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大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防控
尊敬的各位企业界的朋友、律师界的同仁:
大家下午好。感谢大家参加本次交流活动,同时,我也因自己的工作能够得到大家的支持而倍感荣幸。今天和大家分享的话题是《企业重大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防控》。
一、贷款案例
那么在今天的交流之前,我想先跟大家介绍一下前天接到咨询的一个案例。基本案情是企业主和担保公司共同向银行获取贷款,并以企业主作为借款人,担保公司为担保人。但是所获得的一千余万贷款中,担保公司使用了700余万,由企业获获得贷款后,转付给担保公司人员。而剩下的300余万元,该企业用于企业经营。在咨询过程中,我发现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为在外欠巨大的巨额债务,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由于这个企业家深陷危机,并且也不怕被拉入征信黑名单,所以他想到的办法是和其老婆办理离婚,然后把资产全部转移给他妻子。他认为这样不仅可以不偿还担保公司使用的财产,而且自己的债务也可以考虑逃废,并保留自己的私有财产。但是,通过他所介绍的案情,我给他做出的分析和他所看到、预测的情况是大不相同的。从责任角度来划分,存在着三种风险:
(一)已知风险,即连带承担民事责任的偿还风险,这也是非常明显的风险点。
(二)未知风险,即在本案中,他本身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因为他资金使用用途和当时的申请是不一致的,并且产生了巨大损失。
(三)共犯风险。我随后追问担保公司把钱是否用于高利转贷,如果用于高利转贷,那他的行为可能还牵扯到高利转贷罪的共犯。但他给我的解答是担保公司用于投资实体了。
所以,他目前面临的只是前两种风险。然而,按照他自己的考虑,他和其妻子离婚是已经发生的事实,自己在做财产转移的过程中,可谓是“坚壁清野”,几乎没有漏洞。但这会导致一个什么后果呢?首先,他转移资产的初衷是跳出民事责任的水坑,但恰恰会落入刑事责任的火坑。因为这个行为一旦实施,再加上当事人名下所使用的的宾利车、六个九的车牌号码等等,在客观证据上足以表明他本身是逃避债务。那么这300万元有可能会涉嫌贷款诈骗,或者说要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与之同时,更不能排除他和担保公司构成贷款全额贷款诈骗罪共犯。所以,本案肯定不能按照他的思路来处理问题。并且,大家就要注意到法律风险的发生往往是民、刑相伴,并没有明晰的边界。
那么我的应对方式的目标是什么呢?首先,刑事上洗脱共同诈骗的风险;其次,民事上只承担自己的责任,避免陷入和担保公司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再次,民事上减少相应的损失;最后,对于涉嫌骗取贷款罪的可能也做出防控。因为对于这种行为,银行如果不报案,公安机关主动立案的可能性有,但不是必然。
因此,我针对他的特殊情况,提出四点建议:1、积极了解案件的实际进程和情况,包括担保公司负责人是否确实被采取强制措施,不能道听途说。2、要对担保公司老板的偿还能力做进一步的了解,一旦确认担保公司的老板被采取强制措施,那么我就建议他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主张自己是被骗了,并把自己的银行流水、微信交流的证明,向公安机关提供。虽然当时转款提供的账户不是担保公司老板本人的,但是我想没有关系,因为首先有微信交流证明,并基于金融监管实名制的背景下,最终还是能够在银行查出钱款的去向,从而就能够洗脱当事人贷款诈骗的罪名。3、积极与银行协商还款事宜,要把自己使用的款项按计划和银行协商好,努力偿还贷款金额,避免陷入刑事诈骗罪的风险。4、进一步去了解是否有民事诉讼的机会,包括保全等行为。因为发现得越及时,就对案情越有利、越有机会。
那么在相关问题上,我和这个很年轻、有经营思路的企业家进行分析。我给他谈了几点,第一,企业家的特点是富有冒险精神,这是创业成功需要的一种勇气和特质;第二,企业家的知识结构具有局限性。我前几天刚意识到,不要把自己的专业特长误解为智力长处。其实我们每个人只能看到一小片天,基于知识结构的局限性,容易在法律问题上出现疏漏;第三,这个案件的问题就在于当事人盲目相信对方的身份背景,因为担保公司老板有一个近亲属是当地的市领导,包括前一段时间的都邦保险公司,他的身份背景更显赫,但最终身份背景是不能给你的债权和权益做任何担保;第四点,这个年轻企业家没有信用额度的概念,因为法律风险、经营风险和商业风险,往往交织在一起。而不考虑到这种损失,必将会给自己带来毁灭性的后果;第五,我意识到他没有风险收益的概念。即所从事的行为,要考虑其存在的风险是否有相匹配的收益。因此,我认为他在本案中确确实实是犯了很多错误。
对于企业家自身所存在的弊端,我就提议他善于找律师对冲风险。因为有时候虽然企业家思维和律师的思维是截然相反的,但当事人聘请律师,不是让律师来倾听或是吵架的,而是解决问题的。另外,如果一个企业家完全听律师的,可能会趋于保守,因为律师从商就鲜有成功者;如果企业家完全不听律师的,可能会面临更大的风险。因此,找一个律师更多的是像我们买股票一样对冲,而且观点的交融有利于考虑问题,等于兼听则明。
