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凡的团队牛呀,好一份“送你坐牢”合同

“这儿有办法”第一期,


吃瓜也不忘提取知识点

  一、正如都美竹所说,就算她刚刚19岁,没啥人生经历,不懂法律知识,也能看出文中多次出现的“不再对甲方实施胁迫、要挟的行为”很不对劲。那么这几个关键词反复出现是为了什么呢,我们来看一个法条。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划重点“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原文简直就是完美踩点对应敲诈勒索罪,蒙着头把字一签,得叻,自证其罪承认自己发布微博的行为是对吴亦凡及其团队实施敲诈勒索。

  “在乙方要求下,甲方向乙方汇款50万元,乙方确认收到”写这条的律师还敢再狗一点吗?“在乙方要求下”说明不是甲方自愿,而是受到甲方“要求”甚至是“胁迫”的情况下支付。“汇款50万元”为什么是50不是30不是40万呢?法条来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就是50万元,少一分都不行。“乙方已确认收到”表明钱已经收到了赖都赖不掉。一上来就奔着10年以上刑期搞,真的相当不凡。

  二、“乙方指定收款账号XXXX”乍一看是不是没什么问题不就是收钱的账号嘛,错!这句话也是有讲究的,万一都美竹签字之后声称字不是本人签署,钱也不是打给本人,微信支付宝是他人绑定或者盗号,这里就存在争议,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特意写明姓名,收款行和账户号,绑定唯一身份坐实就是本人收钱。

  三、都美竹不是一个人在战斗,她背后还有“与其相关的7名当事人”,解决了一个都美竹,后面7个没完没了了咋办,这么想的话就把吴亦凡的律师团队想的太简单了,大家只关注于眼前,而律师要着眼于后面的五六七八步。”本协议签署当日,其中100万元由乙方支付给7名当事人,乙方确保收到款项后向其他七人合理分配,不得因分配不均对甲方再实施任何胁迫要挟行为”这条看似是怕都美竹把钱独吞了,实则是在坐实都美竹敲诈勒索后好把其余七人拉进来认定共同犯罪,一起实施了“胁迫”的因为,收受了大于50万元的金额后,“不再”实施胁迫要挟行为。一次搞定8个人,你品,你细品。

  不得不说这份合同值得大家逐字逐句学习推敲,合同中一字之差,产生的后果都难以想象,建议大家不要在不明确的合同上盖章或签字,拿不准的时候先咨询律师,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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