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读「论语」9.30:可共学未可适道,可与立未可与权

「子罕篇第九」30

【原文】

子曰:“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

【译文】

孔子说:“可与之同学,却不能与之同道;可与之同道,却不能与之同礼;可与之同礼,却不能与之行权。”

【注释】

“适”,归向。“适道”即向道、志于道之意。

“立”,指立于礼。守礼,依礼而行。

“权”,权宜、变通,通权达变。

【评析】

有人向学,是因为志于道;而有人向学,则是为求利禄,甚或“攻乎异端”。两者志不同道不合,故曰:“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

仅仅志于道,是不能实现仁道的。要实现仁道,就必须要行道。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行道的“规矩”就是“礼”。因此,行道必须要守礼。只有依礼行道,才能达成仁道的目标。是故子曰“立于礼”。要守礼,就必须要约束不合礼义的欲望和行为。但并非所有人都有意愿或能力做到这一点,故曰“可与适道,未可与立”。

孔子曰:“礼以行义”。“礼”一旦成为一种规范,就会以相对固定的形式呈现。而“义”则可能随着场景的变换,拥有不同形式的呈现。因此,从“礼”成为规范的那一刻起,就注定了它必然会有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可能会使某些规范在特定的场景下并不“合义”。此时,如果死执礼法,反而会出现因守礼而害义的情形,这就完全背离了“礼以行义”的宗旨。

《孟子·离娄上》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说的是齐国有位著名辩士问孟子:“男女授受不亲,这是礼法吗?”孟子回答说“是”。辩士又问:“那如果嫂子溺水,可以用手去拉她吗?”孟子说:“嫂子溺水而不出手相救,那就无异于豺狼了。男女授受不亲是礼法,而嫂子溺水时出手相救则是权变”。

可见,人既要能在通常情况下笃志守礼,又要能在“礼”的规范与“义”冲突的特殊情况下通权达变。因此,只有明义才能行权。明义则需有智。无智,则难免守礼而害义。是故子曰“未智,焉得仁”。这种“未智”者就是“可与立,未可与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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