明。

(二)经学科带头人提名,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选聘新任硕士生导师应达到的要求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认真审核申请人材料。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选后,向校中韩合作办学学术委员会推荐破格新任硕士生导师人选。

第十二条 关于设置兼职硕士生导师岗位

因学科建设和培养硕士生的需要,可接受同我校有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单位高级职称人员提出单独或联合招收培养硕士生的申请。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认可后,按本办法选聘硕士生导师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评审。经审定为兼职硕士生导师的人员,须与我校签订培养硕士生协议,以明确培养责任,落实研究课题及经费。

第十三条 导师岗位职责

一、思想教育工作

(一)思想道德素质培养责任。导师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要自觉地将培养学生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道德素质放在首要位置,培养和训练研究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和社会责任意识,关心研究生的心理健康。

(二)学术道德规范责任。导师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要认真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风,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协助做好学术安全教育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批评教育,对学生的学术失范等行为要予以严肃警示,并积极配合学校及相关部门做好对学生违纪违规的处理工作。

二、教学工作

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为研究生开设高水平的课程或专题讲座,积极参与研究生教材编写和各项教学改革活动。

三、指导学位论文工作

(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指导研究生选择科研方向、确定研究课题、审查选题报告、制订学位论文工作计划。

(二)对学位论文进行阶段检查。每月与研究生讨论不少于2次,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情况。

(三)审阅研究生学位论文。导师应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规范和学术质量负责。

四、其他工作

(一)导师要积极帮助研究生解决学业、生活、就业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实际问题。

(二)导师因公或因事出差、出国应遵守学校的有关审批规定,必须认真安排落实自己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凡经校、院系批准离校一个月到三个月(含)者,应落实好在读学生的指导办法,并报院系主管领导备案;离校三个月至六个月(含)的,须经学院审批,报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备案,并由学院落实其离校期间研究生的指导与管理工作;离校六个月以上者,应提前向院系申报计划,并暂停离校当年招生,在读学生要落实好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岗位考核

一、学校对研究生导师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是考核研究生导师的主要指标,研究生导师的年度审核包括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和科研能力等方面。

二、根据《天津师范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试行)》(师大政发[2014]8号)的有关规定,年度审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导师将暂停来年研究生招生,两年内经再次审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招生;两年内审核仍不合格的,经重新选聘确认导师资格,方可恢复招生。

第四章 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和培养方式

第十五条 培养目标

一、教育行政学专业

瞄准国际教育领域对管理人才的实际需求,培养具有国际教育视野和现代教育管理理念,通晓教育行政管理专业知识,具备从事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和教育研究工作基本技能,胜任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管理工作的应用型、研究型专门人才。

二、情报学专业

瞄准国际人才市场对管理工作有关信息分析与决策领域的实际需求,培养具有创新思维和国际视野,通晓情报信息分析与决策基础知识,了解中韩国情,有一定的信息分析能力和决策能力的应用型或研究型专门人才。

第十六条 培养方案

按照《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外综[2006]5号)文件规定,“中方学校引进的外方专业课程(包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程)应至少占全部专业课程的三分之一;由外方教师面授的专业课程门数和教学时数应至少占所有专业课程门数和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制定本培养方案。

一.教育行政学专业


二.情报学专业






第十七条 培养方式

采用中韩合作硕士培养模式,学制2—4年。包括修课、开题、预答辩和赴韩答辩四个阶段。

第五章 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学生独立完成。

二、论文的内容应有自己的新见解;应能反映作者掌握了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三、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工作量。选题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六个月。

四、论文应符合科研论文的学术规范。论文要有科学性,结构严谨,材料真实可靠,文字通顺、简洁,标点符号正确,引用文献资料和使用的计量单位、图表等符合规范要求。

五、论文格式要严格按照韩国世翰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的标准执行。

六、论文要有简明的中、英文提要。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的查重和评阅

一、学生初稿完成后,专业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将学位论文上传查重软件,自行查重,将查重报告交给学院。如重复率在25%(含)以上,令其修改后进行第二次检测。

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选聘与论文研究课题有关的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2—3名,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如评阅人一致认为论文达到了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可组织预答辩;如其中1人为否定意见时,须另请评阅人重新评阅,若新聘评阅人仍持否定意见,论文应修改,修改后的论文仍请评阅人评阅,直至通过后方可组织预答辩;如两人以上(含两人)为否定意见时,则该论文不能组织预答辩。

三、评阅人的评语应包括:对论文选题的理论或实际意义及社会经济效益的评价;对论文成果是否表明作者有新的见解和论文水平的评价;对论文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评价;对论文工作量、写作水平等的综合评价;论文的不足之处等。

四、应保证评阅人至少有两周的时间评阅论文。

第二十条 预答辩

一、专业所在学院严格把控学生的论文质量,开展预答辩工作。可进行一至两次预答辩。

二、首次预答辩未通过者,论文修改后经导师审查通过方可参加二次预答辩,顺利通过者方能参加最终的论文答辩。

第二十一条 答辩

一、学生须赴韩国参加论文答辩。

二、论文答辩未通过者,须再次赴韩国答辩。

三、怀孕者不能赴韩国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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