鄄城检察: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近日,由鄄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其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判处赔偿损失人民币12400元。

  案情回顾:被告人王某某为防止鸟类啄西瓜幼果,在其承包的果园内设网捕鸟,当场查获被捕的啄木鸟、斑鸠等5种鸟类共计39只(均已死亡)及捕鸟网5张。经鉴定,啄木鸟、斑鸠等5种鸟类均属于“三有”野生保护动物。

  “三有”野生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据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和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规定,上述39只鸟总价值人民币12400元。

  鄄城县检察院在将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的同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仅构成非法狩猎罪,而且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依法予以支持检察院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处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赔偿损失人民币12400元。

  检察官普法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过程中,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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