对于这个案例,我后来给他一个小结,就是网络上的一句话,“眼见他起高楼、眼见他宴宾客、眼见他楼塌”。我给他的总结就是盖楼不易,楼塌容易,楼塌了,可能连一块完整的砖都找不到。这个事情给这位年轻企业家很大的触动,而且案例也和企业风险防控有关,正好可以把它作为咱们今天交流的一个开篇案例。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框架
介绍完前面的案例,我想跟大家谈一下企业防控的框架。因为任何问题都要进行识别,没有识别的风险是无法防控的。而想要识别,首先要进行分类,我对企业法律风险大致进行了以下三种的分类:
(一)以风险的大小为划分标准。企业家往往是关注重大事务,然而从法律角度来说,律师往往会注重法律的细微之处。但如果把所有的细碎法律风险都暴露到企业防控中,容易导致信息过窄,也不便于掌握。尤其是在当今企业运营过程中,企业防控没有真正广泛开展的前提下,如果想做得过于精细化,就违背了“完成胜于完美”的这种高效理念。因此,我们重点关注的是可能带给企业灭顶之灾的重大风险。
(二)以律师常见的风险为划分标准,包括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其中刑事法律的风险是最大的。正如有律师同行调侃说,所有挣大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因为无论触犯刑法哪一项规定,都会受到严厉的制裁。但是这种划分存在局限性,即只利于研究,不利于实际操作。因为企业管理必然考虑到整体以及行为的延续性。一旦遇到问题,企业不可能找刑法、民法和行政法律师分别进行分析和风险应对。因此,这种划分可以作为我们在搭建框架、准备素材时的研究方法,但是实际操作时就要打破不法地位。
(三)以企业部门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企业部门和经营领域两部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按企业的部门进行法律风险防控是最合适的。比如财税部门,其会涉及到投融资、税收和财务管理等工作。劳动生产涉及到安全风险、用工风险等问题,也可以划归一类。而经营活动,是企业对外交流最多的、涉及范围最广的工作,应该也作为一类风险来进行划分。另外,公司决策和管控问题,也是公司的重大风险之一,包括股东对公司失控的诸多风险。这种分析方式是有利于律师的实际操作,也有利于对接工作。因此,我在后面展开的内容也是以这种划分方法为主导。
基于实际的需要,对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家只需有一个大致的概念和掌握,完全没有必要去太过系统的了解。总之,任何人要能掌控住自己,履行自己的应尽职责,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做。比如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所谓的石英砂是不是属于河沙,律师不要去论证、查资料,而是找专业的人士。比如资源管理部门是权威的机构,就能做出相应的证明。所以,有时候不在于你懂不懂问题,而在于你是否在专业圈具有权威性,否则工作难以令人信服,同时跨界确实是有风险。
因此,我想跟企业家介绍一下,所谓企业重大法律风险的成因,大致分为三类:首先,是故意而为;其次,是误入陷阱;最后,是被冤屈。大家不仅要知道犯罪是故意人为的行为,而且要明白司法实践中有冤假错案的存在,而且冤假错案的生成也是有原因的,不会存在没有任何预兆和前因的冤假错案,所以它也具有可控性。同时,法律风险爆发的诱因大概也分三种:第一种是被举报陷害;第二种是被查处,即因为自己做的不法行为东窗事发;第三种是受到牵连,因为相关人士被查处而遭受牵连。以上就是我给大家搭建的一个框架,也是我们今天交流的主要内容。
三、企业重大法律风险的成因
(一)故意而为
刚才谈到产生巨大风险的第一种成因:故意而为,其又有几种具体形态,恰恰和水泊梁山人物的特质具有相似性。
1、“武松型”的“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在十年前,曾有一个企业家,其单笔行贿数额高达1000万。从某个角度说,这个人相当于魄力,所以他事业发展得非常快,但也衰败得非常快。他对于自己行为的性质以及法律后果是完全清楚的,但是总相信厄运不会降临在自己身上。包括在办理案件中,我发现一些参与诈骗犯罪的企业家,他的合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相互交织,信奉机会主义。但爆发风险之后,往往会陷入重大的危机之中。实际上大家一定要明白,刑事法律责任是企业家不能承受之重。
另外,有些投资风险也不可忽视。前一段时间,有一位熟悉朝鲜的朋友推荐我们到朝鲜去投资。我当时就建议,不要去政治环境不稳定的地方,一旦朝鲜国内出现变动,可能会血本无归。即使有十倍收益的诱惑,但也有可能会全军覆没,有没有价值、有没有必要去冒险呢?因此,任何一个企业家在权衡利弊的时候,都要分析自身有没有可能面临风险,或者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有风险的,会造成严重后果,仍然坚持开启赌博人生的模式、火中取栗。
2、“李逵型”的冲动
