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客观要件-行为

客观要件:行为

一、危害行为
(一)特征

1.有体性 思想无罪
2.有意性 梦游 癫痫 身体无意识的反射举动排除在外
3.有害性  同性恋不属于

(二)判断

危害行为的判断标准:对法益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1.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的区分
2.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
3.被害人自陷风险
被害人自陷风险的问题,涉及危害行为的判断、因果关系的判断。
实害结果算谁的
判断第一步是判断危险的实行者、支配着是谁?
(1)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行为人教唆或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
1.主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认为其无认识能力
2.客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
被害人对结果 负责
(2)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
1.主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2.客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
虽然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但同意接受危险行为不等于同意接受实害结果
况且,即使同意接受实害结果中的死亡结果或重伤结果,这种同意也是 无效的

二、不作为犯
(一)作为与不作为的概念

作为,是指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不作为,是指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
在不作为犯中,不作为者负有作为义务,理论上将其称为保证人
不作为犯可以分为:
真正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例:第311条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真正不作为犯只能由刑法明文规定。
真正不作为犯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不存在类推适用原则
不真正不作为犯:即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当由不作为构成时,称之为不真正不作为犯
认定不真正 不作为犯时,有可能存在类推适用的问题,需要判断是否符合罪行法定原则。

(二)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

判断标准:看刑法给该罪名设立的规范是不是义务性规范。
如果是义务性规范,不履行就是不作为,该罪名就是真正不作为犯
判断刑法给该罪名设立的规范是不是义务性规范,应以核心行为为对象来判断
真正不作为犯中,不履行作为义务的方式,既可以是积极举动,也可以是消极静止。
真正不作为犯.PNG

(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

判断标准:
作为是指:积极地制造危险,制造类型性、紧迫性危险
不作为是指:消极地不消除危险,也即有消除危险的义务,却消极地不履行该义务
判断顺序:在判断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时,应优先判断是不是作为,如果不是,再判断是不是不作为
作为的方式,并不要求行为举止直接作用于被害人
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罪。
这是因为,其一,维持持有状态,不是消极无为,而需积极举动
                     其二,其行为本身就在直接侵害法益

(四)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

1.竞合  
作为与不作为产生竞合时,优先认定为作为
2.结合
抗税罪便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3.作为、不作为与故意、过失的关系
作为犯与故意犯罪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不作为犯与过失犯罪也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
存在作为的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
存在不作为的故意犯罪:母亲故意不喂养婴儿

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成立条件:
(1)负有作为义务
(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的义务
(3)不履行该义务
(4)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应为->能为->不为->具有等价性

(一)负有作为义务(应为)


作为义务.PNG

1.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1)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这里的危险物包括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施 p35
(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这里的他人与行为人具有监护、监管的关系
成年兄妹之间、夫妻之间没有监管关系
(3)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  
先行行为必须有实质条件-对法益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1.行为降低危险不产生作为义务
如果被害人的法益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则会产生作为义务
2.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情形
3.客观排除犯罪事由
(1)正当防卫行为不会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2)紧急避险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3)一般情况下,法令行为不会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4.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2.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1)特定关系
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
第一、妻子非自愿陷入险境,丈夫有救助义务
第二、妻子自己决定陷入绝境
目前变成观点展示:
观点一(多数观点),有救助义务,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观点二,没有救助义务,因为妻子作为成年人,精神正常,没有被骗、被胁迫,自己主动陷入险境,
属于被害人自险风险,不应让丈夫承担刑法义务
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
基于合同契约产生的保护义务:仓管员、保姆
基于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
(2)特定领域

(二)具有履行能力(能为)

这是指具有作为可能性
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判断标准:从行为人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三)不履行(不为)

危害避免可能性p38

(四)等价性(程度)

是否等价,应从客观危险程度和主观恶性程度来判断
作为义务的性质,行为人支配危险 发展的程度高低

(五)主观要件

就故意的不作为犯而言:
1.行为人对产生作为义务的基础事实存在认识错误,
属于关于事实的认识错误,会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故意
2.行为人对产生作为义务的基础事实没有认识错误,但对是否产生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存在认识错误,
属于关于法律的认识错误,不会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不能免责
故意的不作为犯也有既遂、未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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