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质量验收程序的规定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等分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

(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4)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后,移交总包单位并应由总包单位统一归入工程竣工档案。

(5)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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