我曾跟一些企业家谈过,一个成功企业家和黑社会之间的差距,只差打一场架。因为你有规模、有经济实力、有组织,一旦导火索诱发了,往往会被相关部门认定为涉黑涉恶。我所了解的一起案件,一家运输公司因为对方违约,就用车围堵对方企业大门。虽然他自身认为是一种自力救济维权,但企业报案之后,其公司被认定为强迫交易。然后又发现他的司机有多起打架的记录,因为他公司的车队有几十辆车,在运输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民间的冲突纠纷,到最终把案件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来追究。这种情况下,就是说冲动是魔鬼,做企业一定要注意避免冲动。在一个成熟的社会中,个体想要享受好的生活、受到别人尊重,但还想欺负人、显摆,我觉得这是我们自己不成熟的体现。因此一定要尽量避免冲动。
对于故意冒险的冲动型行为,我想给大家一点提示,可以用好的行为替代它。大家可以开开脑洞,比如我们可以创造一些非经济性资源,来获得我们自身的社会价值。我有一个从事医学领域的朋友,他和医生们的关系很好,然后在他的商业领域圈,哪个领导需要看病就诊,他可以直接就联系上海或是省立医院的专家,可以给他人很大的帮助。这种情况下,他到其他地市做生意,别人就很给他面子。所以活在自己的舒适区,固守自己的行为方式,动不动就想着砸钱、行贿,在当下的社会已经行不通了。现在基于反腐倡廉的政策背景下,官员不愿意和企业家有关于密切的往来。第一交往活动中可能会被殃及。第二通过企业家的办事方式,官员就能察觉其可能是高危人群。
对于法律风险,从律师角度而言,执意冒险者有以下几种情况:(1)对于一意孤行者,我们没必要给他出谋划策,因为其不是律师合作的对象,如果你帮助他,也只会白费力气,甚至会把自己陷入危险。法律可以合理地去运用,但不应当被恶意运用。如果想要钻法律空子,习惯之后,未必就是好事。因为你在钻空子,必然就有人要补,最典型就是“套路贷”。那个套路设计的是非常高明的,它在设置的时候,让对方打了条又有支付凭证,同时对方没拿到这么多钱,钱汇过去之后只让提一部分,这样就促成民事证据的完善。那么有的为了增加自己的利益,促成人家违约,从而获取高额违约金,然后到了还款日,人家联系不到你,第二天就会通过诉讼或其他手段来掠夺别人财产,对于这种行为,现在已经被明确作为犯罪来打击。因此,过度的套路只会产生社会危害,是不能触碰的。
(2)对于愿意听取劝阻的,我们就要认真的对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进行设置。面对误入陷阱的情况,前面提到过必然要进行制度设置安排,这也是我们律师以后需要慢慢要探讨的事情,在此就不展开了。
3、“吴用型”的智慧
作为水泊梁山的军师,吴用的谐音恰恰也体现了一种“无用”的智慧。我参办的案件中,就有律师或者法学家给企业当法律顾问,对于网上的大宗商品交易、搭建平台、频繁地劝人投资收手续费等行为,他们虽然判断其是非法经营,但法定刑最高只有五年,风险不高,收益却很高,所以有时会默许企业家这类行为。但东窗事发之后,量刑却超出预料。这里举一个案例,在上海地区,这种情况一律按诈骗罪来进行打击,诈骗金额达到50万或者100万,其法定刑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结果企业家的妻子、弟弟和子女都以股东或是部门管理人的身份被抓进去。成本的付出完全不是一个家庭能够承担的,即使有些收益转移了,但企业家以后还有没有机会再去花,或是十年之后转移出的资产实际价值还剩多少,都是未可知的。正如一个网络笑话,团伙老大坐十年牢被释放后,带兄弟到某地挖出来一箱bb机,并说我们以后不会再过苦日子,但实际上那箱东西已没有了价值。
所以,在法律问题上,不要想去设计套路。因为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关,只要自身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国家总能在法律上找出打击你的理由。毕竟我国法制环境具有加强中央管控的制度特点,它不同于西方所谓的无罪推定。我们在考虑法律风险的时候,一定不要脱离我们本土的法律司法资源,而理想化地去设定。但是无论企业家还是律师,容易出现这种错误,所以要力求避免这类情形的发生。
4、“宋江型”的“逼上梁山”。
其实宋江上梁山是谁逼迫的吗?在现实中,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常会认为不给领导送钱,就没法维系关系,项目自然批不下来。但实际上,仅仅是因为企业家不去想办法,只想活在舒适区内。于是误以为行贿是最快捷、高效的方法,却无形中为企业家埋设了法律风险。一旦高楼建立起来,它会成为引爆高楼的一个炸药包。因此,不要习惯于从外界找借口和理由,好像是不得已而为之,而是要善于从内部、从自身去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二)误入陷阱
1、非故意犯罪,或者不是刻意追求犯罪后果,但是小事不当事,耍无赖型。
比如在办理贷款手续的过程中,当事人非要去刻一个假章,或是虚构一个用途,结果导致无力偿还之后,依照法律规定,他就是骗取贷款罪,甚至基于各种政策,想求骗取贷款罪而不得。我办理得一个案件,企业家在民间借贷以及银行融资过程中,用一处房产作两次抵押,结果债权人也有一定的背景,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我就坚持控告你是合同诈骗。即使按照骗取贷款辩解,我们想落在一个轻罪上,最终会非常难。因此,闯红灯、习惯于违规,这是一个坏习惯,有时候一个小的违规,实际上它会把你带上一个万丈悬崖。
2、冒进冲动型
