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号入座

胥家仁有麻烦了!他收到一封律师函,这可是第一次遇到的事,不安之下,一夜未睡好!

函件内容很简短:

    胥家仁先生:

事关你在网络上发表的“康健行”一文,因涉嫌名誉侵权,本律师是XXXXX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现接受委托,特此致函与你,你应在收取函件后五日内到公司法律顾问室接受面谈。如你逾期不来,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康健行”是一部中篇小说,写的是“她”邀“他”参加的一次“康健行”活动所发生的一些事情。她认为他是最有可能购买健康产品的,最终却未成。不说她对此的失望,倒是他在这趟活动过程中了解到以她为主的团队成员是如何以销售为名,采取消费返利宣传,吸引他人加入。对照已有判例,认为有可能构成非法传销。

当时在写作过程中,胥家仁曾不断提醒自己不要实写,尽量采用拼接的方式,犹如组装一个木偶,张三的脚,李四的手,黄儿麻子的脸,以此避免他人对号入座。只是在写的过程中,笔触像行驶在轨道上的列车顺着惯性走着,努力想走些岔道都不成,于是就把希望寄托在最后的修改中,但列车都到终点了,退回去重来何其难!哪怕增删一丁点都觉得不自然,最后还是服从了内容的需要,也就定了稿件。

    任何人间奇迹只要是人造出来的,它就离不开现实世界的影子。文中的那些人和事虽然不全是真的,但都属于人之常情,主要人物就是生活圈内的,有彼此的联系方法,为了避免对号入座,在发文前后一段时间内,对微信“朋友权限”设置成“不让她(他)看”,在相隔一段时间后再恢复如初。当然,如果有心从网络平台上关注,依然是会看到发文内容的,好在那些“原型”不是喜欢看书的人。然而,这次出事不是“她”或是其他个人,而是产品生产厂家法人单位。

今天是收到律师函的第二天,真要去接受面谈的话,坐高铁需要三个小时。问题是对到了那里后将要遭遇到些什么心里没有底!那可是他们的地盘,要知道,那公司规模在地方上肯定是利税大户,打个110是召之即来的事,如果发生为难自己的事怎么办?人说三十六计走为上策,我这里还是“留中不发”——不去为妙!胥家仁这样思量着。只是函件末尾“如你逾期不来,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如若不去,由此进一步会发生些什么?关键点在于小说内容是否构成侵权!自己所写的内容并没有指名道姓,虽说有些情节与实际相符,但也穿插了许多“高于生活的再创作”,当然如果有人诚心对号入座那就难说了,这不仅是那企业也还包括“她”本人,好在后者尚未有动静。为此,他开始在网上找内容,看了一些规定、解说和案例,总觉得莫衷一是,有些犯难!想到对方是由律师出面的,我这边为何不也请教一下律师?

听说现在的律师收费跟西方律师一样了,咨询时边上放着计时器的,按时计算。再就是去律所请教问题,犹如到医院门诊检查,到时住院还是拒绝?反而增加疑惑,再看那来函也太简单了,何不以请教的口气先发个回函,这样既解决了形式上的“来而不往非礼”问题,还可免除不去面谈的后果,又可以要求对方明确问题,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再作出应对。

胥家仁是猜测不到来函内容简短的原因所在的。“康健行”一文是小说体裁有别于纪实作品和报告文学,且没有特定对象,但其中的人物关系、事件描写,场景安排都能找到出处,但这是用“对号入座”的方式来看问题的,而法律上构成侵权须是采用排它性方式作为判断依据的,是以平常人的眼光来判断的,这就好似让受害人指认嫌疑人,不能仅提供嫌疑人一人给予指认一样。

这位法律顾问对公司分管领导从法条上进行了分析,但公司方已经有了先入为主的观念,认定小说内容就是针对的本公司,必须对此有个“说法”!这里的“说法”是笼统的,但“必须”两字则是明确的。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有事无事收取着固定的费用,公司是出于“养着你”,现在需要“用兵一时”,是不能直接以“仅凭现有的事实是难以追究作者责任”作为结论的。但内心是清楚的,这事最终多半是不了了之收场的,但那也是以后的事,过程还是需要的。

