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抽象又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公开

行政公开指的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基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行政机关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申请公开的,就叫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公开是既抽象又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是说任何政府信息公开行为都既抽象又具体,而是说有的是抽象的,有的则是具体的,区分的标准是看对象是否特定。一般而言,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申请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主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面向社会公众而非针对特定的对象,因此是抽象行政行为,但是,如果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他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那么对于这个“他人”来说,该主动公开的行为又变了成具体行政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由本机关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办理。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不宜公开的外,应当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分为绝对不予公开、相对不予公开、可以不予公开三种情形。绝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相对不公开指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一般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以公开。可以不予公开,指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行政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等是否公开由行政机关自己定,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但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有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有: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财政预算、决算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其他。除上述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建设工程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以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理由合理,但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可以延迟答复,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由行政机关确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区别对待,公开可以公开的部分,不公开不能公开的部分。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行政机关已经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机关提出。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行政机关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者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值得一提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不能直接起诉,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立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非政府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法律关于行政机关的规定。

你可能感兴趣的:(既抽象又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