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的反思

        经过一顿骚操作,终于在裁定书生效前的一天上午下班前把上诉状寄了出去。我老早就想寄出去启动程序了,可是帮助投寄的人说再改改,见到下班前的邮戳,查询物流记录没有信息,我急忙跟法官联系下看行不行,法官助理说也行,这几天心里悬着的一块石头总算放下来了。

        投寄上诉状的流程,总算告一段落。可人一放松下来,新的问题产生了。初级法院,为啥会不查明认可我们双方签订的协议呢?这里面有什么文章。

        刚好,家里给我说买房政府补贴,售楼中心客服说,办不下来了,说是家人曾经十几年有一次购房记录。我也连忙查询了下,政府购房补贴的文件和发放细则。一查,有趣的问题又增加了。

        政府购房补贴文件属于什么性质?单方法律行为,悬赏广告,单方承诺,还是行政协议?我代理这个案子里面的《协议》,内容是对方承诺怎么还款,但这是单方承诺,还是合同?

     

        最简单的事情往往越考验人,最简单的问题也可能最复杂。我们案子里面的那个还款协议,是以对方口吻写的一个计划如何还款的承诺。我方派了一个非领导的代表签了字,对方也签了字,个别组织做了见证,盖了章。但是事后,我们单位没有对协议盖章。这个问题一提出来,科室里面炸锅了?“如果不是协议,那么我们上诉的法律基础能是什么呢?”“如果他说有胁迫,让见证机构来作证啊?”“不管它是什么?既然签字确认,那么就需要履行还款义务”。

        针对上述两个问题,我去查询了《民法典》。确实尚未摸清楚政府购房补贴文件的民法法律属性问题,但是对于第二个问题,我得好好研究研究。

      对于社会生活中法律行为,按其意思表示的人数情况,大概分为以下三种:

    (1)单方法律行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比如:订立遗嘱、放弃债权、抛弃所有权、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2)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比如:合同、结婚等。

  (3)共同法律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彼此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比如,合伙、公司章程等。

        政府购房补贴,类似于悬赏广告,不特定的相对人只要满足一定的情形,就可以要求其给付悬赏利益。不管怎么说,他判断的是否满足法律事实条件,不需要考虑其内心原因~意思表示,接近一个单方法律行为。而我代理案件中的对方,他显然是在欠钱的基础上,才会作出那个如何还钱的承诺,话虽是他写的,但其中纸面上的内容,自然属于双方意识合意的表达。所以,它虽然有单方承诺、单方法律行为的特点,他其法律属性更接近于合同。因为承诺抵达我们单位方后,即承诺生效;我方再派代表签字确认,后即成为双方的合意。即他形式上像单方承诺,但实质更像是合同。因为如果我方不接受(追认)他还款的承诺,那么他的承诺就只是单方承诺,我们还需要再协商。但是我们接受了他的单方承诺,那么我们就相互获得了信赖利益,即他可以依据协议,一期期还,我可以依据协议缓缓找他还款,我们单位对上级也有个交代。当然,我们也得说明,就算是单方法律行为,它一旦生效,也是需要依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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