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赐予的反悔机会,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正式公布后,很多读者朋友或许听说过离婚冷静期制度。冷静期制度是在民法典编纂时,新设立的离婚制度,在过去的婚姻法中没有规定。这条立法的宗旨是为了防止夫妻双方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一时冲动,双方又都在气头上,两个人一商量就到婚姻登记机关的办理了离婚手续。没过几天,消了气,有一方可能因之前没有考虑成熟,现在又不想离婚了。可结果是生米已经煮成了熟饭,悔之晚矣。

冷静期就是法律赐予冲动离婚朋友们的一剂后悔药。那么,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具体内容都有哪些,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还是先看民法典中的法条原文,《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条法律规范,在条文表述上比较简单,读者朋友都能理解,毋庸多言。笔者在这里只提醒请朋友们要注意一下,这条法律规范中的两个时间节点,就是法条中出现的两个三十日。第一个三十日,系指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撤回了申请,婚姻登记机关都不予办理离婚登记。这第一个三十日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冷静期。

法律中第二个三十日,系指经过了第一个三十日的冷静期之后,双方要在三十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去领取离婚证,如果超过了三十日,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法律视为男女双方以默示的方式撤回了离婚申请,因而,婚姻登记机关也不予办理离婚登记了。

这样算来,通过登记离婚,最快的时间是递交申请后三十一天,最迟会在六十天内可以拿到离婚证。不论因为撤回离婚申请还是超期而视为撤回离婚申请,导致未能办理离婚证,如果想离婚,就得从头再来,重新申请,依然需要经过三十天的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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