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与列强签订各种合约达1175件,仅不平等条约便多达31件

所谓不平等条约,主要是指有损国家主权的、在缔约国间权利、义务分配不公的国际条约、协定,其显著特点便是以武力威胁强迫对方缔结条约。根据统计,自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至1912年清朝灭亡,短短72年间,清政府先后与外国政府、外商、国际组织签订各种条约、契约、协约、合约共计1175件,其中仅主要的不平等条约便多达三十一件(另有二十八件之说)。

1、1841年5月27日:中英《广州合约》。第一次鸦片战争中,英军于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炮击广州,靖逆将军奕山派广州知府余保纯向英军求和,双方于5月27日签订休战协议,是为《广州合约》。合约规定:①奕山等所率外省军队退出广州城60里以外;②7日内交出600万银元,款项交接完毕后,英军撤回虎门以外,并交还横档及江中所有其他各要塞;③赔偿英国商馆和西班牙帆船“米巴音奴”号的损失。不过,英国在勒索到巨款后,旋即便撕毁了和约,扩大了侵略战争。

2、1842年8月29日:中英《南京条约》。第一次鸦片战争中,清廷不敌英国,最终被迫与英国议和,清廷代表耆英、伊里布、牛鉴与英国代表璞鼎查,于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8月29日在英舰皋华丽号上签订合约,即《南京条约》,又称“万年和约”、“白门条约”、《江宁条约》。《南京条约》共十三款,其中要求清廷:①割让香港岛;②赔偿英国鸦片烟价、商欠、军费共2100万银元;③五口通商,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允许英国人居住并设派领事;④协定关税,英商应纳进出口货税、饷费,中国海关无权自主;⑤废除公行制度,准许英商在华自由贸易等。

3、1843年7月22日: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由清朝代表耆英与英国璞鼎查于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7月22日在虎门订立,是《南京条约》附约《虎门条约》的一部分。该章程一共有15条,主要内容有(1)承认英国享有领事裁判权。(2)通商口岸准许停泊一般英国“官船”。(3)议定海关税率相当于值百抽五。该章程标志着清廷法权和自主税权的丧失。

4、1844年7月3日:中美《望厦条约》。因林则徐的广州禁烟运动中美国鸦片贩子的利益也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因而在得知中英签订《南京条约》后,美国也派出代表前往清朝,要求清廷给予美国和英国同等的通商条件。在美方的软硬兼施和讹诈下,清廷被迫接受了美方拟定的条约草案,清钦差大臣、两广总督耆英与顾盛于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7月3日在澳门附近的望厦村签订《望厦条约》与《海关税则》,又称《中美五口通商章程》。《望厦条约》共34款,主要内容为美国在通商、外交等方面,享有与英国同等的权利,从而获得了英国除除割地、赔款外的所有特殊权益。

5、1844年10月24日:中英《虎门条约》。《南京条约》签订后,清廷与英国于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7月达成海关税则,22日英方在香港首先公布了《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10月8日,清朝钦差大臣耆英、英国驻华全权公使璞鼎查各自代表两国政府在广东虎门签订《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又称《虎门条约》。先前公布的《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则作为《虎门条约》的附件,也正式成立。

6、1844年10月24日:中法《黄埔条约》。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法国看到英国通过《南京条约》、《虎门条约》攫取了一系列特权,遂于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派公使拉萼尼统率8艘兵船抵达澳门,并于10月与清朝钦差大臣、两广总督耆英举行会谈,以恫吓和讹诈等手段迫使耆英给予法国和英国、美国同等待遇。10月24日,耆英与拉萼尼在广州黄埔的法国兵船“阿吉默特”号上签订中法《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又称《黄埔条约》。《黄埔条约》共36款,并附有“海关税则”,主要内容有:①法国人可以在五个通商口岸永久居住,自由贸易,设立领事,停泊兵船等,清廷要负责保护法国人的家产、财货;②将来如改变海关税则,应与法国“会同议允后,方可酌改”;③法国享有领事裁判权;④片面最惠国待遇;⑤法国可以在五口建造教堂、坟地,清政府有保护教堂的义务。

7、1854年7月5日:《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咸丰三年(1853年)9月,上海发生小刀会起义,外国商人感觉《上海租地章程》已不能满足其需要,遂要求修改。咸丰四年(1854年)7月8日,英国领事阿礼国、美国领事马辉、法国领事爱棠正式宣布经三国公使共同签署的新土地章程,即《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该章程并未与清廷进行商议,而是在外国“租地人会”上通过,并在租界内实施以后,才移文通知上海道。《章程》共14款,外加《上海华民住居租界内条例》、《发租洋泾浜地基条款》两个附件,使得外国人的特权再度扩大。

