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
继承法是指调整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简称《继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同年10月1日实施的我国第一部民法单行法。
遗产
什么是遗产,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
积极遗产━是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务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债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等。
消极遗产━是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
遗产的构成要件
(1)遗产必须是财产(包括消极财产即债务)不能是人身权及身份等
(2)遗产必须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
广义上的所有权,包括作为物权的所有权,又包括债权,还包括知识产权,股权等各种财产权利
(3)遗产必须是专属于死者的财产
有些财产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不得继承,如养老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死亡后,则该种权利归于消灭
(4)遗产的形态不以死者死亡时遗留下的状态为限,从死者遗留下的财产衍生出的财产或替代财产均为遗产
遗产的范围
可以包括以下几项:
(1)是公民的合法收入
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都是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2)是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
树木主要是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公民的文物一般是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
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各级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的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力
即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明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继承与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实现已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法定继承的概念
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既成形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①配偶:即有合法婚姻关系夫或者妻,已经离婚的过程尚未结婚的不是配偶不享有继承权
②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相互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③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①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②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的意义
①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丧失的继承权,或者放弃了继承权,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②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继承权平等,除了例外情形均平等地分配遗产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养子女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它有以下四个条件:
a.必须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
b.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但没有带数的限制
c.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没有丧失继承权
d.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继承份额,代位人为两人以上则该两人以上的单位人平均分配被代位人应当继承的那份遗产
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又死亡的,由该死亡之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的法律制度
转继承实际上是发生了两次继承,即先由死亡之继承人继承,然后再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该死亡之继承人的遗嘱确定起所继承之份额由何人继承
关于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遗产分配原则是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等继承,但有两个例外
1.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不平等
①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②对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③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2.是法定继承人以外之人分的遗产
①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②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了,子女对其亲生父母住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依据这一规定适当分得其亲生父母的遗产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相对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继承其遗产的制度
设立遗嘱,是指自然人申请对其个人财产所做的处分,而在其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在遗嘱中,自然人可以指定继承人继承其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也可以把自己的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其他人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如下:
(1)单方法律行为:自然人设立遗嘱不需征得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的同意,只有本人通过一定形式做出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根据本人的意愿还可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
(2)设立遗嘱必须由本人独立进行
遗嘱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为,是自然人生前对其个人财产所做的处分,它可以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必须有遗嘱本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而不能代理,由于遗嘱是死者生前所做的处分,在他死后才予以执行,故因具备必要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益
遗嘱的有效条件
(1)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 真实
(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
(4)遗嘱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
比如大陆法系中国规定了四种形式,第一是自书遗嘱,即由被继承人亲自书写的遗嘱,二是公证遗嘱,遗嘱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才能生效,
三、密封遗嘱:写好后,有被继承人亲自秘封交由律师或其他合法保管人保管
四、代笔遗嘱:系被继承人授意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必经合法证明属实
在中国一般有公证,自书,代书三种形式,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以口授遗嘱,口述遗嘱应该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见证人作出书面或口头证明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遗嘱人在设立遗嘱以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可以依法变更遗嘱的某些具体内容,也可以撤销原立遗嘱的全部内容。
遗嘱人变更或者撤销原来立的遗嘱,一般应当用原立遗嘱的方式、程序进行,也可以用新立遗嘱变更或撤销原立遗嘱,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原则上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