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兴集团涉嫌集资诈骗罪案例相关解读

  3月22日晚间,据上海市公安局官网微博发布消息,自2018年7月立案侦查阜兴集团涉嫌证券犯罪以来,上海公安机关在证监会阜兴集团私募风险处置协调工作机制及公安部统一部署指导下,进一步查明了阜兴集团涉嫌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具体如下:阜兴集团在无盈利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关联企业担保、流动性支持等方式承诺固定收益,包装发行有限合伙类、债权类理财产品和私募基金产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募集款项大部分用于兑付到期产品本息、支付销售佣金、个人挥霍及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等。后续私募基金行业类似案件预计参照阜兴案件模式进行处理。

  阜兴集团案件立案后,阜兴集团董事长朱某某等8名高管已被批准逮捕,最终预计按集资诈骗罪最高档处罚进行定罪量刑。

  上述案例中,阜兴系涉案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但备案并无法证明为其后续基金管理中的相关行为合法性背书,如若存在归集资金、进行挪用、达成侵占等行为亦无法因运作主体为已备案私募基金而逃避其违法犯罪所需承担刑罚。私募基金运作合法合规性需持续关注,不能“一备了之”。

1. 避免出现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行为

(1)募集时不可存在公开募集行为,需进行特定投资者确定及合格投资者审核等程序;

(2)每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可突破法律法规约定的人数限制

2. 募集款项不可进行挪用

募集款项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风险揭示书中披露用途使用,在spv或底层公司如存在资金使用目的并不符合投资项目运作等情况则存在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的风险。

3.避免出现资金池业务行为

基金运作中应避免出现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情形。

管理人管理的每个基金产品都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各基金之间的财产不可进行混同或产生交易。基金产品及资产的期限需对应,避免出现期限错配行为;且在基金进行分配、发行和赎回时,应对基金实际资产进行合理估值并以估值为基础进行基金分配、赎回、发行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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