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08

Examining the Interplay of Justice Perceptions, Motivation, and School Achievement among Secondary School Students

审视中学生的正义观念,动机和学业成就的相互作用

Ali Kazemi在《审视中学生的正义观念,动机和学业成就的相互作用》这篇文章中主要想要阐述的问题是学生对教师的正义多维度评价能否影响学生的学习动机,进而影响学生的学业成就。Kazemi提出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以往对正义的研究存在两点局限:一.正义的研究领域一般不集中在学校和教育领域,所以对学校和教育内的公平正义观念研究比较稀少;二.针对学校和教育领域内的公平正义研究一般着眼于“分配正义”和“过程正义”,但根据Colquitt的研究,正义概念的因子划分可以分成四个部分,分别是“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过程正义”(Procedural Justice)、“人际正义”(Interpersonal Justice)和“信息正义”(Informational Justice),所以以往的研究忽略了“人际正义”与“信息正义”对教育问题的影响。所以作者希望能在被忽视正义维度上考察学生对其教师的正义感知,学习动机和成绩的相互作用,来帮助理解师生关系的感知质量与学生学习动机和学习成就表现的关系。

Kazemi为什么要从“人际正义”和“信息正义”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

首先,Kazemi意识到“分配正义”和“过程正义”与“人际正义”和“信息正义”是存在区别的。前者考虑的是大量资源如何分配才能达成公正合理的最终结果以及如何才能保证资源是在公正合理的过程进行分配的,这两种观念侧重的是结构性的正义,不考虑行动者的参与;而后者考虑的是人们之间互动质量对于正义推理的重要性。尤其是信息正义(向有关人员解释这些决策背后的分配决策和原则来维护信息掌握的对等以达成公正)信息公正本身就是一种积极主动,有助于实现积极成果,能够帮助纠正不公正的行为或者结果。所以Kazemi认为信息正义在师生关系的互动理解上格外重要,似乎有理由认为教师的信息公正行为,例如向学生提供更多的指导能变相激发学习动机和学校成绩的提高。基于这个假设,Kazemi进一步展开研究。

那Kazemi又是如何实现以上几点正义观念的操作化的呢?

Kazemi通过问卷调查法对瑞典中等城市的三所公立学校的227名学生进行研究。样本由109名八年级学生(49名男性和60名女性)和118名九年级学生(61名男性和57名女性)组成。问卷的设置主要分成五个部分,分别为“程序正义”、“人际正义”、“信息正义”、“学习动机”和“学习等级”,这几部分的题目通过以往研究的成熟量表获取。前四个部分为自变量,“学习等级”为因变量。在数据分析的方法上采用了“因子分析、双变量相关分析和回归分析”,分析结果表明,仅有信息正义受到学习动机变量的调节达成对学业成就的显著影响。

本研究的优势在于从“信息正义”的角度验证了“罗森塔尔效应”带来的实际效益。以前的研究表明,如果学生认为自己受到老师的喜爱和关心,那么他们就会更加用心的完成学业来回应老师的认可。所以有理由相信,老师对学生的行为实施是有助于对学生学习动机的激发和学业成就的提升的。但是教师采用的关怀手段的内部逻辑并没有讲清,所以才显现出Kazemi这篇研究的价值所在。Kazemi认为信息正义比程序和人际正义更接近于所谓的教育关怀,是支持和激励学生手段的内在逻辑,正是因为教师为学生提供了更明晰的信息和指导,才能减少学生因体验过少而引发的过度焦虑。并且信息正义有助于实现学生的自主性和能动性,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但是也存在部分问题,比如个体在实施信息正义行为时的差异问题,跟个人风格多少有点关系。

Empathy and motivation for justice: Cognitive empathy and concern, but not emotional empathy, predict sensitivity to injustice for others

正义的同情和动机:认知的同情和关注,而不是情感的同情,预测对他人的不公正的敏感性

Jean Decety和Keith J. Yoder在思考“为什么人们会倾向于关心和维护正义原则?”,换句话说“人们行使正义行为或者道德判断的时候究竟是出于何种动机?”这一类问题时发现,人们是希望能从他人处获得公平正义的对待,也希望能公平正义的对待他人。可见正义对每个人来说都是需要的。但是在面对他人处于不正义事件或者自己在遭遇不正义事件时,人们往往会显现出不同的反应,从而表现出正义行为的“个体差异”,Decety和Yoder将其称之为“正义敏感性”。(Justice sensitivity)这种“正义敏感性”能够帮助预测个体的正义行为和道德判断的情况,能够帮助我们进一步了解正义动机。

