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世纪》第三章——神的审判(续)

四、审判的宣告—表彰公义。

  经文:【创3:14/19】

  (一)对魔鬼咒诅。

  经文:【创3:14/15】

  因魔鬼原是天使,他是主观的犯罪,参【约一3:8;赛14:12/14】,因而坠落,此时又要引诱人类始祖犯罪。故此,神不让他申诉,就对他咒诅羊刑:女人的后裔耶稣要伤他的头,要败坏他的作为。参【约一3:8;来2:14】。

  (二)给女人苦楚。创3:16

  【必多多加增你怀怡的苦楚,你生产儿女必多受苦楚,你必恋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辖你】

  这是女人所受的惩罚,因为女人先被引诱陷在罪里。

  (三)向亚当定罪。

  经文:【创3:17/19】

  1、终身劳苦才得糊口。

  2、从土而出仍归于土。

  五、审判的后况—施行真理

  经文:【创3:20/24】

  (一)神仍然爱人。

经文:【创3:20/21;约3:16】

  对犯罪的人,仍然施慈爱,因他恨罪,却是爱罪人。关于身体方面,这里提到二例:

  1、使人生养。

  “夏娃”:众生之母的意思。

  2、为人作衣。

  神将皮衣给人穿,使他们可以遮羞【创3:7】、保暖【创3:8】、护身【创3:17】,便于劳动。

  (二)神赶人出园。

  经文:【创3:22/24】

  1、是慈爱的安排。

  不许罪人吃生命果,是恐怕人永远活在罪中,这是神对世人的爱,为要给亚当里的罪人有机会得基督里的救赎。参【罗5:18/19;创3:23/24】

  2、是公义的彰显。

  经文:【创3:23/24】

  【耶和华便打发他们出伊甸园去,耕种他自出之土,于是把他们赶出去了,又在伊甸园的东边安设基路伯和四面转动发火的剑,要把守生命树的道路】

  神不许罪人再居住伊甸园,正时神公义的彰显:

  ①在神方面:

  神的本性是公义,【约一1:9】,神所行的也是公义,所以能向撒但夸胜。

  ②在人方面。

  人犯罪后,就与神所赐的生命隔绝。参【创2:17;弗4:18;赛59:2】,虽然仍可以活到930岁,但里面的生命在吃禁果时就已经死了—“吃的日子必定死”。

  所以,神不许罪人住乐园,有罪的人没有资格去见神,因为“你们要追求与众人和睦,并要追求圣洁,非圣洁没有人能见主”。参【来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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