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之所以能够无罪的关键是······

文/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李俊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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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前阅读,是我保持多年的习惯,今天中午阅读的内容是中国青年报『冰点周刊』刊登的一篇文章——《一万多个馒头与5亿国家赔偿申请》。

读毕,在为文中主人公——刁继龙蒙冤羁押2625天的凄凉遭遇唏嘘之余,更想到最近常常思考的一个问题——一个无罪之人能够得到一个无罪的结果最关键的因素是什么?

我曾经认为,检察官或者法官发挥作用最大。

我还曾经认为,一名优秀、认真、负责的律师发挥作用最大 。

我还一度以为,媒体监督更加不可或缺。

甚至,我还曾经想过有的人能够无罪,靠的是苍天开眼的神来之笔。

但是,随着实践的积累,我慢慢发现,真正能够让一个无罪之人得到无罪结果的最不可或缺的因素是,这个人自己以一贯之的对『清白』的坚守——不认罪!

以案为例:

第一个案子,轩术生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详情可浏览我2019年1月11日发表的博文《无罪案例评析|轩术生涉嫌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辩护手记》链接: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13fe6d1e20102ybk7.html)。轩术生从2016年8月2日被抓捕,到2018年12月26日检察院迫于法院的压力不得不撤诉和决定不起诉,历时两年又五个月。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虽然轩术生身陷囹圄,但他从非常不适应到适应,无论办案人员百般诱导,始终拒绝认罪,最终获得清白。

第二个案子,李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该案从2014年1月20日案发至今,历时5年,我的当事人李朋始终拒绝认罪。目前,二审即将宣判,据说结果理想。

李朋是一名大车司机,以给沙场拉沙为业。2014年1月18日午后,李朋照常去沙场拉沙,等待期间,被相邻沙场的负责人A和B无故打伤并扣押车辆。之后两天,李朋及其家人一直托人向A和B求情说和(是不是很荒唐,无故被打的人却要向无故打人的人屈服),但均遭拒绝。

1月20日下午,李朋的堂弟李X辉突然电话李朋:A、B带十来个人进村了,开两辆车,打听你呢,你赶紧躲躲。李朋想,老躲也不是办法,事情总得解决,但又担心被打,就给父亲、四叔和三个同学分别打了电话,想着他们在场或许能够稍稍抑制一下A和B,给自己壮壮胆。

李朋站在自家房顶上打电话,电话还没打完,就看见A和B等11人开的两辆车停在了房后。

尽管李朋对携带砍刀、匕首的A、B等人笑脸相迎,却在自家客厅遭到围殴,又被拖拽至院门口围殴、砍刺(李朋身中五刀)。期间,除李朋的母亲梁香萍和四叔苍白的制止A等人行凶外,其他人,包括李朋叫来的同学均无任何救助行为。直至李朋的父亲李胜连闻讯回来,看到儿子被打倒在地,浑身流血,才拿起就手的农具反击,李朋的同学等人也随之反击,而A、B等人则边打边退。过程中,李胜连喊邻居李拾妮帮助报警;随A、B而来的C意外死亡(经鉴定为颅脑损伤和心肺破裂合并致死)。

A、B等人驾车逃离后,警察到来将李朋、李胜连(父亲)、梁香萍(母亲)、四叔、同学(4人)全部抓获(李朋在医院监视居住)。一段时间后,A、B等人亦三三两两陆续归案。

经过侦查 、审查起诉 ,一审判决李朋、李胜连、梁香萍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15年、13年、11年有期徒刑,其他人则判决聚众斗殴,刑期1到5年不等。

该案一审认定李朋持刀刺伤死者心肺,但却没有找到凶器刀子,也没有查清刀子的来源,据以认定李朋持刀的A、B一方的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不仅与现场视频矛盾、相互之间无法印证,更自相矛盾。

我作为李朋的辩护人自二审介入辩护后,始终坚持以证据不足和存在正当防卫情节为由为李朋做无罪辩护。经过二审、发回重审、上诉,目前,二审法院即将出判,可能宣告李朋无罪。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