在我们了解“正义敏感性”带来的个体正义行为和道德判断差异后,Decety和Yoder还希望能够了解正义行为的动机。以往无论是经验层面还是研究层面都认为“移情”(empathy)是影响正义动机的主要心理机制,正是因为个体所谓的“同理心”,个体才会在他人受难时显现出一种利他的行为,并表现为一种正义的姿态。但是Decety和Yoder意识到“移情”内部还有划分,包括:情感共享( Affective sharing);同情关注( empathic concern);认知移情( cognitive empathy)。由于移情的每个组成部分都与道德认知有着不同的关系(Decety&Cowell,2014a),但是移情所包含的各部分中究竟那一部分才真正对正义动机起作用确是之前的研究没有关注过得。因此,检查每个移情的部分与正义敏感性个体差异相关的方面可以揭示正义动机的心理机制。并且,非法医人群中的精神病(Psychopathy)性状的评估可以提供对移情的不同方面或其缺乏的个体差异的部分重叠方面的独特见解,这可能有助于正义动机的倾向的变化的明晰,所以精神病性状的评估也被引入研究。所以这篇文章主要想研究的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正义的动机是什么?”,说的更为清晰一些就是“究竟是什么影响了正义敏感性,以及正义敏感性是如何调节个体正义行为的实施和道德判断的结果的?”

本文对美国165名成年人(127名男性,138名女性)进行Mechanical Turk。(一项在线调查,每次可换取2美元)(Buhrmester,Kwang,&Gosling,2011)参与者提供了有关他们的年龄,性别,教育和收入的信息。 性别是虚拟编码的(0 =男性,1 =女性)。 教育和收入各自按比例缩放,然后总结为社会经济地位(SES)创建单一的10分制。 根据人口统计数据,参与者完成了调查问卷,以评估感兴趣的具体倾向和一系列短暂的道德困境。

其中自变量“移情”通过人际反应指数的三个分量表(移情关注,个人困扰和透视)测量移情倾向、“精神病状况”通过简短形式的心理变态人格量表进行评估、调节变量“正义敏感性”通过正义敏感性清单的三个分量表来评估。而因变量“道德判断”(Moral judgments)则通过一组八种道德情景为参与者提供情况,并写出他们以特定方式行事的可允许程度,程度最高到7。该研究通过对移情,精神病和正义敏感性评分的每个子成分进行Pearson相关性以及与因变量道德判断之间分层多元线性回归。

研究结果发现并不是移情的每一个部分都对正义动机有显著影响,真正影响正义动机的是认知移情和同情关注,并非情感共享,这与我们的常识相悖。在精神病状况评估的角度来看,冷漠因素得分较高的参与者的正义敏感性比较低,这也说明个体倾向冷漠更不容易对他者的不正义处境产生同情,也是可以理解的。那么,我们会对这个结论产生疑惑:“为什么不是情感共享影响了个体的正义敏感性,而是认知移情和同情关注呢?”Decety和Yoder解释,因为“个人痛苦并不利于共情”。

行为和神经科学研究表明,强烈地体验情绪的人,特别是消极情绪,更容易发生个人痛苦,基于对另一个人的情绪状态或状况的认识而产生的厌恶情绪反应(例如,焦虑或不适)(Lamm,Batson) &Decety,2007)。所以,通过退出压力源,个人痛苦可能导致减少它的自我动机,从而降低亲社会行为的可能性(Decety&Lamm,2009)。正义敏感性取向的相反影响与先前的人格研究完全吻合,这表明高度依赖于其他导向的敏感性特征的个体通常更具亲社会性,而高自我导向敏感性特征的个体更具自我中心性(Gollwitzer等,2005)。因此,尽管外部指导的正义敏感性与对公共产品的更大贡献相关联,但对个人自身不公正的敏感度提高导致个人为共同利益贡献更少的资源,就会更容易表现出低正义敏感性,或者说表现出比较弱的正义动机。

