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赌博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所有的赌博活动都不受法律保护,赌博行为是一种无效法律行为,不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同时,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亦是无效债务,赌债的“债权人”不享有诉权和请求权,若以赌债提起诉讼,法院不会受理,而若以民间借贷或者其他名义向法院主张“赌债”,则将构成虚假诉讼,同样系违法行为。

二、“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1、本罪中催收非法债务罪中的“高利放贷”,以实际年利率超过36%作为认定标准。

2、本罪中的“非法债务”应当包括赌债、毒债、嫖资、套路贷等在内的一切非法债务。

3、达到“情节严重”程度。

关于“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暴力”应当与故意伤害罪中的暴力相当。“胁迫”是利用暴力作为胁迫的内容,在程度上应当要达到压制他人反抗,否则也难以称得上“情节严重”的“胁迫”。

关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应当满足“拘禁3次以上、单次持续时间4小时以上或者累计时间12小时以上”。就“侵入他人住宅”而言,只要行为人为催收非法债务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在经要求退出而不退出时,都构成本罪。

关于“恐吓、跟踪、骚扰他人”,必须达到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的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程度。

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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