⑩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及股权转让

1.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股份代持协议:仅在双方之间受到协议的约束。站在公司的角度,如隐名股东想转正,相当于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公司半数以上(≥50%)股东同意

Ø  名义股东转让股权,善意第三人受让股权有效(主观善意、给付合理对价、财产转移符合法定程序),权属归善意第三人,而此时实际出资人受损的权益,可以请求名义股东赔偿。

Ø  未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不得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而进行抗辩,但可以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请求赔偿。 

Ø  总结:股份代持协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则在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有约束力,对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

2.冒名股东与被冒名股东

冒名登记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债权人、股东不得让被冒名股东承担相关责任。

3.股东权利

①行使目的

Ø  共益权(知情权、表决权、股东大会参加权等)

Ø  自益权

②行使条件

Ø  单独股东权(自益权、表决权等,只要是股东就有此权利)

Ø  少数股东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等,只有少数股东有此权利)

③滥用股东权利

Ø  滥用股东权利

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低卖高买转移公司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原本产生利润1000万元,大股东不想分配30%利润给小股东,而采用低卖高买手段转移利润以使利润亏损。

Ø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股东通过“转移公司财产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公司破产清算,有财产100万元,对外欠债1000万元,以100万元清偿债务后的900万元不用清偿;如股东转移此100万元资产,以使所欠1000万元均不用偿还则是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Ø  “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权益,公司起诉请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大会同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同样适用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同时适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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