第三个案子,举一个相反的案例,即:无罪却认罪——Y故意伤害案。目前,这个案子虽然还没有结案,却已经覆水难收,本来是无罪的案子却要做罪轻辩护了。

Y和Z合伙经营饭店,Z为法定代表人,W为大堂经理,后来被辞退。

今年8月8日19时许,W先到酒楼找Y的爱人F谈辞职的事情。22时许,W的母亲J也来到酒楼,母女二人开始以脏话辱骂Y,但Y始终保持克制,只让W找Z解决问题。

24时许,Y带两岁幼女回家休息。十几分钟后,J、W叫嚣要到Y家中闹事,F随往,并打开房门让二人进屋。W、J在Y家里一直骂人、吵闹,并把手机音量开到最大播放音乐。Y的女儿受到惊吓不停哭闹,于是Y穿着睡衣、拖鞋从卧室出来欲劝解W、J,但刚出卧室就遭到二人掐脖、推搡、脚踢等持续攻击。因担心孩子受到惊吓,Y一边用手抵挡,一边用身体推着被害人沿卧室过道(约三米长)向客厅走。到客厅后,J不慎摔倒,F趁机将其扶起,并将W、J从家中推出,关闭了房门。之后,W、J不停砸门、叫骂,Y遂报警。

警察到场后发现,Y颈部、腰部、腿部多处青紫,J胫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经过询问后,以故意伤害罪立案,并将Y刑拘。

据Y、F夫妻陈述,4人讯(询)问笔录一致证明:1、F全程未动手;2、现场只有Y、J、W3人有肢体冲突(是不是很奇怪在妻子受到攻击的情况下F却全程无动于衷,各位看官不妨八卦一下)。另外,我还了解到,Y33岁,身高162公分。W27岁,身体健康,身高172公分。J50左右,长年从事体力劳动,身体健康,身高约167公分。

基于上述事实,我为Y做无罪辩护,理由有三:

1、Y在客观上没有能力伤害到J,并致其胫骨骨折。胫骨是人小腿比较粗的那根骨头,外力打击致胫骨骨折,需要一个足够坚硬的物体,还需要一个足够大的力。而Y身穿睡衣、脚穿拖鞋,且在与J身体接触的整个过程始终处于W、J的推搡、撕扯之下,重心不稳,难以发力。依据经验逻辑,Y作为一个弱女子,在客观上不可能给J一个造成其胫骨骨折的伤害行为。

2、Y主观上没有伤害J的故意,或有过失。本案中W、J向Y寻衅的场所有两个:饭店和Y家。无论在那一个场所,也无论W、J多么无理、嚣张,Y始终保持了足够的理智和克制。包括在双方肢体接触的过程中,Y无论是为自己不受伤害,还是为孩子免受惊吓,都始终处于被动防卫的状态(无力攻击对方)。因此,Y在主观上没有伤害J的故意,至多存在过失,但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

主客观相一致是刑事定罪的基本原则 ,本案既没有伤害的主观故意,又没有伤害的客观行为,所以,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3、Y存在正当防卫的情节,从双方肢体一发生接触直至分开,Y始终处于W、J的攻击之下,即使出于本能有所反击,也符合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不须负刑事责任。

基上以上理由,我先后提交了《撤销案件的法律意见书》、《立案监督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和《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尤其需要一提的是:在F在场的情况下,我与主办侦查员交流之后,其当场表示:这个案子看来还真是(摇头),说不准还真是过失······

遗憾的是,被羁押的Y在接受到的方方面面的信息之后,通过办案人员传话(不确定真假)给爱人F,对J进行赔偿 ,以获取其谅解。

更遗憾的是,虽然F代Y赔偿了J,J也出具了谅解书,但因为Y认罪不爽利,至今未能办理取保候审。

可以预见的,只要Y承认自己伤害了J,并认罪,又有双方肢体冲突的事实,量刑长短不论,其一定是会被判有罪的。

第四个案子,有点阴差阳错、苍天有眼的意思。

2010年8月,我的当事文X刚刚初中毕业,暑假的一天一个人在市区游玩,受到P、O夫妇借照相之名敲诈和殴打,危急时刻,文X抄起旁边水果摊上的水果刀向P连刺5刀后逃离,P、O等人追击未果后报警。P之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今年9月,7月份刚刚大学毕业的文X有幸被哈密某国企聘用,只等10月16日上班,不想被警察抓获,随后被刑事拘留。

我了解案情后判断存在正当防卫,并在侦查机关报捕后,向检察院出具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文X旋即被释放。但XX机关的人一直诱使、迫使文X赔偿、认罪以获得被害人谅解。

文X的家人心忧其前途,一直积极与被害人接触、协商,并愿意倾尽所有赔偿被害人25万元,无奈被害人一口咬定55万元,这事就拖了下来。拖着拖着,文X发现侦查机关已经很久不联系他了。

由以上正反两个方面的案例可以看出,无罪之人之所以能够得到无罪的结果 ,除了需要体制内的健康力量和优秀律师的不懈努力外,更离不开其自己对于清白以一贯之的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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