8、1858年5月28日:中俄《瑷珲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沙俄东西伯利亚总督穆拉维约夫率领哥萨克军队直逼瑷珲城下,迫使清廷与沙俄展开谈判,曾在广州投降过一次的黑龙江将军奕山再次妥协,于咸丰八年(1858年)5月28日与穆拉维约夫签订了《瑷珲城和约》,又称《瑷珲条约》。《瑷珲条约》共3条,主要内容为:①清廷割让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60多万平方公里土地,只在瑷珲对岸精奇里江上游东南的一小块地区保留清朝百姓的永久居住权和管辖权;②乌苏里江以东的中国领土划为中俄共管(后被俄罗斯吞并);③原属中国内河的黑龙江和乌苏里江允许俄国船只航行。虽然当时清廷拒绝批准该条约,但在后来的中俄《北京条约》中清廷被迫予以认可。

9、1858年6月:俄、美、英、法《天津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中,随着清廷的战败,英国、法国、俄国、美国先后强迫清廷在天津签订不平等条约。清廷派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俄、美、英、法各国代表分别签订《天津条约》,主要包括《中俄天津条约》(6月13日)、《中美天津条约》(6月18日)、《中英天津条约》(6月26日)和《中法天津条约》(6月27日),其中主要包括赔款、开放通商口岸、允许自由传教等,其中英国更是借此掌握了清廷的海关行政管理权力。

10、1858年11月8日: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该条约是《中英天津条约》的补充条款,咸丰八年(1858年)11月8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上海签订。主要包括:①海关聘用英国人;②海关对进出口货一律按时价值百抽五征税;③洋货运销内地,只纳子口税百分之二点五,不再纳厘金税;④允许鸦片进口,每百斤纳进口税银三十两。

11、1860年10月、11月:英、法、俄《北京条约》。《天津条约》签订之后,英、法、美三国分别派遣驻华公使,率领舰队来华换约,后因换约地点问题发生矛盾,于是西方军队强行突入大沽,结果被清军击败。咸丰十年(1860年),英法联军再度对清廷发动进攻,结果清廷战败。9月22日,咸丰帝逃往热河,恭亲王奕作为全权议和大臣与英、法谈判,并于10月24日、25日先后与英法两国签订《北京条约》。11月14日,沙俄也迫使清廷签订了中俄《北京条约》。

12、1864年10月7日: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自同治元年(1862年)8月起,俄方再度与清廷展开谈判,意图迫使清廷承认“所有卡外尽作为应给该国之地”,遭到清廷否决后,沙俄于同治二年(1863年)3月出兵,,侵入西部边境,并趁同治三年(1864年)5月新疆回民反清起义之机,强占伊犁西北的博罗胡吉尔卡伦,清廷被迫退让。10月7日,清廷被迫与沙俄签署了《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并在俄方绘制的分界地图上签字画押,中国西北部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和斋桑淖尔(今斋桑泊)南北44万平方公里的领土被沙俄割占。

13、1874年10月31日:中日《北京专条》。同治十三年(1874年)5月,日本在美国的帮助下,派陆军中将西乡从道率兵3000余侵犯台湾。10月31日,清廷与日本签订《北京专约》(又名《中日北京专条》、《台湾事件专约》、《台事北京专约》或《台事专条》),条约规定清朝承认台湾“生番”曾对日本国属民等妄为加害,日军出兵是“保民义举”;清廷赔偿日本被害难民之家抚恤银十万两;日本退兵,日本在台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准给银四十万两。

14、1876年9月13日:中英《烟台条约》。光绪元年(1875年)1月,“马嘉理事件”爆发,英国借机扩大对清廷的侵略,在英国不断以撤使、断交及武力的威胁下,光绪二年(1876年)8月21日,清廷派李鸿章与威妥玛在烟台展开谈判,并于9月13日签订了 《中英烟台条约》。条约共分三大部分16款,并附有“另议专条”,主要内容为:①清廷向英国赔偿20万两,英国仍保留印度派员赴云南之权;②扩大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凡有涉及英国人生命财产案件,英国可派人前往“观审”,“倘观审之员以为办理未妥,可以逐细辩论”;③增开宜昌、芜湖、温州、北海四处为通商口岸,准许英商船在沿江的大通(应该是铜陵大通镇)、安庆、湖口、沙市等处停泊起卸货物,各口租界免收洋货厘金等。此外,《另议专条》中规定英国可派探路队由北京经甘肃、青海或四川等地进入西藏,或由印度进藏。

