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白炽照明灯具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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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白炽照明灯具(以下简称灯具)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和储

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电源电压在250V 以下的交流(额定频率50 Hz 或60Hz)
或直流、以白炽灯为光源的

船用照明灯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23.1—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A: 低温

GB/T 2423.2—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B: 高温

GB/T 2423.4—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 验 Db:
交变湿热(12 h+

12 h循环)

GB/T 2423.10—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Fc:振动(正弦)

GB/T 2423.16—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J
和导则:长霉

GB/T 2423.18—2000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Kb:
盐雾,交变(氯化

钠溶液)

GB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

GB 7000.1—2007 灯具 第1部分: 一般要求与试验

GB/T 17935 螺口灯座

GB/T 17936 卡口灯座

CB/T 3852(所有部分) 船用照明灯具类型、参数和主要尺寸

3 要求

3.1 类型、参数和主要尺寸

灯具的类型、参数和主要尺寸应符合CB/T 3852(所有部分)的要求。

3.2 结构

3.2.1 一般要求

灯具结构的一般要求应符合GB 7000.1—2007第4章的规定。

3.2.2 船用要求

3.2.2.1
灯具应能承受船舶正常营运时产生的振动和冲击。

3.2.2.2
可俯仰和水平转动的灯具,旋转操作时应灵活、舒适,固定后应牢固可靠。

GB/T 3027—2012

3.2.2.3
灯具的结构应足以散逸光源等产生的热量。可设置通风孔、散热槽。通风孔的最大孔径应不
超过12mm, 并设有防虫网;散热槽的最大宽度应不超过9.5mm。

3.2.2.4
灯具光源与玻璃罩的距离应不小于表1的规定值。

1 光源与玻璃罩的距离

光源功率C/W

光源与玻璃罩的距离/mm

C≤10

5

10

7

100

10

C>200

20

3.2.2.5
设有减振装置或装有减振器的灯具应避免产生共振而发生故障。

3.2.2.6
在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环境使用的灯具,应设有保护装置。

3.2.3 光源

3.2.3.1
灯具应选用适合船舶使用环境、符合相应标准的白炽灯光源。 CB/T 3852
规定类型的灯具,

应选用相应灯头型式的白炽灯光源。

3.2.3.2 白炽灯宜选用寿命不低于1000 h 的光源。

3.2.4 灯座

3.2.4.1 灯具的灯座结构应符合 GB 7000. 1—2007 中4
.4的要求。

3.2.4.2 CB/T 3852
规定类型的灯具,应选用相应灯头型式的白炽灯灯座。

3.2.4.3 其他类型灯具的灯座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螺口式灯座符合GB 17935 的规定;

b) 卡口式灯座符合GB17936 的规定。

3.2.5 接线端子

3.2.5.1 灯具螺纹式接线端子应符合 GB7000. 1—2007
第14章的要求。

3.2.5.2 灯具无螺纹接线端子应符合GB7000. 1—2007
第15章的要求。

3.2.6 内部和外部接线

3.2.6.1 灯具内部接线应符合 GB7000. 1—2007 中5 .
3的要求。

3.2.6.2 灯具外部接线应符合GB7000. 1—2007 中5 .
2的要求。

3.2.6.3
手提式灯具应设外部电线(电缆)制动装置,以确保外力不能直接施加到接线端子上。

3.2.7 材料

3.2.7.1 灯具使用的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3.2.7.2
灯具使用的金属材料原则上应选用耐腐蚀材料;若选用非耐腐蚀金属材料,应进行电镀或喷
涂等防腐蚀措施处理。

3.2.7.3
灯具上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长期使用变化微小;且应具有耐油、耐热、
耐酸碱的性能;不应使用有毒性或能产生有毒性气体的材料。

