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14

        《张勃律师专业解读“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是涉税类刑事案件中的高发罪名,也是刑事风险防控中的重要区域,需要引起重视。

      虚开发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虚开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需要注意的一是犯罪主体,单位也可入罪;二是刑法第205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除此之外的其他发票,属于虚开发票罪范围内;三是该罪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原本应开具100万元的发票但开具150万元发票的,虚开金额为50万元。

      实务中虚开发票罪的入罪及出罪分析: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发票的;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开具阴阳联发票的;行为人所开具的发票品名有本质差异,尤其是将不能报销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写为可以报销的商品或服务的(如将餐费写成办公用品)等;以上按虚开发票罪处罚。而行为人所开具的发票品名不真实但无本质差异(如将手提电脑写成台式电脑icon),且金额属实的,不应认定为虚开发票罪。当然,该罪的辩护着眼点还是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上,以及共同犯罪中同案犯间所起的作用、指认证据的比对、排序的认定上,还要注意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认定和转换等等着眼点。

      当然,罪刑法定icon是现代刑法的灵魂。虚开发票罪,此罪名先解读到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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