分管领导听了这位法律顾问的解释后,心里也没有底,自己又不能就此照搬律师的说辞向一把手汇报,一是没有那样的法律专业水平,二是当领导征求自己的意见时,自己也难以定夺。如果让律师直接面对主要领导解释恐怕也难以说动得了,而且显得自己不会办事,事无巨细都要主要领导亲自处理。这样想着,认为还是应该向法律顾问这边施压,让律师去努力,哪怕通过诉讼被法院判决败诉,那是律师和法律上的事,也算是有了交代,就不是自己的事了。于是就说:“出了这样的事,应该去做些什么,不一定需要诉至法院,看还有无其他途径消除影响。”不待律师回答又接着说:“如果获得经济赔偿,公司会拿出其中的一部分奖励的,这还不包括年度顾问费和另行的代理收费。”至此,这位法律顾问不便再多说了,倒不是钱在起着作用,而是公司遇到了这样的事,作为法律顾问总得去做些什么,更主要的是得防止“你不做有人做”的事发生,自己如果一味地不支持公司的动作,万一公司方另行委托律师那就被动了。即使另请的律师也未能达到目的,但那律师已经收了费,不在意成败,不过是拍拍屁股走人而已,真正黄的是自己这个法律顾问。多年的司法实践告诉她,有时看上去没有把握的案子,程序走下来,临了却有好的转机也不是没有可能,反之,一些看似稳操胜券或者是简单的案子,大意起来,被对方抓住要害由此生发开去,变得疑难复杂难以收梢的事例也是有的。这事也不是一点没有希望,证据不全可以完善,没有证据可以创造条件让证据产生。于是就想到了先下书面函件,通知作者来公司面谈做笔录,通过调查笔录来完善一些难以确定的事。

胥家仁在自媒体平台登记注册近一年了,发出的文章像儿时削水飘的瓦片,起先看着有趣,后来沉下后就没有了劲头!几次一来,心就凉了,但投稿不成不影响对文学的爱好,有时看到那些成名作者写的东西觉得也不过如此!那次“康健行”男女主角之间发生的情节一半是别人的东西,有一半是自己的亲身体会。平时只是听到或从报道中看到“传销”的做法,这次亲身体会了过程,就觉得是个素材,有股子冲动在促使他动笔!这次投稿竟有了回音“伯乐”问他是否是原创,然后指出了两处别字及某一处有脱节现象,他很快修改完事。这篇题为“康健行”小说就给推荐成了能让公众阅读的网络小说。还别说,阅读量和点赞人数着实让他兴奋了两天。就此重燃了当作家的梦。只是梦刚开头就接到了律师函。

现在他有一个疑惑,那就是公司方面是如何知道有这样一篇文章的呢?公司方不至于会有专人在网络上检索的,书中“她”的原型也是不可能发现这篇文章的,即使发现了虽说肯定不爽也断不可能无事找事的,因为胥家仁本人就是书中的“他”,是“她”拉动“他”参加“康健行”活动的,那样的话对她也是没有好处的!这倒也不是以此要挟,因为文章的主题还是正面的,是为了警示非法传销行为,是为了法制宣传。

思来想去,最后就想到了团队成员,小说中有这样一段描述:“见那合作的同学在上面介绍自己的名字时,为了加深别人的影响,是用诗句中的字来对应名字的,显得有文采。这时坐在下面的她把手中的资料卷成圆筒敲打着另一手掌,显得不耐烦的样子,对他说那同学在学校时成绩一塌糊涂,转而要求他帮她也能在诗句中找出自己名字的诗句。他感到了她们之间的合作与竞争同在。”会不会是“她”那同学引起的事?

其实,最初也不是这位同学的事,而是团队成员中有子女是“平台”的浏览者,每天上下班坐地铁单趟需要一个多小时,为打发时间看免费小说,平时经常听母亲说团队成员组织新客户参加“康健行”活动,正好看到了小说的题目是一致的,这就有了兴趣,看进去后发现内容竟类似母亲团队,就把文章发送给了母亲。这位母亲与书中“她”那同学走得近,小说中“她”与这位同学既有合作私底下又有争斗这都是真的,由于书中的情节内容牵涉到公司和整个团队成员,这位同学趁机借题发挥把这篇“康健行”捅到了公司。

对胥家仁来说,探讨“出事”的出处已经没有了意义,倒是多少担忧着那位拉上自己参加营销的她再找上门怎么办?这是迟早的事,但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而已,现在是如何面对事情。

距离律师函规定面谈的时间还有明天一天了,要么明天赶过去,要么今天发回函。整体上来说,公司那边因为自己没有按时到达而直接起诉与不起诉的可能性是对半,但即使不起诉,事情不会就此过去的,而一旦诉到法院,进入程序,哪怕是自己这边胜诉,对方肯定是不会善甘罢休的,他们有现成的法律顾问律师,无须考虑诉讼成本,而自己这边是耗费不起的!而且这里面还另有一层担忧,公司有可能转而对她进行制裁,从此“歇业”丢了饭碗头,那样的话,她迟早会找上自己的,这真是“败固不佳,胜也从此多事。”

当务之急是应付那封律师函。

回函字数不多,却咂摸了半天时间,这可不是写小说可以自由发挥,读者是对方的律师,须得字酙句酌。首先得解决基调问题,是告饶还是硬顶,而告饶也不能认错,须是采用“弯弯绕”软调皮方式。硬顶的话就是针尖对麦芒,有来言就有去语。最后形成了这样的内容:

尊敬的x律师:

来函收悉,函件中指出“康健行”一文已经构成名誉侵权,我大为惊讶!首先,这仅是一篇小说而已,是文艺作品,虽说文艺作品来源于生活,但它是可以高于生活的,也就是说与现实生活是不完全对应的;其次,“康健行”丝毫没有提到贵公司的名称,那样的销售模式社会上是有事例的;再则,也是问题的关键所在,那就是贵公司是否存在传销的事实,我想肯定是不至于的,而来函给人的感觉好像在对号入座,对此我只能表示遗憾!