3.2.7.4
灯具的透光外罩应使用坚固、不受腐蚀的材料制造,应确保光学质量的耐久性。

GB/T 3027—2012

3.2.7.5
灯具上使用的绝缘材料应选用耐久、滞燃、耐霉菌和耐潮性能的材料。

3.2.7.6
灯具上用作载流部件的导电材料应使用铜或含铜至少50%的合金或具有相同性能的材料

制成。

3.2.7.7
灯具上的弹性密封用材料应使用氯丁橡胶或硅橡胶。

3.3 安装

3.3.1 灯具应便于安装、维护。

3.3.2 灯具至少应设二个安装孔,安装孔尺寸应符合表2的规定。

2 灯具安装孔径

单位为毫米

螺栓的螺纹公称值

安装孔径

M6

7

M8

10

M10

12

M12

15

3.3.3 陶瓷灯座至少应设有二个安装孔,不应用紧固件直接安装。

3.3.4 灯具保护装置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拆装方便,安装牢固可靠。

3.4 外观

3.4.1
灯具外观不应有锈蚀、划伤、压痕、涂层脱落和裂纹等缺陷,涂层颜色应均匀一致,透明件表面应
无污迹、划伤,外壳应无尖角和锐边。

3.4.2 灯具铭牌、标识应坚固、清晰。

3.4.3 灯具整体及各部分结构应无变形,紧固件和连接件应牢固、可靠、无松动。

3.5 环境温度

根据在船上的安装处所,在表3规定的环境试验温度范围内灯具应能正常工作,无影响安全和性能

的故障、永久性形变产生。

3 环境条件分类

类型

描 述

试验温度范围

A

受控环境

按制造厂的规定

B

有一般温度、高湿和振动的围蔽处所

+5℃~+55℃

C

有高湿、振动和来自其他设备产生的热量的围蔽处所

+5℃~+70℃

D

剧烈振动环境(例如安装在往复式机械上)

+5℃~+55℃

E

开敞甲板上

-30℃~+50℃

使用空调设备。

3.6 温度和温升

3.6.1 灯具运行时有可能被触及部分的表面温度不应超过60℃。

GB/T 3027—2012

3.6.2 连接馈电电缆用的接线端子的温升不应超过40K。

3.7 湿热

灯具在湿热环境下应能正常工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绝缘电阻符合3. 16的规定;

b) 电气强度符合3. 17的规定;

c)
电镀件质量:镀层腐蚀区域面积之和占主要镀层面积5%~25%的零件个数,不应超过总零件
个数的1/3,但允许个别零件镀层腐蚀区域面积大于25%、个别零件出现个别锈点;

d)
油漆层表面质量:允许有轻微失光、退色,有少量针孔等缺陷;在主要表面上不应有直径大于
1.0mm 的气泡,且在任意10000 mm² 方格面积内,直径为0.5 mm~1.0mm
的气泡应不多 于二个;油漆件的漆膜附着力要求在九个1 mm²
方格中底漆不脱落,面漆脱落应不超过三个 方格;

e)
粉末静电涂覆层允许有轻微的变色、轻微的失光,在10倍放大镜下才可见几条值得注意的开
裂、几个可见的锈点、几个可见的起泡;

f)
热固性塑料件外表面允许有部分白色粉状析出物,轻微填料膨胀,直径为0.3
mm~0.5 mm 的气泡,分布面积不大于5%。允许有个别直径为0.5 mm~1.0mm
的起泡;

g) 绝缘材料和橡胶材料不应有变形、发黏、开裂等缺陷;

h) 油漆层和喷塑层不应脱落,电镀层不应出现锈斑。

3.8 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3.8.1
灯具在工作中周期性发热和冷却条件下,不应变得不安全或过早的损坏。经耐久性试验后的灯
具应符合 GB 7000.1—2007 中12.3.2的要求。

3.8.2
灯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包括光源在内的任何部件、内部的电源接线或安装表面都不应超过
60℃。灯具处于工作温度时,徒手可触及的、操作的、调节的或夹持的部件,均不应过热。经热试验后
的灯具应符合 GB 7000.1—2007 中12.4.2的要求。