在6、7年前,一个法律顾问老总突然春节前找我,非要让我到厦门去。那是什么原因呢?原来他跟人家谈好一个项目之后,一冲动打了对方。好在对方是一个铜矿并购,到地方之后,在机场堵到对方补办了手续,事情也算是解决了。但是,这种貌似冲动往往也会把企业带到万劫不复的境地。因此,大家一定要注意,重大投资、并购一定要注意考虑行为的后果,避免冲动。我的建议,一般来说企业家有一定额度的支出,比如超过100万,一定要财务总监签字,懂得自我设限,因为冲动型的投资和消费,这是人的心理特征,有时候难以改变。
3、盲目型
误入陷阱的最后一种类型,就是盲目型的,什么都不知道,稀里糊涂的。我也曾办理过一起出售企业股权的案件。股权出售之后,被以买卖土地使用权给抓了,他公司同时又在投资房地产企业,然后开了一块土地,结果全部的收入被追缴,人也被判刑入狱。因此,在进行重大行为决策时,如同经济学上的木桶原理,法律也是企业经营的一个板块,如果缺失这一块,有可能导致企业的水荡然无存。所以,要明白盲目也是企业一种重大的风险成因,要注意克服盲从、理性思考。
(三)被冤屈
第三种重大风险成因是“窦娥型”,完全存在被冤屈的情况。然而,基于证据的因素、人为的因素,冤假错案在任何社会都会存在,但是也可以进行防控。因此,律师要着重考虑,怎么样让没有做坏事的客户,不会陷入不白之冤。所以在证据防火墙的设置上、行为边界的鉴定上、整个经济活动、所谓的合规以及在法律风险管控和跟踪等方面,律师都要多加留意。比如故意,肯定是企业家来掌握行为边界;而误入陷阱的,律师介入重点审查,企业家也要关注;但是完全被冤枉的,更主要的是律师去设置防火墙。
在社会发展中,我关注到一个问题,企业家几乎是十年换一茬。因为经验虽然是促成企业家成功的因素,但经验已经发生,就是过去的事情,往往会束缚我们开拓性思维的养成。所以我们一定要打破经验的羁绊,不断地去完善和拓展自身的知识面。另外,对于人生价值而言,我们过年近二、三十年的发展,完全是人类历史上的奇迹,但是积贫积弱望往往会对财富有一种畸形的追求。所以普遍存在炫富的情形,甚至有人为了炫富,不怕去承担法律责任。我就曾看到有些年轻人,为了消费、为了挥霍、为了充面子,哪怕明知道会受处罚,仍会骗一辆车后卖掉换钱去消费。这可以说是一个不当价值观的问题。我想有一个安稳的生活是基础,之后才能再追求更好的生活。我们不能是空中楼阁,如果连正常的生活都不能保障,那么不顾一切地追求物质是没实际意义的。
四、企业重大法律风险的诱因
(一)被控告
1、基于内部纠纷
首先基于内部纠纷,包括自己的员工、股东或是存在特殊亲密关系的人。我以往就接手过一个广东地区的案例。一个持股15%的小股东,把持股90%的大股东给搞垮了。因为他们公司承包了广东一所高校的计算体系,收益非常高。于是小股东就开始打大股东的主意,举报大股东逃税,结果大股东被抓。之后,又举报大股东逃税的过程中,故意销毁会计账册。因为公案查处逃税时,销毁财务账上也是一个罪名,结果大股东被立案侦查,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但出了监狱,公安又直接以职务侵占的罪名把他带走了。因为他把收缴的现金用车运回家中。所以大股东又被判了十年。那么小股东有10%股权,自然会掌控公司。我想十年之后,小股东把该挣钱也挣完了,人也会不知所踪。因此,内部纠纷中被控告的风险是非常大。
2、基于外部纠纷
(1)竞争对手或者无意冒犯的人,当事人可能会因他人的举报而身陷囹圄。而且现在刑事控告和刑事控告应对逐渐发展成为一种业务,我本人是不太愿意进行控告,但是有时候利用刑事控告来打击民商事竞争对手,已经趋向于普遍,并且越来越多。
(2)被查处。主要情形包括当事人因东窗事发或是招惹是非。最近大家看到的那个玛莎拉力的女司机,然后又有劳斯莱斯司机事件,所以过于高调、过于招摇容易引起他人乃至社会的关注,从而引发风险。
我曾经办理的案件,有一个企业家因为拆迁问题,简单来说过于膨胀,于是给当地的领导发微信说,你们政府流氓。然后领导就开始排查,到最后因为企业家有一项专项补助的资金手续是不真实的,结果以诈骗罪被立案。那么190万起点刑就是十年,好在后来经过辩护,而且他的亲友也有一定的力量,对这个案件回归公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最终改判了伪造国家公文印章。总之,主动招惹是非,有时候怒不可遏,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是出事的重大原因。
(3)受牵连。还有一个情况,就是受牵连。在此,大家要明白一个概念,要注意自身的社交链条,不要和高危人群进行接触,因为社交链条是无线连接的。比如领导的受贿行为被查处,然后抓住行贿人。有可能别人没出事,但是收他钱款的官员出事了,而你天天跟他搅在一起,有可能会受到牵连。因此,对企业家来说,要注意风险爆发的诱因。
五、企业家重大风险的分类
第五个话题就是企业家重大风险的分类,这个可能主要是和我们律师交流,企业家也可以参考,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且要提示大家,尤其要警惕个案会引发系统崩溃。对于风险本身而言,一件小事有可能牵连诸多的事情。
(一)企业内部风险
1、决策和控制权的丧失
第一种风险,企业决策和控制权的丧失。这个不涉及刑事,主要涉及民商事补偿问题。比如基于股权配置和章程的不匹配,小股东反向控制企业。我曾帮助一个国企去处理股权纠纷问题的时候,发现其内部法务人员在公司60%控股情况下,拟定重大事项需要2/3的多数通过才能生效。所以我提出:“你们公司的规定不合理”。他说:“但我完全合法”。我说:“合法是合法,但你有利于对方”。结果导致公司完全失控,任何重大决策,60%的股权都决定不了,甚至小股东完全把他的钱拿去并购当地企业。而且这种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不会受理,并且因为公司的明确章程,工商局也无法去调解起诉。因此,在股权的设置上,要懂得怎么样去掌控企业。
