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不知道的法律知识(二)

劳动保障篇

1、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在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辞职,不用等到公司招的新人后辞职。

3、试用期内离职是否应当赔偿公司培训费?

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培训费用。

4、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

5、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包括哪些项目?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加班费和住房补贴应计算在工资基数之内。

6、经济补偿金等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才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首先要明确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多少,只有该收入超过当地少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的部分,才征收个人所得税。

7、公司可以约定违约金数额吗?

董某在一家公司工作,公司为培养董某花去5万元培训费,双方约定服务期3年,若董某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公司10万元违约金,该公司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合法?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8、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杜某是某公司的技术人员,掌握了公司新产品的技术参数和配方。杜某朋友多次让杜某帮她复印一些技术资料,碍于情面杜某只好答应,但却给公司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现公司以杜某违反劳动合同中保密条款为由要杜某赔偿。那么,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物权篇

9、车辆买卖为动产的买卖,其财产所有权从交付起转移。

10、不知是脏车而购买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11、刊登悬赏广告,说到就应该做到。

悬赏广告,可以视为一种要约行为。只不过要约的对象是全社会而不是某一个特定的人。

12、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13、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开发商以高价将车位卖给本小区外的人,侵害了该小区业主的权益。

14、征收他人的动产与不动产,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要依法给予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征收个人住宅,还要保证其居住条件。

如果一方已拆迁为名把拆迁房改为商用,并非为了公共利益,而是借公共利益之名谋取经济利益,这种行为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居住权,属于违法拆迁。所以拆迁人可以要求返还住房,也可以要求按现在的市场价补偿其差价。

15、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才有资格代表国家行使出让土地的权利,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办理出让手续。

以公司名义将土地出让给某人做工程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16、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是转让后转让方则不能再向集体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17、宅基地上的房子倒塌,原来的宅基地使用权还存在吗?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18、为负债所做的担保有效吗?

由于赌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主合同无效,所以作为担保合同的从合同也无效。

19、房屋出租以后又抵押,抵押权人不能要求承租者搬迁。

物权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计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0、质押担保,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008年10月6日,将某向王某借1万元,以自家彩电作为质押。2008年10月15日,将某将彩电搬到王某家。王某质权成立于哪一天?

质权成立于交付质押财产时,所以2008年10月15日为质权设立时间。

质权的设定必须以移转直接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占有质物,并没有享受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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