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隐秘的一部法规,赠与税和遗产税的伏笔

来自:吴江林静的财经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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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个税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已经结束。

其中第十六条引起激烈争议,究竟说了些什么?

第十六条 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等用途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  个税实施条例

焦点一:“捐赠”交税!

2018年8月31日通过的新个税法,规定了个人所得税法的征收范围,还真没有“捐赠”。具体规定如下: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焦点二:谁交税?

个人收入所得税,顾名思义“有所得,才交税”,把财产“捐赠”出去,自己没所得,交啥税?那就受赠方交个税么?这于情难容。比如地震了,我们捐助财务,受赠方苦嘎嘎的,还要交个税?

焦点三:法律和法规谁大?

个税法是法律,人大起草的。个税实施条例是法规,国税局起草的。法规不应凌驾法律之上。

2  赠与税

征求意见已经结束,第十六条虽然有以上焦点,我认为改动的可能性不大。

此前我在《资产透明化,未来数年的财富博弈主题》中谈到,2017年政府已经完成对网络上的钱、虚拟货币、海外资产及房产等财富情况的摸底铺垫;在《房地产税的尽头,是遗产税》中谈到,经过2018年房地产税上马已毫无悬念,而这都是为遗产税铺路。

本次个税实施条例中的不和谐音,百般解释都显突兀。可是如果以未来“遗产税”的视角,第十六条就是对“赠与税”的一次伏笔或试探。

赠与税是财产课税的一种。以财产所有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去法定扣除额以后的净值为课征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赠与税属广义上的遗产税,是遗产税的补充税种。遗产税是主税,对财产所有者死亡后的遗产额征收,死亡是征税的必要条件。赠与税则是补充税种,对财产所有者生前赠给别人的财产额征收,与死亡没有必然联系。

西方各国多开征赠与税,其目的在于补充遗产税的不足,防止财产所有者生前将财产赠与他人而逃避纳税。

当前如房产的赠与、企业股权的赠与等已经有税收。在赠与税出台后,如父亲给孩子转账赠与,那都是要记入终身免税额,超额需要缴税。

如赠与税法出台,彼时再看个税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三点争论,就都不存在了。

3  遗产税

房地产税从2017年形势明朗,到预计2020年完成立法2021年开征,用时约五年。预计在房地产税顺利开征之时,也就是遗产税激烈讨论开始之时,之后再有一个五年开征。

我曾说过,没有哪个税种比遗产税更能“打着均贫富的旗号”,来增加税收了。考虑政府财政紧张程度,赠与税和遗产税的讨论,或比预期的还要快。海外局势紧张,要用钱杀出一条血路;国内经济疲惫,要四处撒钱刺激经济。

美国已大幅度提高赠与税和遗产税的终身免税额。2017年12月特朗普税改法案通过,赠与税和遗产税的终身免税额从每人550万美元增加到1100万美元。大多数普通人年收入6-8万美金,对比之下无需缴税。

我国已是万税万税万万税。福布斯杂志曾发布一份世界各国税负痛苦指数排名。算法是将各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雇主和雇员社会保障费率,增值税或消费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加总。中国在这份榜单中得分159,仅排在法国后成为全球税负痛苦指数第二高的国家。

这份榜单立刻受到政府的批驳,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撰写了反驳文章《走出宏观税负的误区》。

还好是法国排第一,要是委内瑞拉排第一,都不知道说啥好了。

财富阶层已经为遗产税的开征提前准备。如海底捞创始人张勇夫妇在企业上市前改为新加坡国籍,减少资本利得税,规避遗产税。

普通家庭如何应对遗产税,更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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