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01

2022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老字号品牌建设)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商规〔2022〕4号)有关规定,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2022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老字号品牌建设)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推动本市老字号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商规〔2022〕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2022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老字号品牌建设)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向

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老字号品牌建设)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支持商贸流通(老字号品牌建设)发展的专项资金。

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本市老字号企业发展,推动老字号市场规模逐步扩大,创新活力持续增强,国内外影响力显著提升,文化技艺薪火传承。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老字号创新发展。支持本市中华老字号、上海老字号积极参与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推出“老牌新品”,打造新店、旗舰店,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数字化转型,开展有影响力的宣传推广活动等,在促进消费工作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二)上海中华老字号博览会。支持举办上海中华老字号博览会,开展策划设计、招商招展、活动组织、搭建制作、宣传推介,打造引领全国的中华老字号盛会。

二、支持标准

(一)老字号创新发展。采用项目补贴方式,对上一年度完成的项目实际支出进行补贴,包括宣传费用、设计费用、推广费用、渠道费用、装修费用、展陈费用、咨询费用、设施设备软件购置费用等,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每个项目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上海中华老字号博览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金额支付。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方向:老字号创新发展。

(二)申报主体:本市经认定的中华老字号或上海老字号。非独立核算的老字号可以以母公司作为项目申报主体。

(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财务核算规范。

(四)原则上每个企业限获得一个项目支持。

(五)项目于2021年度内实施并完成,申报主体于2021年度内完成资金结算。

(六)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

四、申报方式

本次申报初审采用网上申报,复审采用书面邮寄的方式进行。

(一)初审(网上申报)

各申报企业于2022年8月31日至9月12日内,通过“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进行注册,网上填报《2022年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老字号品牌建设)申报表》。填报完成后,在线打印申报表,签字盖章后邮寄至市商务委。

(二)复审(书面邮寄)

市商务委在2022年9月26日前通知通过初审的企业提交复审材料。接到复审通知的企业,准备复审材料,并将初审和复审所需全部材料采用A4纸打印1套,加盖单位公章,使用普通纸质材料作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纸质材料需在2022年10月14日前邮寄至市商务委。未接到通知的企业不需报送。

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具体情况,投入完成情况,绩效评价;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

3.申报主体合规证明;

4.项目资金明细表;

5.与资金明细表一一对应的发票、付款凭证、记账凭证、合同(大额支出),以及活动照片、媒体宣传等佐证资料(复印件);

6.与项目实施内容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项目实施内容不相关、没有合法税务凭证、无法识别、非项目申报单位发生、关联交易费用、日常办公费、日常人员费等费用均不计入实际支出。

五、审核程序

(一)初审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组织项目初审,对项目的先进性、示范性、引领性进行评价,结合当年预算额度,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二)复审

市商务委通知初审通过的企业补充复审材料,会同市财政局复审。依据申报材料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实际投入进行复核,确定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

(三)拨付

审核结果在市商务委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者,由市商务委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六、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市商务委根据本市老字号发展需要,提出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支持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二)市财政局配合市商务委审核资金支持重点及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配合市商务委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三)用款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四)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根据相关单位失信情况,按有关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记录,并根据其失信程度在不同管理环节采取相应约束措施。

七、应用解释和实行日期

本指南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针对2022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老字号品牌建设)有效。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2年8月31日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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