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市浦东市场监管局给迪卡侬开了一张罚单,原因是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款裤子纤维含量不合格。印象中这已经不是该公司第一次因为服装纤维含量不合格而被罚了。
2018年04月26日迪卡侬因一款针织运动服纤维含量不合格而被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
2020年11月30日迪卡侬因一款茄克衫纤维含量不合格而被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2020年12月09日迪卡侬因一款内衣纤维含量不合格而被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2021年8月8日迪卡侬因一款滑雪袜纤维含量不合格而被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哲学家说过,人不可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里,可是为什么迪卡侬却能一而再、再而三的因同一个质量问题被全国各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呢?难道是因为服装纤维含量的标注太过于复杂而使得企业难以掌控?那我们就来看看我国是怎么规定服装纤维含量标注的。
服装纤维含量的标识是纺织品最基本的产品信息,它影响着纺织品的各项性能及产品价格,我国关于服装纤维含量标注的标准是GB/T 29862-2013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标准主要规定了纺织产品纤维含量的标签要求、标注原则、表示方法、允差以及标识符合性的判定,并给出了纺织纤维含量的标识示例。
根据该标准的规定,每件纺织品都应该附着纤维含量标签,标明产品中所含各组分纤维的名称及含量。
服装标签上的纤维名称应使用国家纤维属名标准中规范的名称,天然纤维属名标准是GBT 11951-2018 《纺织品 天然纤维 术语》,化学纤维属名标准是GBT 4146.1-2020 《纺织品 化学纤维 第1部分 属名》,对于尚未统一名称的其它新型化学纤维可标注为“新型XX纤维”。纤维含量标签应用中文标注,也可以同时使用其他语种的文字表示,但应以中文标识为准。
为了凸显产品的价值,对于经过特殊处理或特殊形态的纤维,可在纤维名称后面添加如实描述纤维特点的术语,例如:棉(丝光)、涤纶(中空);对于经过改性处理的功能性纤维,可在纤维名称后面添加与改性成分相关的术语,例如:粘胶纤维(含有珍珠粉)、聚丙烯晴纤维(含有蛋白质)。
纤维含量以该纤维的量占纤维总量的百分率表示,宜标注至整数位。纤维含量应采用经过公定回潮率修正过的纤维质量百分率表示,这对于回潮率比较大的纤维品种尤为重要,可能会导致较大的偏差。
对于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纤维组成的产品,一般按纤维含量递减的顺序列出每种纤维的名称,并在纤维名称前或后列出该纤维的含量百分比。含量不超过5%的纤维,可列出该纤维的具体名称,也可用“其它纤维”表示;当产品中有两种及以上含量各小于5%且总含量不超过15%的纤维时,可集中标为“其它纤维”。
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含有能够判定为是装饰线或特征纤维(如弹性纤维、金属纤维),且其含量不超过5%(粗毛纺产品不超过7%)时,可使用100%表示纤维含量,并说明“xx纤维除外”。
对于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纤维组成的产品,标签上每种纤维的含量匀差为5%;当标签上的某种纤维含量≤10%时,纤维含量允差为3%;当某种纤维含量≤3%时,实际含量不得为0。当标签上的某种填充物的纤维含量≤20%时,纤维含量允差为5%;当某种填充物的纤维含量≤5%时,实际含量不得为0。当产品中某种纤维含量或两种及以上纤维总量≤0.5%时,可不计入总量。如果适用,可标为“含有微量XX”,或“含微量其他纤维”。
纤维含量标识的标准总共也就6页纸,我想如果公司真的重视产品质量的话,一个合格的技术员应该一天就能掌握要点,企业也就不会频繁的因这个问题而被罚,罚款可能还是小事,因为经常被质量部门通告产品不合格而引起的品牌信誉危机才是大事。当然,对于我们普通消费者,如果产品仅仅是因为纤维含量不合格而被罚,我们也没必要太紧张,因为这个不合格可能也就是因为服装上没纤维含量标签,或者标签上纤维名称不规范、与实际所含的纤维不符合,亦或者纤维含量偏差超出规定范围,这些问题对服装的实际功能及使用是没有影响的,唯一的风险就是可能企业虚标纤维是为了以次充好,把你当韭菜割了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