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小摸不判刑吗!福州达明路惯偷竟是一白首老人

       近日海峡都市报报道,福州市公安局鼓西派出所接到多起沿街店铺货物被盗的报警,案发地点多在福州达明路商圈一带,丢失物品均为食用油、大米等生活物资,单次涉案金额不高,都在一、两百元之内。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开展调查工作,经过查看视频监控,发现这几起案件均是同一嫌疑男子64岁的林某所为。林某经常骑着共享单车专门在达明路一带寻找目标,发现的有的店铺疏于管理,确定无人注意后,立即将店铺门口摆放的食用油或者大米盗走。现林某已被刑事拘留,但在审讯过程中,林某对其偷油偷米的行为不以为然,其认为这些东西都不值钱,偷点无所谓。可能很多人只知道盗窃罪的起刑点是3000元,却不知道多次的小金额盗窃行为已经达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下面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给大家详尽解读一下盗窃罪中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简而言之,会被刑事处罚的盗窃行为分为五种,分别为盗窃财物达到法定数额、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五种行为并非是并列条件,只要符合任何一种情形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法定数额的情形,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盗窃金额在3千至6万元区间的,判处3年以下,盗窃金额在6万至30万元区间的,判处3年至10年,盗窃金额达30万元以上的,判处刑期已是10年起步!

       2、多次盗窃是指两年之内实施盗窃行为三次以上,就算盗窃财物合计金额未达3千元,在无其他减刑情节的情况下,至少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就算盗窃财物合计金额未达3千元,在无其他减刑情节的情况下,至少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就算盗窃财物合计金额未达3千元,在无其他减刑情节的情况下,至少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就算盗窃财物合计金额未达3千元,在无其他减刑情节的情况下,至少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述可以看出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四种情形的起刑点并没有最低盗窃金额的限制,只要行为一经实施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报道中的林某认为盗窃财物不值钱,偷点无所谓的想法过于天真,虽然报道中没有详尽描述林某的盗窃次数,但已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可见其两年之内实施的盗窃行为已经超过三次,虽然米油等财物的价值不大,林某依法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面临着三年以下的刑期。

       切记勿以恶小而为之,法律面前没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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