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心理治疗倚赖于在一个自信和信任的氛围中,病人愿意坦诚完整地暴露事实、情感、记忆和恐惧。由于个体咨询的问题很敏感,将咨询过程中的交流公开可能会引起尴尬和羞耻。因此,对成功的治疗来说保密关系是必要的,而一点点暴露的可能都会妨碍保密关系的发展。(para.13)”
与此同时,治疗师不仅对来访者,而且对社会都负有责任。事实上,通过授予心理健康执业资格,管理机构已经创立了较宽的专业责任范围,因此这一职业已经远超出了来访者的个人愿望、需要或诉求。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3条隐私权和保密性中有相关阐述。
保密内容
需要保密的内容包括:
1.心理咨询过程中求助者暴露的内容;
2.心理咨询过程中与求助者接触的内容。
在没有征得求助者同意的情况下,心理咨询师不得随意透露上述信息;
心理咨询师也不得随意打探求助者与咨询无关的个人隐私。
保密例外
求助者同意将保密信息透露给他人;
司法机关要求心理咨询师提供保密信息;
出现针对心理咨询师的伦理或法律诉讼;
心理咨询中出现法律规定的保密问题限制,如虐待儿童、老人等;
求助者可能对自身或他人造成即刻伤害或死亡威胁的;
求助者患有危及生命的传染性疾病。
当遇到以上保密例外情况时,心理咨询师应当将泄密程度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 隐私权和保密性
心理师有责任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隐私权,同时明确认识到隐私权在内容和范围上受到国家法律和专业伦理规范的保护和约束。
3.1在专业服务开始时,心理师有责任向寻求专业服务者说明工作的保密原则及其应用的限度、保密例外情况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3.2心理师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度,下列情况为保密原则的例外:
(1)心理师发现寻求专业服务者有伤害自身或他人的严重危险;
(2)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等受到性侵犯或虐待;
(3)法律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情况。
3.3遇到3.2(1)和(2)的情况,心理师有责任向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合法监护人、可确认的潜在受害者或相关部门预警;
遇到3.2(3)的情况,心理师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最低限度原则披露有关信息,但须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出示合法的正式文书,并要求他们注意专业服务相关信息的披露范围。
3.4心理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专业伦理规范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创建、使用、保存、传递和处理专业工作相关信息(如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等)。
心理师可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个案记录的保存方式,相关人员(例如同事、督导、个案管理者、信息技术员)有无权限接触这些记录等。
3.5心理师因专业工作需要在案例讨论或教学、科研、写作中采用心理咨询或治疗案例,应隐去可能辨认出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相关信息。
3.6心理师在教学培训、科普宣传中,应避免使用完整案例,如果有可辨识身份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家庭背景、特殊成长或创伤经历、体貌特征等),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当事人隐私。
3.7如果由团队为寻求专业服务者服务,应在团队内部确立保密原则,只有确保寻求专业服务者隐私受到保护时才能讨论其相关信息。
在持续的知情同意过程当中,确保向来访者提到了所有的保密例外,并保证他们能理解这些例外和你在各种情况下的义务(不单单是签订一份保密协议那么简单,要确保来访者接收理解到保密协议的每条内容)。
在打破保密协议之前,排除其他可以处理危险的选择,例如改进治疗方案、民事监禁(也就是说,不到万不得已并不需要打破保密,仔细想想,你还有哪些可能的选择?)。
当义务并不明朗时,在采取行动之前进行详尽和周到的决策(参考如Chenneville提出的决策过程,2000)(伦理是相对的,可能常常遇到不明朗的处境,要谨慎作出选择!必要时需要接受督导或进行会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