15、1881年2月24日:中俄《伊犁条约》。同治十年(1871年),沙俄趁中亚浩罕汗国军官阿古柏侵占新疆并向东进犯之际,出兵占领伊犁地区,后左宗棠率兵收复了除伊犁以外的全部新疆领土。后清廷于光绪四年(1878年)派崇厚前往沙俄商谈收复伊犁事项,结果崇厚在沙俄的胁迫下,未经允许擅自签订《交收伊犁条约》,清廷自然拒绝承认该条约。后在沙俄的武力威胁下,清廷于光绪六年(1880年)2月19日派大理寺少卿、驻英法公使曾纪泽为出使俄国钦差大臣,与沙俄进行谈判,双方最终于次年签订《伊犁条约》及其子约,清廷虽收回了伊犁九城及特克斯河流域附近的领土,但仍割让了塔城东北和伊犁、喀什噶尔以西约7万多平方公里的领土。

16、1884年11月5日:《中法会议简明条款》。光绪十年(1884)四月十二日,中法战争期间,法国代表福禄诺与李鸿章商谈通商、撤兵等问题。四月十七日,签订了《中法会议简明条款》,共五款。主要内容为:清政府承认法国与越南订立的条约;①法国不索赔款,不伤中国体面,中国同意在中越边境开埠通商;②声明中国自北越撤兵,调回边界。然而,法国见清政府如此软弱退让,直接便扩大了侵略战争规模。

17、1885年4月18日:中日《天津会议专条》。光绪十年(1884年),朝鲜爆发“甲申政变”,中日双方同时介入,并发生冲突,为了解决因冲突引起的遗留问题,中日双方展开谈判。光绪十一年(1885年)4月18日,清朝代表李鸿章与日本代表伊藤博文在天津签订《天津会议专条》,条约规定中日同时从朝鲜撤军,由第三国教官训练朝鲜军队,若朝鲜发生变乱或重大事件,两国出兵时须互相知照。

18、1885年6月9日:《中法会订越南条约》。中法战争中,在光绪十一年(1885年)的“镇南关大捷”后,李鸿章等人主张“乘胜即收”,把镇南关大捷当作寻求妥协的绝好机会,建议清政府立即与法国缔结和约。于是,清廷命北洋大臣李鸿章与法国公使巴特纳于光绪十一年(1885年)6月9日签订《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又称《越南条款》、《李巴条约》)。条约共十款,主要内容为:①清廷承认法国对越南保护圈,允许对越南订立条约;②勘定中日边界,并在边界开通通商地点,允许法国商人居住并设领事;③降低中国云南、广西同越南边界的进出口税率;④日后中国修筑铁路应向法国商办。条约签订后,法国侵略势力开始伸入云南和广西。

19、1885年6月9日:《中英烟台条约续增条约》。光绪十一年(1885年)六月七日,钦差大臣曾纪泽与英国外务大臣萨道义在伦敦签订,该条约共十条,主要内容为:①鸦片运入中国应由海关验明封存,俟按百斤箱完税后方许搬出拆改包装;②每百斤箱向海关纳正税三十两,纳厘金不超过八十两;③鸦片由华人持凭运往内地,禁洋人运寄内地;④鸦片货包在行销地开拆,如有应纳捐税等项,不得较土烟例增加,亦不得别立税目;⑤倘有约各国不一体遵照此约,则英国有权“立废新章”,而鸦片税项即复照前此所行之成法办理。

20、1887年12月1日:中葡《北京条约》。光绪十三年(1887年)12月1日,清政府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奕匡和工部左侍郎孙毓汶为代表,与葡萄牙代表罗沙在北京正式签署《中葡北京条约》(也称《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条约共54款,另有两个附属专约,内容主要分三类,一是澳门地位问题,二是鸦片税厘并征问题,三是中葡通商问题。当中列明:“由中国坚准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此为澳门被葡萄牙占据的历史转折点。

21、1890年3月17日:《中英会议藏印条约》。光绪十四年(1888年)3月,英国以藏兵“出境”驻哲孟雄的隆吐山“阻塞商路”为由,发动侵藏战争进攻并占领了隆吐山,进而侵占纳荡、对邦。9月,清政府派驻藏帮办大臣升泰与英国议和,谈判停战划界,但因争议较大而中断。光绪十五年(1889年),清政府又派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英人赫德之弟赫政作升泰的翻译和助手,与英印政府继续谈判,双方最终于光绪十六年(1890年)3月17日签订《中英会议藏印条约》。条约共8款,主要内容有:①清政府承认哲孟雄归英国保护;②划定西藏地方与英属哲孟雄的边界;③有关双方游牧、通商等事宜容后再议等。