由于来函过于简短,现借回函之机,谨向您请教,还望能详细指出文章构成侵权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依据,权当是对我进行的一次法制宣传,我定当洗耳恭听。

此致

敬礼

XXX

年 月 日

    要说回函中有软的地方是那句“我想肯定是不至于的”,意思是公司的行为是不构成违法的,这是由作者在为公司方开脱责任了。而“软调皮”则体现在在“请教”两字上。

胥家仁把回函发出后,稍稍松了口气,没有了去与不去的纠结,也减弱了因不去可能产生“后果”的可能性。正当他暂且安下心时,有电话来了,竟是文中的“她”,虽说有心理准备,但还是有了“屋漏偏逢连夜雨”的感觉,看着静音抖动的手机在闪烁着,心里就有了“从此不再写文”的自责!

来电是一通诉说,并责怪他不该多事,最难听的一句是说他“吃饱了没事干”!他一向认为文学是高雅的,虽说内容是通俗的,但唯其这种“通俗”才是通向高雅的途径。这句“吃饱了没事干”的评语,让他有了吃苍蝇的感受!电话中的她全无当时把他介绍给别人时,以他笔头子如何了得的赞美。

电话挂断后,他随口来了句:“贱笔头!”这是在先前“从此不再写文”后对自己的升级谴责。这真是“百无一用是写作”!那种对文学的爱好,对写作既孤寂又充满向往的感觉,一下子都给现在的懊丧情绪替代了,脑中有的是这事赶快过去的祈求!愿意把从此不再“舞文弄墨”作为平息这件事的交换条件。

由于有了心事,每天的生活节奏都有了变化,不要说动笔,连书本都懒得翻动,倒是看到了她两次在微信里进一步对他的贬低!这样在不安中过了十多天,又收到了公司方的来函。

这次来函用的是四号字,有一张半张的内容,详细阐述了构成侵权的事实以及适用法律,更是采用了反问的形式,要他回答几个问题:

一、那次“康健行”时间、地点、线路是否与公司举行的时间、地点、线路相对应;

二、你(胥家仁)除了参加这次“康健行”之外是否还参加过其他类似活动;

三、你是否领受了礼品。

这下子他尝到了实写的味道,后悔有些内容没有变动,仅是认为大前提不指名道姓即可。来函让他最感压力的是提到到了录像,说是录像中就有他的图像,图像能引证诸如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以此证明“康健行”一文是有所指向的,是排它性的特指!

来函最后归结说:“也许你依然予以否认,本律师为了厘清事实,务请你在五个工作日内到达公司,配合调查,同时也是给予你解释的机会,如果你不予理会,放弃权利,本律师将根据公司的授权采取进一步行动!”

这下子,胥家仁没有底了!如果说上次来函可以以咨询的口气试探或拖延,这次来函像上发条弦一样收紧了,自己已是难以应对得了,现在找律师不是钱的问题,也不是两可之间的事,而是必须!

到了律所后向律师说了事由过程,并给了一份小说文稿,律师皱眉看完了全文,然后又对第二次来函看了一遍,就说:“单就他这个‘读者’来看,文章属于若有所指,但依然是泛指,如果做案件,难说能胜诉,起码是两可之间。而两可之间的事,案件地域管辖很重要,‘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地’,对方是可以诉请当地法院的,这恐怕对你不利。”

他不太在意管辖问题,在意的是需要明确到底构成不构成侵权,其实律师在回答管辖问题时已经包涵了这个问题,是说,当问题存在模棱两可之间时,管辖问题是很重要的。由于诉讼的主动权在对方,是否构成侵权,律师只能概率性地回答“难说”。同时又安慰他:“函中‘本律师将根据公司的授权采取进一步行动’属于可进可退的说法。对方再三要求你去面谈,说明证据上存在欠缺,如果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律师是不会与你周旋的,一次来函后,有了铺垫,就可以直接诉请法院做案子了。”

