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重疾险】系列三:中国的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历程

中国重大疾病保险的发展历程和重大事件:

1995年,中国大陆市场引入重大疾病保险,最初也是作为寿险的附加险,保障7种重大疾病,其中包括恶性肿瘤、心肌梗塞、脑中风、冠状动脉搭桥术、尿毒症、瘫痪和重大器官移植;

1996年,推出了保障重大疾病终身的主险产品;

2003年,保监会规定,健康险产品不能设计成分红产品,前期出现的分红型重疾险产品全部叫停,重疾险产品重新回归风险保障;

2006年,保监会又明确疾病保险是以保险合约规定的疾病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对重大疾病保险的给付标准进行了规范;

2007年,发生了中国重大疾病保险史上的第一个标志性事件:

在保监会的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合作开展重疾定义的制定工作,对常见的25种重大疾病的表述进行了统一和规范,并制订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疾病规范》)。这是我国针对重大疾病保险建立的第一个行业规范性操作指南。同时保监会规定,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必须包括这25种重大疾病中发生率最高的6种疾病,分别为恶性肿瘤、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

在《疾病规范》发布之前,各家保险公司重疾险产品对“重大疾病”既没有统一的定义,也没有核心病种,保障范围和除外责任千差万别,消费者购买和理赔时常常会遇到各种问题。《疾病规范》实施后,不同保险公司的重疾险产品对于疾病的定义和种类进一步规范,其产品的可比性增强,消费者可以更容易地比较不同保险公司产品的保障范围的价格,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也更为透明。

背景知识:重疾险产品疾病定义标准化在世界上的发展历程

英国保险协会(ABI)在1999年即对疾病进行了标准化的定义,以确保不同销售渠道使用同样的表述方式及理赔的一致性,避免了不同的保险公司对同一索赔处理各异的情况。其标准化定义也只包括一些基本的疾病,各家保险公司自行决定加入其它定义未标准化的疾病。同时,再保险公司也竭力促进疾病定义的标准化。

新加坡也在2003年7月开始,历时两年时间,完成了对重大疾病定义的标准化过程。

2002年,马来西亚也对重大疾病定义进行了标准化。

我国是继英国、新加坡、马来西亚之后第四个对重大疾病定义标准化的国家。

2013年,发生了中国重大疾病保险史上第二个标志性的事件:

2013年11月,中国精算师协会发布《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以下简称《重疾表》)。《重疾表》共有五张表,包括6病种经验发生率男性表和女性表,25病种经验发生率男性表和女性表,以及恶性肿瘤、急性心梗、脑中风3中主要重大疾病的单病种发生率参考表。

图片发自App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没有自己的疾病发生率表,重疾险产品的定价和法定准备金评估主要依靠再保险公司提供的国外疾病发生率数据。由于中外的国情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定价和准备金评估的准确性、科学系和适用性都难以解决,严重制约了我国重大疾病保险的发展。

《重疾表》的编制既有利于保险公司在推出重疾险产品时对其业务作出全面的评估,也可以使其在设计新产品时,更能契合市场需求,推出适合于特定人群的个性化的重疾险产品。使得消费者能够有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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