22、1894年3月7日:中美《华工条约》。光绪二十年(1894年)二月十一日,美国国务卿葛礼山与清朝驻美公使杨儒在华盛顿签订《限禁来美华工保护寓美华人条约》,规定居美华工离美期限超过一年者,不得不再入美境;不准华人入美国籍;居美华工都须按照美国国会通过的苛待华工条例进行登记。双方约定此约以十年为期,但到光绪三十年(1904)后美国却拒绝废约,并要求续订新约。

23、1895年4月17日:中日《马关条约》。清廷由于在甲午战争中战败,被迫于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4月17日,在日本马关签订《马关条约》。《马关条约》包括《讲和条约》11款,《另约》3款,《议订专条》3款,以及《停战展期专条》2款,主要内容为:①清廷承认朝鲜独立;②割让台湾岛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与辽东半岛给日本(辽东半岛问题因三国干涉还辽而未能得逞);③赔偿日本两亿两白银;④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岸;⑤允许日本人在通商口岸开设工厂。1895年5月8日,中日两国在芝罘(今山东烟台)交换两国皇帝的批准书,条约正式生效。

24、1895年11月8日:中日《辽南条约》。《马关条约》签订后,俄、德、法三国要求日本放弃对辽东半岛的占领,面对三国的威胁,日本采取了“对于俄、德、法三国虽全然让步,但对中国一步不让”的基本方针,于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11月8日在北京与清廷签订《中日辽南条约》(也称《交还奉天省南边地方中日条约》),条约共六款,主要内容为:①日本交还辽东半岛;②清政府偿付日本库平银三千万两作为“酬报”;③交款后三个月内日本从辽东撤兵。

25、1896年6月3日:《中俄密约》。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四月二十二日,沙俄利用清廷在甲午战败的困境,借口“共同防御”日本,诱迫清政府派遣特使李鸿章与俄国外交大臣罗拔诺夫﹑财政大臣维特在莫斯科签订《中俄密约》(也称《御敌互相援助条约》、《防御同盟条约》)。该条约共6款,主要内容是:①如日本入侵俄国远东或清朝、朝鲜土地,中俄两国应以陆海军及军火、粮食互相援助,战争期间,中国所有口岸均向俄国兵船开放;②清廷允许华俄道胜银行接造一条由黑龙江、吉林至海参崴的铁路,无论战时平时,俄国均有权使用该铁路运送兵员、粮食和军械。该条约为沙俄侵略势力进一步深入和控制中国东北地区提供了各种方便,大大加强了沙俄在远东争夺霸权的地位。

26、1896年6月3日:中德《胶澳租借条约》。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十一月十日,德国驻华公使海靖向大清总理衙门提出租借胶州湾五十年之要求,总理衙门予以婉拒。次年11月1日,发生曹州教案,两名德国传教士在山东巨野(今菏泽市巨野县)被杀,德国趁机派军舰于11月14日占领胶州湾。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3月6日,清廷派李鸿章、翁同龢在北京与德国驻中国公使海靖签署中德胶澳租界条约。条约共3条10款,主要内容有:①德国租借胶州湾,租期为99年。②租期之内,由德国管辖租借地,中国不得治理,德国可在胶州湾外缘各岛及险滩设立浮标,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过往船只一律交纳费用。③在胶州湾沿岸百华里内,德国军队可随时通过;中国政府在胶州湾沿岸百里范围内颁布法令、派驻军队,均要事先取得德国同意。④德国获得修筑山东境内两条铁路权,德国拥有铁路沿线30华里内地区的开矿权以及为山东省各项工程投资、供货和提供劳务的优先权。⑤若德国自愿提前将租借地归还中国,中国须赔偿德国在胶州湾支出的全部费用。

