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妖猫传》侵权案,来看著作权登记的重要性

对于《妖猫传》是否构成侵权,关键之处有几点。首先,陈凯歌是否接触过剧本;其次,相似的部分是否是原告具有著作权的部分。

案件背景:· 原告史某认为电影《妖猫传》抄袭了自己的剧本《又遇白居易》,将《妖猫传》导演陈凯歌及出品方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


· 《妖猫传》于2017年12月22日在中国上映,该片由陈凯歌执导,王蕙玲编剧,改编自日本魔幻系列小说《沙门空海之大唐鬼宴》。


· 史某称,2016年5月,电影《又遇白居易》筹备时曾通过苏某邀请陈凯歌担任该电影的艺术指导。苏某称将电影剧本转发给了陈凯歌,随后被陈凯歌拒绝了。


· 2017年7月底,电影《妖猫传》发布宣传片,史先生称“当中场景、人物、时间、地点与我的剧本一模一样,我的剧本被《妖猫传》侵权抄袭和改编。”


· 陈凯歌方面表示,并不认识原告,从未收到过《又遇白居易》剧本,从未接触过《又遇白居易》剧本。《妖猫传》在2016年1月进行备案时就已经确定了诗人白居易这一人物设置。


· 4月18日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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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让我想起了1990年美国法院审理的布瓦德诉派拉蒙电影公司一案:布瓦德是一个作家,写了一个叫做《国王的一天》的电影剧本,他找到派拉蒙电影公司,把剧本交给派拉蒙电影公司,并且双方约定如果以后派拉蒙电影公司拍摄该电影则支付给布瓦德报酬。后来,该电影没有拍摄,但是派拉蒙电影公司拍摄了另外一部电影《来到美国》。布瓦德认为《来到美国》这部电影是根据《国王的一天》电影剧本改编拍摄的,把派拉蒙电影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电影《来到美国》与剧本《国王的一天》在人物角色、故事梗概上非常近似,而且派拉蒙电影公司在拍摄《来到美国》电影之前已经得到了布瓦德的剧本,所以判派拉蒙电影公司败诉。


我们知道,人与人之间的想法有的时候是非常相似的,有的时候未必是真的用了他人的在先作品。如果原告证明不了被告接触过原告的作品,则法院不会判决侵权。为了防止出现布瓦德诉派拉蒙电影公司一案的出现,美国的大部分电影公司早已经不接收编剧主动“投稿”,甚至要求企业员工发现电子邮箱中有剧本投稿的软件,也不要打开。这样一旦被告上法庭,可以提供出电子邮箱作为证据。


我国的影视行业正在大发展,大发展的同时也会隐藏着很多风险。无论《妖猫传》这个案件的结果如何,影视公司不妨思考一下如何完善接收剧本的程序,如何防止被编剧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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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关键之处就在于对侵权作品的认定,认定一般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如果被控侵权作品的作者曾经接触过原告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同时该被控侵权作品又与原告作品存在内容上的实质相似,则除非有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辩理由,否则就可认定为侵权作品。

本案中,对于《妖猫传》是否构成侵权,关键之处有几点。首先,陈凯歌是否接触过剧本;其次,相似的部分是否是原告具有著作权的部分。该部分若非原告独创,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就不能成立。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思想、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事实以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官方文件和正式译文、竞技体育活动等。原告所指的“相似”的部分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应当是本案判决的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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