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司法实践二

如果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没有在借款凭据上签名,或根本不知情,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否会将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

根据笔者在司法实践中的心得,分享如下:

这种情况下,法院在认定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主要从两个方面判断:

一是借款数额是否已明细超出家庭生活需要。

这一点的判断主要基于夫妻双方的工作及工资情况,以及家庭的日常开支来进行判断。比如,夫妻双方均有较高工资,而家庭日常开支并不大,双方工资远超日常开支,那么借款数额即便是数万元,法院也可能会研判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王某与焦某系夫妻关系,王某为公务员,月工资税后一万五千余元,焦某为中学老师,月工资税后一万二千余元,两人育有一女,已读小学,家庭日常开支为五千元。现张某起诉王某、焦某,诉称王某于2016年7月份,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张某要求法院判令王某、焦某承担还款责任。焦某答辩,其对此完全不知情。法院结合该案情况,认定该债务为王某的个人债务。

二是看原告是否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借。

在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法院要求原告举证证明其借给一方的债务确实是债务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不是私自挥霍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外的情况。

这就加大了债权人在借出自己的款项时的注意义务,债权人必须确认债务人确将该款项系用于其家庭生活。如债权人未尽到该条注意义务,则该债务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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