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八单元   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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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不动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质押:股权、应收账款等权利可以质押,不能抵押;

考点一   质权的设立

1、动产质押——交付设立;

2、权利质押——登记/交付设立:

证券权利——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上市公司股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考点二   质权人

1、对质物处分的限制

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所得,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2、质权人的保管义务

因保管不善导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可能导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要求将质押财产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财产;

3、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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