华为和阿里都是创新性的成功案例,华为的任正非虽然只占股权1.4%,但是所有的员工股都有工会代持,而且那些员工股没有表决权。这样他就能集中决策以及妥善解决民主管理中难调和的矛盾。但同时,万科是一个反型案例。其因为制度设立不合理,导致公司完全失控,险些被别人并购。这个主要是因为企业创始人或者管理股东的权利没有保障,以及没有妥善设置公司的生命文化、管理以及理念的延续等问题。
2、分支机构或是挂靠单位会给企业带来巨大风险
在实践中,我们会发现分支机构或是挂靠单位会给企业带来巨大风险。分支机构在外面单位行贿,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甚至影响投标。比如去年一家大型国企的总解决找我帮忙,后来我给他出个主意,让他们公司在省内再投一次标,然后让行政管理部门先把公司的投标资格给排除掉,然后诉讼并要打赢官司。当然,诉讼有点人为因素,但显然肯定不是虚假诉讼。诉讼有了判决之后,也许可以对你们公司招投标资格形成一个有效的法律依据。否则其公司一旦投标,竞争对手马上就会举报其分公司背叛单位行贿,将会极大影响公司的运营活动。此外,分支机构还会存在对外大额借债,赊欠别人货物,最终由总公司来背锅的情况。因此,企业家在设置分支机构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些状况。
3、管理团队的权力限制风险
另外,还有管理团队的权力限制问题。在这列举一个公司管理层权利限制失败的案例。黄光裕在被追究行政责任之后,总经理陈晓反控公司,险些导致国美陷入万劫不复。
(二)公司经营管理风险
第二个方面是公司经营管理。经营管理涉及到众多关系,在此我就不给大家分析具体的罪名了。只是要注意这些活动中,容易发生风险。
1、行贿,可能更多的涉及到政商关系。它产生的法律责任不仅是承担刑责,而且影响自己的市场准入。因为很多交易活动,对方都要由司法机关证明其近几年没有行贿罪的劣迹。
2、合同被骗。前面给大家介绍过,企业家没有考虑信用额度问题。另外,在建立合同关系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到利用担保制度给自己的企业债权进行保障。那么一旦债务人“坚壁清野”,没有了证据,就难以追溯。
3、民事欺诈。我在上海的一次讲座过程中,一个听课的律师就提到一个问题,他们企业法律顾问在一起钢材交易过程中,耍小聪明,给人家换了一种型号。他认为这只是一个民事纠纷,到后来对方坚持以销售伪劣产品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它等于以次充好,其原有型号是合格产品,但你用它冒充比它高一个等级的产品,那就是以次充好。这种情况下,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后,不仅要赔偿,而且还会遭受损失,只会“偷鸡不成蚀把米”。大家一定要注意,不要用“智多星”吴用的方式,突然灵机一动,不经认真分析的事情往往不知道深浅。作为企业家而言,一定要避免以身涉险。
还有一个安徽的案例,就是在债务加入并追刑。一个债务人欠他钱,结果第二年债务人挂靠了一家公司,他就让债务人在欠条上补上浙江分公司的公章,后来债权人把这家证券公司连带起诉。一审、二审民事判决生效后,判决结果也对他有利。钱划扣到我们这边庐阳区法院,结果浙江公安过来把人带走了。带走之后这边就是坚持无罪辩护。那么这个案件咱们省律协刑委会领导要求专家论证,我也是参与其中,认为不构成犯罪。就像大家都知道前两年鸿茅药业也敢跨省抓捕,就是基于跨地抓捕、审判,案件到不了最高院,因为省内有地方保护。这种情况下,由于一个民事纠纷,一个债务加入,自然会把自己陷入刑事诉讼风险之中。
当然了,之后我们对事情进行了反思。比如危机应对的时候,怎么办?是不是可以考虑釜底抽薪,立即把钱还给对方,不跟对方争执。一旦还钱了,债权人是不是马上就没有动力了?没有动力了,釜底抽薪之后,公安又没有人补他办案经费,他还会忙什么呀?是不是有可能就确保这个案件就结束了。但如果我们只争是非,不管厉害,有可能会导致僵局。当然在是非问题上,我们不一定就是完全有理,不能说全是善意。有些决策层就认为只要你行为有错,我就会批评你。罪刑法定是我们法律人的思维,但是决策者多种情况下不具备这种思维。因此,要注意债权债务关系、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强迫交易等问题。
4、非法经营。并且,大家要非常注意,非法经营罪是一个“口袋罪”,很多行为都可以往里装。 前一段时间,一个同乡的企业家打电话找我,说他遇到了麻烦。因为他一直在做林木的业务,销售墓地。我说你不一直在做这个吗?后来他告诉我,当时审批的时候可能是限于乡镇,一旦超出范围,当地可能就会找他的事。就会把他所有的经营活动、社会活动都进行排查,如果发现瑕疵,那有可能就作为一个罪行的理由,认为非法经营。因此,凡是要经过特许的企业经济行为,我们一定要注意。虽然说现在工商审批比较宽松,只要不禁止都可以从事,但是对于特性领域,一定要注意风险的范围。
5、销售伪劣产品。刚才也涉及到这个问题。但是我们从事其他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还是要注意,包括民商法律风险也很大,因为你的进货渠道可能是从外面进过来的,然后你进行销售之后,结果你销售渠道就找不到了,最多会承担民事责任。我在多年前办理的一起销售奶粉引发的争议案件,也是涉及到巨额赔款。这家商店也挺亏,他从批发部门进货之后,到最后他找不到商家,结果别人就起诉他,他只好承担巨大的责任。
