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导刑法(五)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案情

2015年11月初,张某权、张某普预谋到偏僻地段对单身女性行人实施抢劫。11月9日晚,两人提出如果遇到漂亮女性,就先抢劫后强奸,并用抓阄的方式确定张某权先实施强奸行为。11月11日晚,两人商定:发现作案目标后,由张某普持一把剪刀将被害人逼至路边,张某权用胶带将其捆绑后实施抢劫。当晚,两人寻找作案目标未果。11月12日晚,两人在某镇寻找抢劫目标时遇公安巡逻,张某普逃跑,张某权被抓。

2015年12月,张某普逃到A市,预谋抢劫出租车司机。某日15时许,张某普携带卡簧刀骗乘周某假释的本田出租车,要求周某将车开往某地。行至某地,周某起疑,拒绝前行,要求张某普下车。张某普担心立即实施抢劫可能被人发觉,遂下车。当晚10时,张某普见骑自行车过来一人,顿生歹意,将坐在自行车上的刘某拽下,按翻在地,欲行强奸。不料刘某居然是其多年未见的中学校友,刘某认出张某普后,说“我认识你,你要敢,我就报警。”张某普闻言遂起身逃走,强奸未成。

次日凌晨3时许,张某普路过陈某住处,见陈某独自在房内睡觉,遂产生强奸念头。张某普从窗户进入室内,从室内拿了一根绳子将陈捆绑实施了奸淫。后张某普又将陈某捆绑,害怕陈某报警,便用手掐其颈部,意图灭口,因发现陈某面部恐怖,心生恐惧,不忍心下手,遂解开被害人手脚上的绳子,逃离现场(对被害人勒颈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进补勒痕等轻微伤)。

随后,张某普担心刘某会报警,决定杀人灭口。张某普携带含有致命毒剂的弓弩,找到刘某家,朝正在洗菜的“刘某”瞄准。正欲射杀时,赵某普发现被瞄准的并非“刘某”而是刘某的姐姐丙。张某于是放弃,在离开过程中,遇到巡逻警察被抓获归案。

问题

1、张某权、张某普意欲对单身女性实施抢劫并强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应当如何处理?

张某权、张某普意欲对单身女性事实抢劫并强奸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抢劫罪的犯罪预备,但不成立强奸罪的犯罪预备。对于强奸罪仅是一种犯意表示,没有侵犯法益,不构成犯罪。因此,对两人的抢劫犯罪预备行为,可以比照抢劫罪既遂犯的量刑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张某普抢劫出租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应当如何处理?

张某普抢劫出租车的行为属于在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犯罪中止。同时,由于抢劫出租车达到抢劫数额巨大的程度,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因此,行为人系抢劫罪的加重犯的犯罪中止,由于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应当免除处罚。

3、张某普意图强奸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应当如何处理?

张某普对刘某的强奸行为是在实行阶段自动放弃,属于强奸罪的中止。由于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应当免除处罚。

4、张某普对陈某的侵害行为构成哪些犯罪?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应当如何处罚?

张某普对陈某的侵害行为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其中,强奸罪属于犯罪既遂,故意杀人罪属于犯罪中止。行为人故意杀人的中止行为造成被害人轻微伤,这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损害,所以对张某普的故意杀人罪应当免除处罚。

5、张某普意图杀害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应当如何处理?

张某普意图杀害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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