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历十五年】法律与道德

“中国二千年来,以道德代替法制,至明代而极,这就是一切问题的症结。”
因为我们的帝国在体制上实施中央集权,其精神上的支柱为道德,管理的方法则依靠文牍。
道德至高无上,它不仅可以指导行政,而且可以代替行政。

因为刚刚接触到法律,连门槛都没摸着,对法律的一切问题,较有兴趣,但又一无所知,索性抓住这个时间,思索思索,法律与道德。

“道德不能代替技术,尤不可代替法律,但是从没有说道德可以全部不要,只是道德的观点应当远大。凡能先用法律及技术解决的问题,不要先就扯上了一个道德问题。因为道德是一切意义的根源,不能分割,也不便妥协。”

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用于调整社会关系的统治工具。然而,法律制度除了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外,也和道德等规范一样,深受民族传统伦理道德的影响,从而呈现出法制与道德的交融和博弈。

明朝却因文官集团独大之因,传统道德代替法制。封建社会是礼治社会而非法治社会,文官集团无疑成为这种礼治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表面宣扬仁义道德,实际却抛弃这种软约束不顾,不断地扩张个人欲望。

无论是文官集团的选拔,还是“新儒学”的发展,亦或是政治制度的弊端,都致使道德取代法律。

儒学所谓道德,也所谓“宗教”之用。

因而,法治必行,德治亦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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