6、不当竞争。在竞争领域,包括虚假广告、侵犯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被侵犯,都是企业要重视的因素。因为像华为企业的成功,就是因为他们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同样,知识产权争议有可能会导致企业遭受巨大的损失,甚至企业被打倒,这都是要考虑的问题。
(三)财税领域风险
财税领域包括投融资、股票上市等,我着重给大家讲一下。比如有些企业到了一定规模,就执着于上市,总是觉得上市企业很光鲜,但是实际上市的成本很高,而且不被批准的可能性也很大。有时候耗费了巨大的资本,到最后上市之后反而导致企业的衰败。因此,大家对投融资各个领域的风险都要有充分的考虑。
就像前面谈到过贷款,其手续一定要真实。我曾经办理过一起案件,因为资金紧缺。企业和银行故意拟了一个所谓的建筑企业,把虚假的建筑工程作为资金用途。结果当地政府去查找时,就直接把这个事情作为骗取贷款追刑了,银行也不报案,但是企业贷款手续是假的,被追刑也不能说全然没有道理,而且只要能够形成争议,司法机关肯定是强势一方。因此,我们在所有的行为过程中,一定要避免涉及到重大风险。
(四)生产与劳动用工风险
关于生产与劳动用工,前段时间我跟客户一起聊天时,因为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过一起货车倾覆,压死了一个轿车中的几个人。这种情况有可能要作为重大安全事故的追责,那么在签订运输合同的时候,我就一定要选择一个有独立法人资质的运输企业,然后对于事故责任风险,我们要进行明确的约定。这样可以把相应的风险进行阻断。
(五)企业设立与消亡过程中的风险
另外,在企业的设立与消亡过程中,也都有相应的犯罪。其犯罪是针对企业而言,等于是无缝式的排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现在只适用于特定的企业,当然罪名仍然存在。在破产环节,还有妨碍清算以及虚假破产等罪名。这些都是企业从设立到消亡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的风险。
(六)其他类型的风险
除了这些企业经营管理的环节的风险,还想跟大家提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比如酒驾问题,往往很多企业家基于应酬,觉得不喝一点不合适了,车不开了,喝完酒的时候,却又认为自己没事不需要请代驾。酒驾、醉驾本身是刑事责任里最轻的一种。重一点的就是交通肇事。饮酒之后,即使没有醉酒,他的责任划分是有影响的,同样的后果,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全部责任,有的追刑有的不追刑。因此,酒驾的危害不仅仅是醉驾。另外,还有一种更大的风险,而且这种判例不止一起了,就是醉后导致多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现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把它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这个罪名最高可以判处死刑。我去年辩护了一起案件,就具有很大的争议,最终仍然判处无期徒刑。这种情况,等于不仅造成受害人的家破人亡,对自己也是家破人亡的后果。因此,醉驾不是小事,以上是对于企业家重大法律风险的分类介绍。
六、企业管控流程问题
第六个方面涉及到企业管控流程问题。我们前面主要谈识别,因为识别是管控的前提。对于管控流程,我们就简单化地区谈。在实际操作中间,需要是被落实,而不是一个太复杂的问题。
管控流程首先要企业家改变理念,有自我约束风险意识
因为我后面还会再次涉及这个问题,在此就不再展开。
(二)进行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我们制定规范的前提,往往制定风控需要律师团队到企业去做班,根据企业的行业特征和企业自身特征,对具体的风险点进行逐一识别。识别之后,在做出相应的规范防控。甚至对一些企业,要根据企业老板的特点进行风险布控,比如我是某电商公司法律顾问,我知道公司老板有独特的生活习惯。如果他到美国,我就会想方设法地让其避免单独和女性接触,不至于导致声誉和财产双方造成损失。所以,它是一个具有个性化的法律服务。如果框架千篇一律,是不能适用于企业实际经营的。
(三)落实规范
第三点叫落实规范,即把规范一定要落到实处。如果设定后大家不执行,像前面那个陈主任谈到过,包括企业员工培训要留痕。比如重大生产安全的事故问题,你要有违章等情形,会被追究管理责任。但如果规章制度权健全了,而且有培训。这个情况下,虽然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但至少刑事责任有可能就不会把你圈进去。一旦出现工伤,企业追刑责,管理层被抓,此时,死者合法的赔偿项目未必能够满足他。因为他有了另一手牌,就是他要是谅解,你的人有可能判缓刑;他不谅解,于是会去闹,甚至索要一倍两倍的费用。因此,规范制度一定要落实。
(四)提前介入风险管控
