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跨境赌博利用区块链、虚拟货币等新兴技术逃避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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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关于跨境赌博治理问题调研报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发布《关于跨境赌博治理问题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

跨境赌博违法犯罪问题日趋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严重危害我国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当下跨境网络赌博呈现如下特点:

01-跨境赌博犯罪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

网络赌博具有运作成本低、服务器在境外、资金结算方便,且较易逃避打击等特点,赌博集团已开始将赌博业务由线下实体赌场转向线上进行隐蔽运作,并不断发展推广代理,利用区块链、加密通讯、虚拟货币等新兴技术逃避打击。赌场赌博和网络赌博深度结合,形式逐渐多样化。

02-上下游黑灰产业呈现“多业态”趋势

跨境赌博违法犯罪链条长,其技术支撑、支付结算、推广引流等环节,催生大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地下钱庄、跑分洗钱等上下游黑灰产业。在线下,此类犯罪涉及旅游劳务、出入境管理等领域部门。在线上,又同时涉及金融管理、跨境数据、网络管理等领域部门。

03-跨境赌博犯罪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

2021年以来跨境赌博犯罪案件数增长幅度大,2022年虽有所回落,但预计2023年还将保持高位态势。其中,利用网络跨境开设赌场的犯罪高发,大要案多发,涉案金额高,社会影响大。

区块链、虚拟货币等新技术被广泛用于网络赌博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不法分子将赌桌“搬”到网络上,通过各种渠道,推送涉赌信息,大肆招揽赌客参赌。

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参与网络赌博的用户超过千万,每年境内流出涉赌资金超一万亿元。由于跨境网络赌博门槛低、玩法多,支持多种支付方式,大量人员被吸引参赌。

为了躲避监管和打击,网络赌博就瞄准了区块链、虚拟货币。《报告》也指出,跨境网络赌博利用区块链、加密通讯、虚拟货币等新兴技术逃避打击。

据成都链安《2022全球虚拟货币犯罪态势及打击研究报告》显示,在实践中,虚拟货币、区块链技术在赌博中被作为支付结算工具、赌博投注对象等。

01-虚拟货币作为赌博筹码支付结算工具

将虚拟货币作为筹码是网络赌博的常见情形。大致分为以下两种模式:

①赌博网站自行收取虚拟货币作为赌资

赌客可以根据赌博平台提供的方法指引,自行购买虚拟货币后充值至赌博网站提供的账户地址,也可以通过赌博网站自行搭建的钱包app充值赌资。

②赌博网站通过USDT跑分平台收取赌资

USDT跑分平台提供承兑商银行账户收取人民币并出售虚拟货币,转账后虚拟货币会直接转到赌博平台账户。

02-虚拟货币作为赌博投注对象的杠杆合约交易

除了作为赌博筹码,虚拟货币还可以作为投注对象,即利用虚拟货币市场价格涨跌设置杠杆合约。

03-利用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开发赌博应用

如何获得赌客的信任是赌博平台运营的难题,智能合约将赌博规则以代码形式写在区块链上,公开透明、不可篡改、自动执行、无法干预,正好可以解决这个难题,因此不少平台采用智能合约开设网络赌场。

04-区块链+游戏实施赌博

采取“游戏+区块链”方式,实施“竞猜博彩”的赌博行为。例如类似“赛马”、“老虎机”、“黑池交易”等“游戏+区块链”类的项目,诱导大量境内用户参与。

涉虚拟货币赌博特征

通过我们在涉虚拟货币赌博案件打击协助实践中发现,目前涉虚拟货币赌博具有以下特征:

01-USDT成为主流的赌博支付方式

目前,境外赌博网站一般会提供多种支付方式,但为了躲避监管,虚拟货币尤其是USDT逐渐成为境外赌博网站主流的支付和赌资结算方式。

02-通过国外社交群组开展赌博活动

除了境外赌博网站,国外的一些社交群组也是虚拟货币赌博的聚集地。这类聚集在社交群组的赌博活动一般规模不大,几人到几十人不等,可能长期存在,也可能一次赌博活动结束后群组就解散了。这类群组隐蔽性较强、机动性较高,调查、侦办难度也较大。

03-涉赌赌资跨度较大

一般来说,境外赌博网站的涉案金额比较大,涉案流水可能超百亿、千亿,在某些案例中有参赌人员损失超千万。而隐藏在社交群组的虚拟货币赌博金额相对要小一些。

涉虚拟货币等网络赌博打击治理挑战

目前,涉虚拟货币网络赌博已成为公安机关防范打击的重点,但因为无论是作为支付结算的工具还是作为赌博规则的智能合约,区块链技术在网络赌博领域的应用都提高了侦查识别难度,需要办案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术储备。

而《报告》也指出了当前涉虚拟货币等新技术的网络赌博犯罪打击治理中存在的挑战:

01-打击治理难度加大

跨境因素已成为打击治理涉赌犯罪的重要制约因素。一些赌博犯罪集团、团伙转移至境外搭窝设点,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以及社会治理能力落差逃避打击,造成立案难、取证难、涉案资金冻结扣押难等。

同时,一些将银行、第三方支付等多种支付服务方式融为一体的支付服务应运而生,也增大了打击治理的难度。

02-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跨境赌博犯罪网络化、运营集团化等特征,导致案件涉案人数多、涉及地域广、涉赌资金额大。

近年来,重大案件数量增加,且关联案件多,分别由不同地区司法机关办理,统筹指导难度大。

03-协调配合难度加大

跨境赌博犯罪社会渗透深,犯罪链条长、隐匿性强,取证难度大,涉及程序多,需要完善联动衔接机制:

一是调查取证、证据审查需统一标准;

二是指定管辖、财产查冻处置等程序需强化联动;

三是大量涉及认罪认罚、缓刑适用、不诉处理、行刑对接等问题需统一认识。

04-适用法律难度加大

目前比较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有:①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界定标准不明确两罪客观行为相互交织,区分适用存在困难。②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数额巨大”和“情节严重”的适用标准不明确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作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刑法条文并未直接规定法定刑,而是表述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属于援引规范。与开设赌场罪的处罚规定相比,该罪中援引规范的明确性程度较低。③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标准适法存在不平衡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开设赌场罪的第一档的最高刑和第二档的最低刑“三年有期徒刑”修改为“五年有期徒刑”。由于新型赌博方式及参赌人员范围不断扩大,该罪赌资数额很容易累计到《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获利3万元以上等“情节严重”标准,致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数大大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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