27、1898年6月9日:中英《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6月9日,清廷与英国在北京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主要内容有:①九龙半岛及其附近岛屿租给英国,作为展拓香港界址,租期为99年;②九龙城内现有的中国官员仍可在城内各司其职,只是不得妨碍保卫香港的军务;③城外新的租借地完全由英国管辖;④中国官民可照常在通往九龙的新安陆路上行走;⑤九龙附近原有的旧码头区仍将保留,以便中国各种军、商船舶和渡艇自由来往停泊,且方便城内官民通行;⑥将来中国建造抵达九龙英国辖区边界的铁路,可临时商办;⑦在展拓界内,不得强迫居民迁徙、产业入官;⑧若修建衙署、筑造炮台,所需征用地段应从公给价;⑨英国租借地还包括大鹏湾和深圳湾水面,但中国兵船不论在何种情况下,仍可使用两湾。英国通过该条约,攫取了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的九龙半岛北部大片土地及其附近230多个大小岛屿的租借权,展拓后的新界,比英先前强占的香港岛和南九龙半岛的总面积大11倍。

28、1901年9月7日:《辛丑条约》。光绪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1901年9月7日)在北京,八国联军侵华并攻入北京后,清廷派奕劻、李鸿章与英、美、俄、法、德、意、日、奥、比、西、荷十一国外交代表在北京签订《辛丑条约》。条约共有12款,另加19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①中国对各国赔款4.5亿两白银,价息合计超过9.8亿两白银,并以关税和盐税等作抵押;②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不准中国人在界内居住;③拆毁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线设防的炮台,允许列强各国派驻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④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帝运动;⑤外国认为各个通商章程中应修之处或其他应办的通商事项,清政府概允商议;⑥惩办“首祸诸臣”;⑦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 ⑧清政府对德、日道歉,等等。《辛丑条约》被认为是中国近代史上失权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进一步加强了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全面控制和掠夺,表明清政府已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标志着中国已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29、1904年7月9日:中英《续订藏印条约》。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12月,第二次侵藏战争爆发,英军于次年8月侵入拉萨,并强迫西藏地方部分官员于9月7日签订《拉萨条约》。然而该条约引起其他帝国主义国家,特别是俄国的强烈不满。英国也认为《拉萨条约》中的一些条款超出了“从大英帝国整体利益出发的政策”所容许的范围,所以不得不与中国重开谈判。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与清朝与英国在北京签订《中英续订藏印条约》。条约共6款,另以《拉萨条约》作为附约,主要内容有:英国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清廷应允不准他外国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内治。作为此约附约的《拉萨条约》“彼此允认,切实遵守”;其第九款内之第四节所声明各项权利,除中国独能享受外,不许他国国家及他国人民享受。惟经与中国商定,在该约第二款指明之各商埠,英国应得设电线通报印度境内之利益。

30、1905年12月22日:中日《满州善后条约》。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9月5日,日俄签订《朴茨茅斯条约》,日俄战争结束,根据该条约,俄国自己在清廷享有的部分优待政策移交日本,而根据这些规定,日本于同年11月2日,任命外相小村寿太郎为全权大使前来北京,同清政府会谈。清政府也任命庆亲王奕劻、外务部尚书瞿鸿禨及直隶总督袁世凯为全权代表。双方经过近五个星期的谈判,于12月22日签订《满州善后条约》(也称《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它的签订使日本政府进一步扩大了在中国东北的侵略权益,实际上将东三省南部纳入其独占的势力范围。

31、1911年12月20日:中俄《满洲里界约》。清政府为防止沙俄扩大侵略,于1909年由清朝外务部照会沙俄政府,提议双方派员会勘边界。宣统二年(1910年)4月,沙俄同意清政府的建议,5月清政府命黑龙江呼伦道宋小濂为勘界委员,与沙俄勘界委员儒达诺夫在满洲里举行会议,虽然宋小濂据理力争,但清政府却一味采取妥协退让的态度,唯恐交涉破裂。宣统三年(1911年)5月,清国政府派黑龙江巡抚周树模为会勘清俄边界大臣,与俄方代表菩提罗夫在齐齐哈尔进行谈判,并于12月20日被迫同俄方签订《满洲里界约》。此时,辛亥革命已爆发,清朝覆灭在即,沙俄有鉴于此,遂照会中国外务部,以该界约“无须由两国政府批准,政府视为完全了结”。《满州里界约》共两条,其主要内容是:中俄两国重定由塔尔巴干达呼第58界点起,至阿巴该图第63界点,并沿额尔古纳河,至该河与黑龙江会流处止的国界。

以上便是清廷先后签订的三十一件不平等条约,就条约内容和影响力而言,其中危害最大的当属《南京条约》和《马关条约》,其中《辛丑条约》拉开了西方列强侵扰中国的序幕,是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标志;而《辛丑条约》则被认为是中国近代史上失权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标志着清政府已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标志着中国已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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