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核定 关于41号公告独资合伙企业的九个问题

李嘉文编辑整理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官网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或者财税41号公告)。这个公告的出台引发了财税实务领域、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

第一、什么是独资合伙企业?

第二、有投资人称,我们在某地设立的合伙企业,当地税务局同意所得税按照20%的税率来缴纳,这个属于核定吗?是否在这次清理范围之内?

第三、这个文件提及的于2022年1月底向税务机关提供权益性投资情况,如果此独资合伙企业已按照查账征收,是否就不用在此日期提供投资情况了?

第四、财政部41号公告实施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也是纳入经营所得且不允许核定征收吗?

第五、如果是双层合伙架构,甲合伙企业和乙个人独资企业共同作为合伙人设立丙合伙企业,丙合伙企业从事珠宝玉石经营,形成的经营所得分配给甲合伙企业和乙个独企业,甲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乙个独企业的投资者都自然人,是否属于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我们在某某保税港区的有限合伙企业会受影响吗?我们不是核定征收,而是分红有地方性返税?

第七、2022年1月4日上班后,如果我们依据新的41号公告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哪些材料?

第八、我们是一家从事蔬菜经营的普通合伙企业,但是也同时持有一家同样是从事蔬菜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我们的自然人合伙人的经营所得也不允许实行核定征收吗?

第九、存在股权投资就不允许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是41号公告发布后才出现的事情吗?

第一、什么是独资合伙企业?

这里的独资合伙企业是一个简称,其实是将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放在一起合起来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不是说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之外创设了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按照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独资合伙企业需要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

这个问题其实原本不是问题,可能是因为没有仔细通读41号公告全文导致。另外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都在41号公告适用范围之内。

第二、有投资人称,我们在某地设立的合伙企业,当地税务局同意所得税按照20%的税率来缴纳,这个属于核定吗?是否在这次清理范围之内?

独资合伙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多数地区是按照自然人投资人、合伙人的经营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但还是有一些地区允许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适用20%的单一比例税率。实务中存在的核定征收是针对经营所得的情形,不是针对20%的比例税率这种情形。如果按照41号公告的表述或者此前税务总局的有关解答,个人倾向于认可经营所得这个理解,而不太赞同财产转让所得这种理解,认为适用20%的比例税率存在一定的风险。当然是否一定会被推翻,还要看具体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态度和具体的征管规范程度。

第三、这个文件提及的于2022年1月底向税务机关提供权益性投资情况,如果此独资合伙企业已按照查账征收,是否就不用在此日期提供投资情况了?

对于目前已经存续的独资合伙企业,无论其原来的征收方式是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只要是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都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如果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会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第四、财政部41号公告实施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也是纳入经营所得且不允许核定征收吗?

独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独资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含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税。文件依据为2001年1月17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这个口径不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的影响,不纳入经营所得。

比如,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自然人A老师和B女士,约定的分配比例是60%和40%。在2022年,合伙企业转让所持有的甲公司股权确认股权转让收入3000万元,同时从所投资的乙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200万元,这里3000万元股权转让收入形成的经营所得不允许核定征收,应分配给两位合伙人的所得份额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单独作为两位合伙人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据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如果是双层合伙架构,甲合伙企业和乙个人独资企业共同作为合伙人设立丙合伙企业,丙合伙企业从事珠宝玉石经营,形成的经营所得分配给甲合伙企业和乙个独企业,甲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乙个独企业的投资者都自然人,是否属于股息红利所得?

丙合伙企业从事珠宝玉石经营,形成的经营所得1000万元,该项经营所得在丙合伙企业层面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按照“先分后税”原则上传至两个合伙人甲合伙企业和乙个独企业,假设甲合伙企业和乙个独企业在丙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分别是70%和30%,则甲合伙企业应分得700万元,乙个独企业应分得300万元,这些所得在甲合伙企业和乙个独企业层面同样也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其中,乙个独企业只有一个投资者自然人A老师,由A老师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A老师从个人独资企业应分配的所得300万元不是股息红利所得。

我们进一步假设,甲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C先生和B女士,分配比例为60%和40%,C先生应分配的所得是700×60%=420万元,B女士应分配的所得是700×40%=280万元,这些所得都是由C先生和B女士各自按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也都不是股息红利所得。

有的人可能会提出,我丙合伙企业对合伙人进行利润分配的时候,我合伙企业出面做出利润分配的决议,给合伙人发出利润分配通知书,也不是股息红利所得吗?对不起,这个时候还是不属于股息红利所得,而是经营所得的划分和上传。

第六、我们在某某保税港区的有限合伙企业会受影响吗?我们不是核定征收,而是分红有地方性返税?

财税41号公告针对经营所得且不允许其实行核定征收,目前不涉及地方性税收返还的处理。不允许核定征收属于税收征管政策范畴,而各地的税收返还其实是财政补贴,不属于税收政策范畴,属于典型的财政政策。

第七、2022年1月4日上班后,如果我们依据新的41号公告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哪些材料?

财税41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但并未明确有关需要报送的信息清单,请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第八、我们是一家从事蔬菜经营的普通合伙企业,但是也同时持有一家同样是从事蔬菜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我们的自然人合伙人的经营所得也不允许实行核定征收吗?

按照财税41号公告的要求,只要你是独资合伙企业且持有权益性投资,包括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哪怕这些权益性投资只有一分钱,哪怕其投资比例仅有0.01%,其经营所得就必须实行查账征收。此时这家从事蔬菜经营的合伙企业需要注意的是,纳入合伙企业经营所得部分的蔬菜经营的利润,也同样需要实行查账征收,而不允许核定征收。

第九、存在股权投资就不允许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是41号公告发布后才出现的事情吗?

不是,其实在41号公告出台之前,就有不少税务机关要求对一些股权投资类的合伙企业禁止核定征收。41号公告相当于是对此类情形做了一个“终极明确”,只要你独资合伙企业存在权益性投资,就不允许对其经营所得进行核定。

你可能感兴趣的:(不准核定 关于41号公告独资合伙企业的九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