这项研究的意义在于可以指导旨在促进正义,道德行为和公平原则的教育干预。专注于利用观点采取和推理来引起他人的共情关注,而不是强调情感与他人的不幸分享,因为过分强调情感的共享和渲染可能会导致个人的痛苦,却不一定是维护所有人正义原则的动力。


Obeying the Rules of the Road: Procedural Justice, Social Identity, and Normative Compliance

遵守道路规则:程序正义,社会认同和规范合规

Ben Bradford和 Katrin Hohl等人在关注同一个问题,即“为什么人们遵守交通法规?”以往为了妨害违反交通规则带来的不良后果,政府推出一系列制裁性措施来遏制酒驾、超速、闯红灯等行为,比如利用高速摄像机和路边呼气测试等潜在惩罚手段来影响人们对交通行为的考虑、或者依靠交通警察对犯罪者的有效发现和及时逮捕能力来恐吓有违反交通法规可能的人。这些政策通通依赖于制裁的威胁来保证人们遵守交通法规。但是,程序正义理论却发现制裁带来的效力与人们实际遵守交通法规的关联性很弱,人们更倾向于对那些会公平的、带有尊重意味的警察抱有合法性的信任,认为他们是合法权利的持有者,更愿意把遵守行为的价值内化。所以,这个时候由程序正义带来的道德感更容易约束交通越轨行为,而非制裁。

基于以上的讨论,Bradford及其合作者希望了解以下三个问题:1.首先调查对警察有效性的看法以及制裁风险的程度,预测未来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意图调整有关司机犯罪行为道德的信念;2.评估警察的程序正义(人际交往的质量和官员的决策)是否与通过警察合法性的干预影响遵守道路交通法的既定倾向相关联;3.调查社会认同在合规性程序正义背景下的作用。

Bradford及其合作者考虑的以上三个问题包括以下几个变量:程序正义、社会认同、合法性和遵守行为之间的关系,所以我们需要梳理清楚这几个变量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什么?以及作者的研究假设是什么?首先,是程序正义、合法性与遵守行为之间的关系。根据程序正义理论,权力持有者对待下属的方式传达了身份和身份相关的信息。当对待方式是公平和尊重的时候,这鼓励人们将他们的自我意识与权力持有者所代表的更广泛的群体合并。这样有助于个人将群体的价值内化,此时这种群体价值作为权威开始具有某种“合法性”,这种“合法性”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社会规范,而群体成员有动力去遵守这一规范,这便显现除了程序正义与遵守行为之间的关系;其次是程序正义、社会认同与遵守行为之间的关系,作者引用“群体参与模式”来进行论述,该模式强调群体代表积极塑造群体成员社会身份的能力。在这里,权威人物手中的程序正义能够改变了人们的社会身份,公平加强(和不公平削弱)与群体的认同。因此,程序正义会通过塑造人们对于社会自我的定义。经过塑造的社会自我为了展示一种与定义共享组成员身份的角色和职责相关的地位感和自我价值感,会遵守集体的规范行为。

所以,本文使用苏格兰社区参与试验(ScotCET)的数据。该试验测试是否引入在警察与公众之间的日常接触中改进沟通司法公正机制可以影响公众舆论并提高合法性。研究的解释变量为停止程序正义、警察的合法性因素、社会身份因素、制裁因素、交通违法行为的个人道德因素、警察效率的信任因素。被解释变量是未来的交通违规行为。研究结果表明,正如作者的研究假设所设想的那样,程序正义的经验与警察所代表的团体的更强认同有关,群体鉴定确实似乎调解了程序正义与警察合法性之间的某种联系。正如程序正义的团体参与模式所提出的那样,警察手中的公平经验,即集团的权威,似乎不仅增强了对团体的认同,而且部分因为这一点,促使合法化有关当局。关于违规的衡量标准,正如预测的那样,那些认为制裁风险更大的人(本身与对警察有效性的更高信任度相关)不太可能说他们会犯交通违法行为,因为那些受到惩罚的人也是如此。然而,与其他研究不同,我们发现,在我们的数据中,社会认同而非合法性构成了将程序正义与合规联系起来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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