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资金投资境内私募基金的若干重点问题

中国将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建设对外开放新高地。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境外资金涌入境内寻求投资机会的规模会逐步增长。但是,另一方面,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报告(2020)》,在2019年创投基金各类出资者出资金额占比中,创投基金募资中境外资金仅占0.5%,显著低于境内法人、非法人机构、自然人及其他金融产品。本文试图从现行外资投资境内基金的各类规定分析外资参与境内私募基金需关注的要点。

1、 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或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但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因此,境外资金投资于境内私募基金,应当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2、 投资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特殊要求

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是中国金融市场开放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如需投资境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境外资金需向证监会申请QFII、RQFII。2020年10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指引》”),深交所同时发布新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

此次修订不但扩大了境外资金的投资范围至存托凭证、股票期权、政府支持债券,并被允许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另外也将外资持股初始披露比例由26%下调至24%,优化境外投资者合计持股超过限定比例时的平仓顺序,明确被通知减持后可申请继续持有相关股份的情形;同时也修改了对境外投资者信息报送的要求,完善了非交易过户相关规定,明确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的信息披露相关职责,加强持续监管,强化受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对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

3、 境外资金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

境外资金进入境内以机构形式购买私募基金,一般可能采取WFOE(外商投资企业)、FIVCE(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QFLP(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等几种类型。除WFOE这种经营属性比较强的公司外,后面三类均带有非常强的投资属性。根据现行有效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投资:开始盈利;依法经营,无违规经营记录。尽管实践中有关机构对上述要求并无具体监管措施,但如企业想在经营范围中增加“股权投资、实业投资”等字样,甚至公司名称变更为带“投资字样”的,有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要求提供审计报告等资料予以证明。带投资属性的外资主体设立存在种种限制条件,尽管此种限制条件各省市之间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其设立过程仍存不确定性,如QFLP目前仅有试点地区可以实行,且此模式对境外出资人要求非常高(如具备一定金融牌照等),设立前需要先进行当地金融办的前置审批。

境外投资者如需在境内投资私募基金,只要其在境内工作、居住满1年即可用来源于境内的收入购买商业银行发行的外币或人民币理财产品。当然,在实践中其资金来源常常无法查清,各基金销售机构掌握宽严尺度有所不同,存在一定空间。

4、 境外资金投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目前的监管规定,无论境内资金或境外资金申请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其要求基本一致。但对于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尽管自2020年4月1日起取消了外资股比限制,但对其境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组织形式仍存一定限制,具体包括,外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企业组织形式为公司型,境外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只能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该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在运行机制上,要求管理人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系统下达交易指令。

如境内人士通过海外架构返程投资的企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在设立外商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前,还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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