风险管控要提前介入,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危机,律师就能够对危机作出应对。因为信息掌握比较全面,而且如果提前介入,保有的证据相对也更充分,危机应对也更有效果。近些年来,我办理的较大收益的业务几乎都是危机应对。因为企业家被抓进去之后,从我个人辩护的成功率来说,相对会比平均数要高一些,但是总的来说,律师辩护很难力挽狂澜,更多是像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的微薄作用。但是在风控、危机应对领域,律师作用的发挥就大得多。
(五)参与诉讼
最后是参与诉讼,一旦风险爆发之后,有准备的律师参与诉讼,我想比临阵磨枪的律师把握问题可能更为准确一些。
另外,管控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静态的,实际上就是前面提到的刑事合规的理念,包括其他领域的合规,它是一种制度建设。另一种是动态的,首先是对企业的防控,律师对于整个企业,要从各个流程进行风险识别、制度设计以及落实防控。另外就是项目上的风险防控,比如城市要盖一栋摩天大厦,他们需要请一个风控团队来进行参与的。没有律师的风控,一旦出现事情,企业会难以应对各种合同纠纷、民事纠纷、行政上的处罚以及刑事法律责任。
七、企业法律风控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没有风险识别能力
企业风控的现状,我觉得就像是企业家和律师在谈一场没有真情的“恋爱”。虽然我和企业家交流的机会比较多,但更多的是相互的慰问、寒暄。真正主动找我合作的人不多。另外,我发现企业家不会轻易听他人的劝阻。比如在有些问题的设置上,从律师角度来说,我考虑风险防控,他们却认为律师是不是想多了。但是,恰恰企业家追求的是“一万”,而律师的防控就是“万一”。但是,问题的主要责任,我想不能归责于企业。因为所有的问题的改革,应该是以供给方改革为主导,而不是以需求方改革为重点。
但是律师有时候会去指责对方,认为企业家没有真情。那么律师风控业务开展不充分的根源在哪?实际上,我国二、三线城市,甚至包括一线城市,从事风控、法律顾问及非诉讼的律师,往往业务上并不成熟。第一不了解诉讼业务。我在给实习律师考核的过程中,安大的教授就批评过一个律所,说你们律所拿来的全是非诉讼卷宗,你不做诉讼案件,怎么可能做好其他工作?因为真正的法律风险从来不是从法律条文上发现的。法律条文包括合规是一个基础,就是说“法有尽而事无穷”,真正的风险要从诉讼中具体进行分析。因此,律师如果有丰富的诉讼经历,或者说在民商事交易过程中见多识广,我们会知道,一个规范的行为也会基于主客观因素的扭曲而成为法律风险,并且一些欺诈、坑骗别人的手段往往非常高明。
我在北京了解过一起并购设备的案件。买家公司设立之后,就让一家企业卖给他设备,然而这家企业没有生产过这种设备,于是买家就给出合同要约,并且表示在114上能查到他的号,能证明其是一个正规的军队企业。所以这家企业就想方设法地去收取这种设备,结果收取之后,当企业准备以合理的价格把货物卖给买家的时候,再也找不到买方了。这种情况,十几年前就在北京出现过。所以,如果没有实际诉讼,不去亲身经历诉讼,没有在参与诉讼的基础上大量检索案例,并且很多非诉讼律师还以不从事诉讼业务为荣,实际上是一种价值观的错位,这些都造成律师无法识别企业风险。
(二)不会处理具体的问题
就像杨修满律师刚才谈到的,扁鹊三兄弟是如何给人治病,很多律师只知道给别人兜售理念,实际上拿不出产品,那么企业家跟你谈什么?企业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往往是比较生硬、私密的问题,一般人不愿意启齿。如果律师没有一个很成熟的产品,是不能对接企业问题的。相反,如果律师对企业种类的生产流程非常清楚,对任何容易出现的法律风险,都有相应的应对方式。我觉得律师只要能看出具体的问题,企业家肯定会有兴趣进一步和你交流,乃至促成合作。但是,对法律人来说,本身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即律师往往喜欢用宏大话语,不谈具体问题,只知道仰望星空,不能脚踏实地,导致真正的能力都是书本上的,没有践行能力。这个时候,律师只知道理念,企业家会花钱买你理念嘛?因此,律师不仅要懂理论,更重要的是能具体、实际地去应对问题。
(三)个人主义倾向
现如今律师行业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在于自由执业,以致个人主义倾向过于严重。重大法律风险防控的广度和深度,绝对不是一、两个人或三、五个人能够掌控的。它涉及到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触及到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投融资等诸多领域,而且律师除了做出整个风控产品之外,还要长期进行维护,是一项高频互动的工作,个体不具备相应的经历和能力。因此,目前而言,没有大的团队是处理不了这个问题的。但是,我们不能只是从律师角度来谈,还要意识到企业家视角也有一定的问题。比如前面谈到,大家的重视只是口头重视,不能真正落到实处。请一个风控团队,不是说企业仅仅是一年交个三、五万的过户费用,尤其是第一年法律产品的打造,价值和劳动不匹配,这个时候,企业出不了价格就买不到这个产品。
第二种情况就是机会主义。人的心境就是这样,好多人从三米高的台阶上往下跳,他不敢跳。因为觉得必然膝盖会受损。但是在高速上开车,他敢飙到180码。他总认为厄运不会降临在自己身上。对于事情的风险,我认为可管控的风险就不是真正的风险。但是如果你不去管控,可能的风险会转化成为必然的危机。另外,基于价值理念的不同,企业家在投资或是经营过程中,过多地追求确定性东西。而律师尤其是段位比较高的律师,通常是在不确定性中寻找确定性。
