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7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A项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见,《合伙企业法》并未规定合伙财产份额出质须记载于合伙协议并进行工商登记,故B项错误。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出质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无论第三人是否善意,都不能取得质权,故C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为保证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因此不论是以拍卖还是变卖方式实现钟冉的质权,合伙人高、田二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故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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