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索赔时效是多久?

今天我们来讨论一个很严肃的话题:

保险事故发生了,索赔时效是多久?

如果你去度娘,常见的答案都是这样的:

保险索赔时效,是一种消灭时效,指的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得知保险事故发生后,其索赔权经过一定时间没有行使便依法消灭。本条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期间为五年,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其索赔时效期间为二年。

并且在一般的答复中,还会加上一句根据保险法第26条的规定。

这个答复看起来是不是很简单明了,很专业,看起来非常的正确。

但是,不幸的,我要告诉你,这个答案是错误的!

让我们来看看保险法第26条,到底写的是什么?

让我来引用原文给你看:2015年最新版本保险法是这样的: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你可以看到,这里说的是诉讼时效,而非索赔时效。

直觉告诉我,这里说的保险法应该是以前的老版本。

在此先让我们来简单了解一下我国保险法的沿袭。

我国最早的保险法是在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之后有几次大的修订,分别是2002年、2009年和2015年。

上面的引文来自现在适用的2015年最新版保险法。

而1995年和2002年的保险法确实有过这个索赔时效消灭的规定。引用原文如下(1995年版本的26条,和2002年版本的27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那么这二者之间的差别是什么?

我们先来看看民法通则里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翻译成人话就是:

超过5年或者2年诉讼时效的,保险公司可以以超过时效为由不履行赔偿的义务,同时,如果超过诉讼时效保险公司还是主动愿意赔付是完全没有问题的滴(哈哈哈)并且赔付了之后保险公司还不能反悔说因为超过诉讼时效了要要回去。

法院也不能跑出来说,超过时效不许赔。

就是说,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索赔权没有丧失,只是保险人必须给付的义务没有限制了。

讨论这个事情看起来像是抬杠:一方索赔一方赔付,少了任何一方这个游戏都玩不下去。

只是原先的法律规定是对于索赔方权利进行限制,新规是对于赔付方义务的取消,似乎也还是一回事儿。

好嘛,确实差异不大,并且我们也确实需要在尽可能早的时间里去进行索赔。

只是在我看来,保险公司赔不赔是一回事,而受益人和被保险人有没有权利申请又是另外一回事儿,促使我写这篇文章的动因只是,老是看到有人说5年内不去申请理赔就不能申请了,让我不爽,凭什么啊,你可以不赔我还不能申请了!

让我再次强调,这篇文章绝对不是要告诉你事故发生了之后不要去索赔。

请记住,在知晓事故之后一定要尽快去保险公司索赔,事故才发生,各种证据收集起来也相对容易,理赔成功率会更高,拖延症只会降低事情的成功率。

还是要在5年或者2年之内去索赔才更有保障。

这篇文章只是作为讨论,满足一下我的任性,和澄清一个在网上流传甚广的误会而已,5年或者2年之后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还是可以选择去索赔,只是这时候保险公司也可以自己选择要不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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