因此,对于企业家而言,他可能是看到确定的东西,才愿意支付费用。如果面对不确定性,他总认为这个事情无法掌控,下意识地想要回避。当然了,这个也是一个伴生关系,律师也不可能完全把控住问题。
(四)企业家思想和人格特征的局限性
另外,企业家会有迷信官员,甚至迷信鬼神的情形。我感觉到九华山的香火一直很旺,我们老家的小庙到春节期间,第一炷香就已经被炒到很高的价格,花钱的多数是企业家,毕竟企业家不怕花钱。但在当下的社会,官员已经不愿意和企业过多交往,更不敢去干涉企业。我曾经认识一个北京的企业家,他和最高层有私人交流。16年元旦在合肥请我吃饭时被教委给控制住,然后从饭桌上被带走,没有任何人敢问。后来企业也被搞得人心涣散,而且项目延误损失非常大。所以,指望官员去干预案件是完全不现实。因为我们不能期待任何一个人为你抱不平,只有靠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然后做好防范。
还有,企业家的人格类型是风险型的,而律师是厌恶风险,是保守型的。因此,双方往往谈得来,但是谈不拢、不能达成合作。企业家可能听律师谈到的问题很新鲜,有兴趣交流,但到最后却不愿去做。所以,大家一定要明白辩证的去看问题,不同价值观、不同性格和思维的人在一起交流,才是相互有益的。总是找一帮脾气性格一致,往一个方向走的朋友,慢慢大家都会偏执了。我本人就喜欢和企业家交流,第一我和企业家有合作的可能性,第二企业家和我思维一致。但是归根结底,想要解决现存的问题,要依赖律师自身先把产品做好。因为供给侧需要具备主动性,不能像当时福特汽车一样,只生产黑色的汽车,后来随着社会发展,个性化需求越来越普遍,导致其销售策略的失败。其实企业家往往不怕花钱,而是怕买了一个残次品、尝试性的法律服务。因此,光有生产力是不够的,还要打造出精品。
(五)企业家风控的展望
1、想要解除企业家的后顾之忧:
(1)财富与安全要并重。吴英判处死缓;黄光裕虽然是当地的首富,也被判处十几年的刑期。而且作为公众人物,在大众的关注下,减刑反而更加困难。基于人生的五大层次需求,生存的需求之后,是安全需求。大家一定要记住,安全不仅是生命安全、健康安全,还有法律安全。
(2)刑事风险是灭顶之灾,是企业家不能承受之重。举一个案例,袁宝璟得罪刘汉,因为刘汉有周永康做后台,后来袁宝璟命都丢了。然后周永康事发,把刘汉牵扯出来,最终刘汉也落个丧命的下场。后来刘汉说,我只是一个企业家,我是做生意的,几亿算什么事儿。但是后期环境影响比较大,所以我们还是注意避免企业形式风险的爆发。
(3)目前的政策司法环境。由于官商关系的变化,我想只有对风险进行管控、加强自我约束,才能够保护好自己。另外,前面谈到过刑事控告日益增加,竞争对手、内部矛盾,甚至说告密者无处不在,这也是民风衰败的一种体现,但确实也是一种现实情况。
(4)我们国家是致力营造稳定发展的大环境,严控、严管、严打会成为一个持续状态,短期内不会有太大变化,甚至事后法会成为我们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常态。有些刑事辩护律师基于法条,认为法不溯及既往,以前的行为,以后司法解释不能追究。但是在实践中,刑事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只要你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打击以前行为的情况将会普遍存在。
2、对律师有什么影响呢?
(1)收益更高。据我所知,一家北京的外企,对于一个风控项目,律所收费9000万,这个收益非常高。后来那家律所有意让我加入其团队。因为他们律所没有会做刑事的律师,或者没有多少熟悉刑事业务的律师。但我考虑到自己的团队哪怕没有这么高的收益,但我们可以慢慢发展,没有必要在和别人合伙。总的来说,大部分外企,包括现在上海、北京的一些大企业,确实相当重视风控。实际上,它的收益以后会高于上市投融资业务。
(2)律师价值的实现。律师帮助企业家,企业安全有了保障,就能够更好地发展,效益也会越来越好,律师承接的业务也就更稳定了,双方之间会形成一种良性循环。而且律师也更有存在感和实现自身的价值。因为在这种状况下,律师的业务和自身的水平直接相关,从而更具有创造性。这和刑事、民事诉讼不一样,毕竟在第三方说了算的情况下,律师的技能在绝对力量面前是没有用的。而且基于我国司法体制以打击为主的现实,一旦案件进入刑事诉讼,难以逆转。
(3)“业务蓝海”,因为这个领域目前竞争较小,经过深入学习和实践,律师会有很好的建树。
(4)打通律师的“任督二脉”。因为我原本主要的业务就是诉讼,但是它是低频的消息,你不能老是期望你的客户下周还出事来找我吧?这是不道德的。律师把案件办好了,自己的当事人往往还不愿意见自己原来的辩护律师,因为他不想回顾那些辛酸往事。很多辩护律师会问我,客户和市场在哪?我认为一旦律师学会风控,那么对企业风控和后续问题的辅导,就会形成延续,会形成一个所谓的“增强回路”,业务也会不断发展。当然,我们现在还是要办理诉讼,并不是为了在诉讼中获得多大的收益,而是因为律师不能脱离一线。
以上就是我对企业重大法律风险识别和管控的个人理解,如果有不全面、不准确之处,也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作者:单玉成律师
编辑:丁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