3.9 耐热、耐火和耐起痕

3.9.1
灯具中提供防触电保护的外部绝缘材料以及固定载流部件或安全特低电压部件的绝缘材料部
件均应足够的耐热

3.9.2
灯具中固定载流部件或安全特低电压部件在其位的绝缘材料部件以及提供防触电保护的绝缘
材料制成的外部部件应耐燃烧、防引燃。

3.9.3
灯具中固定载流部件或安全特低电压部件就位或与这些部件接触的非普通灯具的绝缘部件应
采用耐起痕材料。

3.10 盐雾

灯具应具有耐腐蚀性能,在盐雾环境下不应产生腐蚀损坏及影响正常工作。金属表面应无明显变

质和腐蚀。

3.11 长霉

灯具涂覆、有机材料和绝缘零部件的防霉能力应不低于GB/T 2423.16—2008
中12.3规定的2b 级。

3.12 振 动

固定安装的灯具在船舶一般振动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各零部件不应松动、断裂和变形。

GB/T 3027—2012

3.13 玻璃件耐温度骤变

灯具的玻璃制件,应具有耐温度骤变性能。在正常工作时,当低于环境温度10℃且不低于5℃的

水直接泼至玻璃件表面时,应无破损。

3.14 接地

灯具的接地应符合GB 7000.1—2007 中7.2.1和7.2.2的要求。

3.15 电源波动性

灯具在由额定工作电压(U。)和频率(交流)的电源供电时,在下列电源波动情况下应能正常工作:

a)
由交流电源供电时,电压稳态波动-10%~+6%、频率稳态波动-5%~+5%,电压瞬态波动

-20%~+20%、频率瞬态波动- 10%~+10%;

b)
由直流电源供电时,电压稳态波动-10%~+10%、电压周期波动5%、纹波电压10%;

c)
由蓄电池供电时,在充电期间接于蓄电池的灯具电压波动-25%~+30%,在充电期间不接于
蓄电池的灯具-25%~+20%。

3.16 绝缘电阻

灯具在正常大气条件和湿热、低温、盐雾、电气强度试验后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表4的规定值。

4 绝缘电阻

灯具额定工作电压U。/V

最低绝缘电阻/MQ

正常大气条件

湿热、低温、盐雾、电气强度试验后

≤65

10

1

65

100

10

3.17 电气强度

灯具各独立电路之间和所有电路相对于外壳之间应具有绝缘特性。应在交流50
Hz/60 Hz 规定电

压下,历时1min 无击穿或闪络。

3.18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灯具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应符合 GB 7000.1—2007
中11.2的要求,并且应不小于表5规定

的值。

5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额定电压U。/V

电气间隙/mm

爬电距离/mm

不同极性

带电部件之间

带电部件与

相邻金属部件之间

不同极性

带电部件之间

带电部件与

相邻金属部件之间

Ua≤25

3

4

4

4

25

6

6

GB/T 3027—2012

3.19 防触电保护

灯具的防触电保护应符合 GB7000.1—2007 中第8章的要求。

3.20 外壳防护

安装在不同处所的灯具外壳防护等级最低要求应符合表6的规定。

6 外壳防护等级的最低要求

处 所

环境条件

防护等级

干燥的居住处所

只有触及带电部分的危险

IP20

干燥的控制室

控制室

滴水和(或)中等机械损伤危险

IP22

机炉舱(花钢板以上)

舵机舱

冷藏机室(氨装置室除外)

应急机械室

一般贮藏室

配膳室

粮食库

浴室

较大的水和(或)机械损伤危险

IP34

机炉舱(花钢板以下)

围蔽的燃油分离室

围蔽的滑油分离室

压载泵舱

冷藏舱

厨房和洗衣间

双层底中的轴隧或管道

喷水危险、货物粉尘存在、严重机械损伤、腐蚀性气体

IP55

干货舱

露天甲板

大量浸水的危险

3.21 光学性能

灯具应根据使用方的要求提供配光曲线、平面等照度曲线、灯具概算图表。

船用白炽照明灯具_第1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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