     他觉得这位律师分析的有道理,就有了聘请代理的想法,于是就探讨收费问题。

     律师这边没有接下这个案子的想法,认为这事未必能成为案子,如果现在办了代理手续,到时并未形成诉讼,已收的代理费如何处理?虽说可以约定好,最终没有起诉是律师在起的作用,收费不予退还,但当事人是很难说的,别看现在求你,一旦事情松了下来,没有了压力,当事人会认为律师并未做多少工作就收费了,然后跟你烦,讨要已经付出的费用虽说理亏担气势不亏,争议起来对律师影响难听!因此他并未说明拒绝的原因,只是回答还未到时间,在你收到诉状后不迟。

    他只得转而请教现在该做些什么?——是去那边公司还是继续回函?律师回答说:“去不去你自己决定。如果不去,函还是要回的。”

    听到律师分析说对方尚未确定起诉,而自己肯定是不想去公司那边的,但这次回函担忧自己写不好,就拜托律师。这位律师既然心里有了谱子,且手头还有其他事务,接谈的过程中接听了三次电话,后段虽然还在回答他的问题,但手上已经开始翻动其他材料了,那是结束话题的意思表示。

    为了打发他,也是为他好,律师说:“这样吧,我跟你说一下条条纲纲,你用笔记一下,回去你自己形成内容发出去,这次不要忘了用EMS寄出,要留下存根,封面上一定要注明‘回函’两字,保存好邮寄回执。”

    他想,今天也就这样了,当然可以再去找其他律师,但也难保会同意帮忙。这边的好处是没有收取咨询费用,对此他还是感恩的!心想如果真收到诉状,是会请他代理的,以此作为回报,倒是这位律师会不会接受?

这边在准备第二次回函,公司那边的分管领导接到办公室通知明天下午四点开会,这是公司每周的例行会议,但肯定会问到网络上那篇文章进展情况的,第二次发函内容也是经这位分管领导过目的,随着时间推移,文章并未有其他效应显现,如果说刚开始是赞同公司的态度要有“说法”,现在则淡化了,但在例会上总得有个说法。

公司销售数据反映,上月廿五至这月廿五号结算周期对比,竟不比前几个月销量低,甚至有小幅增长,这时段正是那篇文章面众时间段,随着时间的推移,阅读量也在减少,显见得并未有丝毫影响,分管领导还思考到一个问题,既然没有影响到公司的业绩,如果一味地较真那篇文章,甚至闹到法院里去,谁会得益?说不定反倒提高了作者的知名度,这不是在为作者做广告吗?何况,文章从头至尾未提到对产品有任何异议,仅是针对的销售方式方法,而书中那些人物并不是公司的人员,公司只是给予奖励规定,至于他们如何操作是他们的事。

从数据室出来后,他拐进了法律顾问室,两人交换了一下意见,律师对此表示赞同。这样的局面是早晚的事,只是觉得比自己设想的还来得早了些。于是也就放开了谈了自己的观点:“名誉侵权不是指受害人主观上的感受,而是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书中的内容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是不构成名誉侵权的。”接着又说:“公司的销售量反映并未受到任何影响,也就意味着公司的人格未受到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康健行”内容是不符合侵权民事责任要件的。”再就是:“如果公司坚持要起诉的话,从程序上来说,不啻是作者一个人的事,还得把网络平台也例为共同被告的,如果那样,公司面对的就不只是作者个人了,还包括平台主体在内的!无形中促使他们双方形成了共进共退的联合体,虽说这并不是他们的本意,但唇亡齿寒的意义是明确的。

这边胥家仁绞尽脑汁写好了回函,想着是否给昨天咨询的律师过一下目,一想到律师手头事务和不耐烦的神情就打消了念头,还是自己拿主张吧。

正当他纠结着邮寄EMS的方式时,电话铃响了,是一个陌生号码。以为是广告电话,不耐烦地“喂”了一下,但他很快就缓转了口气,变成“嗯、嗯”。是对方公司律师的来电,说是为了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自己虽是律师但不是那种调词架讼的人,和为贵!并用私下的口气说道:“公司诉到法院胜诉,但同时也抬高了作者的知名度,这不是公司愿意看到的。”接着又言归正传地说:“现在本律师为了履行职责,奉劝你赶紧主动从网络上撤回文章,并用书信的形式作出赔礼道歉。”

撤回文章是很容易的,只要消除一下即可,但是否属于心虚而授予话柄?有一点是肯定的,他是不会赔礼道歉的!但不管怎样,事情是在往好的方面发展,他就电话了这边的律师,律师说:“你甭理会对方,你的文章不构成名誉侵权的,千万不要书面认错,包括从现在开始,哪怕是电话你都要当心对方录音!”

这晚是胥家仁近一个月来睡得最好的。白天回想这一事发过程,像是虚惊一场,却不乏跌宕起伏的情节,要是动笔把它写出来也是有看点的。他似乎又好了伤疤忘了疼了。细想起来还是对方律师那句“同时也抬高了作者的知名度”在潜意识中作崇。

作者:毛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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