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的一方


‧有一位「受害者」認為自己早已清楚表示關係結束,對方卻不理性甚至採取瘋狂糾纏方式,於是受害者只得報警保護自己,但保護令無法真正保障不受侵擾,對方依然瘋狂。受害者再進一步尋求律師協助時,律師建議受害者不要訴諸法律,受害者激動的表示,律師可以選擇接案或拒接,卻不應該叫自己不要告(略)


‧小牡羊求學時代的國文老師曾經教導某一個字的寫法是錯的,並指出如何才是正確寫法,未來一定會改成那個寫法,考試時寫到他教的那個字沒人敢扣分,所以他的學生一定要推行他說的那個寫法。然小牡羊當時想的是,誰敢相信保證不扣分,扣分了誰去爭取?到現在那個字還是沒如他所說被修正。


        以上兩者都有把自己放在絕對正義或正確的一方,去演出一種在集體之下的加害者或受害者角色。


        如第一人,自認是守法公民,一切合理依法,並且還是法律之下無法被保障的受害者,而律師竟然告知不應走法律途徑?我沒錯,錯的明明是那個瘋子不是嗎?將此不合理訴諸媒體討拍拍,結果被媒體暗諷不懂採取實際有效行動來保護自己。


        和一個瘋子應該想方設法講理講法或應該窮盡一切切斷瘋子能侵擾的方式?堅持自己的絕對正義還是保護身家安危比較重要,這是價值觀問題,使瘋子依舊來侵擾的加害者,除了瘋子以外,另一個不就是自己絕對堅持的公理正義必得為己用嗎?


        至於第二個案例,一種搞獨特的偏執正確,語言和文字的目的是溝通交流並將資訊流傳下去,當目的只為了彰顯自己特別有學問或自己才是對的那一方時,是自己塑造自己成為「集體不跟從你的正確」的加害者。並且以自己在教育體系中這場「字該怎麼寫」的戰爭的失敗,妄徒加害學子達到權力欲的滿足或宣洩上層教育單位對自己的不認同的報復操控。


        很多時候我們總覺得自己的不順都是外界來找麻煩、來迫害,看不到自己如何造就自己成為集體之下的受迫害者。這就是「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可恨之人也必有可憐之處」的演繹。


        我們都可能階段性的參與或創造某些情境,使我們陷在一種絕對的我執中、絕對的不容侵犯,甚至絕對的要以自身權勢去影響操弄,結果反倒使這份執著更容易受壓迫。修行總在叫人「放下」,要放的就是人性最底層的貪嗔癡慢疑啊!


        審視一下自己有什麼「絕對」吧!


台北的小牡羊

矢志喚醒眾人心底潛藏的至純智慧,以善知識結天下善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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