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一大批高净值人群逐渐进入迟暮之年,从以前的创富,慢慢的转变为守富,以及未来的传富。如何是锁定自己的财富,让自己的财富有效传承,保值增值,风险隔离,税务筹划,隐私保护等问题成了他们思考的问题。
在此浪潮之下,涌现了一大批私人银行,家族办公室,信托,保险等一系列专业机构和工具。保险金信托是保险和信托结合在一起的产物。
①保险金信托发展阐述
②保险金信托的特点
③如何利用保险金信托
④国内信托的不足之处
保险金信托最早诞生在 1886 年的英国,20 世纪初,在美国发展出了不可撤销人寿保险金信托(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简称 ILIT)。1925 年,日本开始开展生命保险信托业务。在中国台湾地区,2001 年万通银行首先申请开展人寿保险信托业务。而在中国大陆,直到 2014 年 5 月才出现了首款保险金信托产品 :中信信托和中信保诚人寿推出的“传家”系列保险金信托产品,以信托公司作为保险金受益人。
虽然保险金信托的资产一般仅涉及与保险给付有关的现金资产,相比较其他信托,不涉及房产,股权等复杂资产。
保险金信托顾名思义就是保险+信托。一般保险金信托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保险驱动信托模式,一种是信托驱动保险模式。我国主要采用的是保险驱动信托模式。
上图所指受托人是信托公司,信托受益人是投保人约定的人。
保险金信托有以下几点特点:
一、财富传承与增值
相比保险来说,保险金信托有以下几点优势:
1、突破保险受益人的限制,保险不能指定未出生的人作为受益人,但是信托可以。譬如保险需要指定明确的受益人,而信托可以指定一定的范围。
2、可以根据委托人的个人意愿灵活安排保险收益金的给付。如在复杂的婚姻与子女状况中分别指定生前、身后的分配份额与条件,激励二代努力学习与上进并根据考取的学校及获得的成绩,分配不同金额的教育金,创造二代们追寻梦想、试错的机会,为二代的婚姻风险提供事先的有条件的隔离与分配,通过不同的分配方式对三代及以后的价值观与行为进行引导与约束,使家族精神得以延续等。
3、保险金信托在灵活给付的同时还可以保值
增值,保险金信托受托人基于信托责任而必须妥善打理信托资产,且国内的受托人都是信托公司,其一般具备较强的资金管理能力。
想比单纯信托,保险金信托具有高杠杆性,相对门槛比较低,保险的核心主要就是负债管理以及杠杆性。不用像单纯的信托一样动辄上千万的门槛,一般折合保费不到百万就可以设立。一般寿险的杠杆在几倍甚至十多倍不等。虽然相比信托,虽然受托人能够通过其资管能力为信托资产保值增值,能够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进行投资理财,属于保守型投资,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而保险的收益是稳定可期的。保险金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传承财富,而非为了高收益。
二、资产保护
保险金信托,不是为了与债权人进行对抗而设立的,也不是为了所谓的某些保险从业人员所谓的避债而设立的,设立信托的时候,需要对资产的合法性进行取证证明。
一旦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其他资产相区别,若委托人遭
遇破产,除设立信托前其债权人已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外,债权人不能主张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在保险端,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除根据《保险法》第 42 条规定的无法确定受益人、受益人 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丧失受益种情形外,保险金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这样,保险金信托在形式上实现了双重风险隔离的效果,相对于其他单一金融工具风险隔离优势凸显。
三、税务筹划
英美发达国家广泛采用保险金信托主要是为了合理节税。人寿保险理赔金是纳入遗产范畴,达到起征点是需要缴纳遗产税的,美国的遗产税比较高。通过把人寿保险托管于信托公司,身故理赔金可以免征遗产税。在一些征收遗产税和赠予税的国家,保险金信托是一个比较不错的工具。我国目前为止还未开征遗产税,根据保险法规定,身故理赔金是不纳入遗产范畴的。但是未来如若开征遗产税,到底如何,其实谁也不知道,毕竟法律可以修改的,万一与国际接轨了。所以一些高净值人群有这方面担忧,未雨绸缪。遗产税主要是针对富人征收,小编也一直强调一点的是,在税务这块尽量低调一点,不论何种工具,尽量把资产分散开来,通过不同工具的组合,而非把大量资金放入一个篮子里。现在合法并不能代表将来合法,不要太高调了,你懂的。
四、私密性和便捷性
身故理赔金和生存金无需提前公开以及公证处公证,这是保险的功能之一。相比较而言,保险金信托更加隐密。保险金信托能够克服单纯保险单一模式的弊端,对财富管理以及分配方式等更加有效,上面已经说话,不多重复。相比公证处进行继承权公证以及遗嘱等复杂程序,新闻媒体已有说明。而基于《信托法》保护的保险金信托,则避免了继承权公证的繁杂手续乃至遗产披露的手续。这种安排更适合对家族信托有概念无实践的高净值人群。
如何选择合适的保险金信托:
根据具体需求选择保护型还是传承型保险金信托产品?
首先应该明确,保险金信托并不是一种高收益的投资产品,其具有独特的对家庭成员的保护和家族财富的传承功能,如果家庭成员因为年龄等原因,不能够或者不擅长处理保险金的使用问题,可选择年金型的保护类保险金信托产品。如果以家庭财富传承为目的,可以选择以死亡险作为标的的保险金信托产品。
根据收入状况选择委托人还是受托人作为投保人的产品?
如果委托人收入非常稳定且健康状况良好,委托人可以选择委托人作为投保人的保险金信托产品。如果委托人收入不稳定并且健康状况不好,可以将保险费直接转移给受托人,或者和受托人订立资金信托合同,约定一部分资金作为保险费,由受托人作为投保人及受益人设立保险金信托,这样能够保证保险费缴纳的稳定性。
做好保险金信托的制度设计、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由于我国保险金信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需要投保人与受托人、保险公司做好相应的合同架构设计,比如,将其约定为不可撤销的保险金合同,防止将来出现合同违约或者税收问题,可以设立信托保护人,监督受托人履行信托合同,最大限度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国内信托的不足之处:
财产所有权归属较为模糊,目前为止,对非现金类资产,譬如房产,股权类资产进入信托相对比较模糊。导致现目前我国的保险金信托主要是资金为主,以保险驱动信托模式。
信托诞生于英国,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系下诞生的产物,而我国物权法一直强调“一物一权”制度,而非美法系中的“双重所有权”(即受托人为信托财产名义所有权人,受益人为信托财产实质所有权人),这些均不利于保险金信托摆脱保险驱动信托的单一业务模式。
2017 年8 月实施的《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仅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网上公示,而一般以单一资金信托为主的保险金信托并不在此类。该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也对信托登机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公开的情形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查询或者获取信托登机信息”。
在境外,信托是完全私密的,即使是司法需要,受托人也有权不公开委托人的信托计划。然而,在境内信托计划的私密性却无法保障,如果司法需要,受托人必须配合公开相关信托计划。
国内保险金信托才刚刚起步,相比较国外成熟的市场和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说,还亟待成长,包括国内的信托也发展不过70年时间。但是未来肯定会慢慢好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