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所有权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内容与特征 要注意可能会考主观题(简答题)
[if !supportLists]1.[endif] 概念:所有权是对标的物全面支配的物权,是所有人在法定限度内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
2.内容
积极权能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物的全面支配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几项具体的权利,属于所有权的积极内容
消极权能
在受到他人非法干预或侵害时,所有人有权行使包括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等几项权利在内的请求权,属于所有权的消极内容
特征酒泉蒸蛋排
久恒久性又称为永久存续性。是指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
全全面性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定限制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
整完整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人对于标的物有统一的支配力
弹弹力性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后,虽然占有等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但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以后,所有权恢复其圆满的状态
排他性 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而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权能和限制
所有权的权能概念和内容了解
(1)概念:是指能怎么干,即拥有一个物的所有权,能干什么。
(2)内容:包括四大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所有权的限制:★-
1.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最典型的例子:民宅商用,
2.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通常会结合相邻关系来考
3.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这是绿色原则。
4.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将其他财产收归国有。
三、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二是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比较多,先判断是不是继受取得,不是继受取得,就是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if !supportLists]1.[endif]概念: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2.分类:
第一类,即通过合同取得。
括买卖(买卖合同)、互易(乙用一套房子换甲一辆奔驰S600)、赠与(甲同学觉得乙到处“搬砖”很不容易,决定将奔驰S600赠予乙),这三类都属于合同
第二类是通过继承与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继承的方式分为两类,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遗赠一定是将遗产给继承人以外的人。
原始取得
概念: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
看备注
原始取得有生产先占添附发现埋藏物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
生产别背理解就行
生产是自己的劳动,针对自己的物。
先占:
①概念:以所有的意思(据为己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②要件:
a一是必须为无主物。 是客观判断标准,不是以行为人的主观作为判断标准。
b二是必须为动产。
c三是须以所有的(据为己有)意思占有无主物。
d回顾民法总则:先占的性质属于事实行为。
添附 ★★★★★ 高度关注
①概念:不同所有人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新的财产。
②分类:
a混合: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结合形成新物而无法识别或识别所需费用过巨。
比如东北的大米和海南的大米融在一起,是混合。
b附合: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形成新物而无法分离或分离会大大降低其价值。
一般是动产附合在他人的不动产上,比如在租的房子上加装瓷砖、安装窗户、安装摄像头。
c加工:对他人的动产进行改造从而形成新物的状态(动产+劳动)。比如未经甲的同意拿走他家的烂树根做成根雕,新物是加工;在农村赶集,发现一颗烂树根买回家刻成根雕,成为新物的所有权人,是生产
③添附的法律后果:民法典草案中新增的所有权取得方式。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考点),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那个价值大)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比如上述案例,钻戒归了裸钻一方,但指环也值钱,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有过错进行赔偿,无过错进行补偿。
发现埋藏物
①概念:埋藏物是埋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善意取得主要是重点选择题
[if !supportLists]1.[endif]概念 概念和构成要件考过了主观了不用背了
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者不动产让与(是指卖)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买的人)在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或不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法律制度。
2构成要件
(1)标的物是指可以流通的物。
(2)让与人(让与人是指卖的人,考试注意使用法言法语)无转移该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的权利。
意思是转让人为无权处分 因为只有所有权人才有处分权
(3)受让人(买的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5)第五,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即不动产已经完成登记,动产已经完成交付。
3.法律后果也不会考了
一是物权法中的后果,即善意取得人原始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丧失该物的所有权。
二是债权法中的后果,即原所有权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要求损害赔偿。
4.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动产:
(1)占有脱离物。所谓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
基于是通过的意思,翻译即为占有脱离物,之所以丧失对该物的占有,原所有权人不愿意丧失占有。
赃物(被盗、被抢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动物等属于占有脱离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if !supportLists](2)[endif]货币。
货币属于特殊动产,占有货币者随即取得所有权,因此货币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if !supportLists](3)[endif]禁止流通物:这也不能善意取得,这点比较简单。
5.注意:质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命题方向1: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准确记忆
命题方向2:善意取得中善意的认定从这往下就很很重要了
[if !supportLists]1.[endif]善意的内涵及其举证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如果物权人证明不了受让人是善意还是恶意,一律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
2.动产权利转让中善意的认定 可能考多选题,注意案例。
动产权利转让中,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人)、场所(地方)或者时机(时间)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即其不构成善意。
即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和错误的人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3.善意认定的时间点:
(1)善意取得中善意认定的时间点,为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具体是指当事人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明确规定善意要保持到不动产完成登记时、动产要完成给付时,如果在这之前,发现对方无权处分,不构成善意取得,即使完成登记和交付也不行。
命题方向3:特殊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特殊规则
特殊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转让人必须将特殊动产交付给受让人,如未完成交付而仅登记于受让人名下,则受让人仍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因为动产是所有权的变更是交付
特殊动产是指船舶、机动车、航空器三类。他们都可以登记,但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
命题方向4:因合同效力瑕疵而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转让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让人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①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②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原因导致被撤销。
拾得遗失物年年必考
A拾得遗失物,A能不取得所有权?
不能取得所有权,因为这是有主物。
拾得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无人认领,归谁啊?
归国家。所以拾得遗失物是可以取得所有权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所有。
1.拾得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一是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②二是无报酬请求权,但遗失物的权利人承诺支付报酬的除外
[if !supportLists](2)[endif]义务:
拾得人应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重大过失:一般认为是指违反普通人(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即如果行为人仅用一般人的注意即可预见,而怠于注意,就存在重大过失,就需要赔偿
2.遗失物的归属:遗失物属于原始取得。
(1)有人领取的,归认领人。
(2)如果没有认领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招领公告通常是公安机关发布的)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拾得人对遗失物的不法处置:
(1)据为己有: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的,构成侵权行为。
如果想将遗失物占为己有,丧失一切费用的请求权,包括悬赏广告承诺支付的费用和必要费用。
[if !supportLists](2)[endif]转让他人:
权利人可在以下两种中选择其一:
①第一种是向受让人主张返还遗失物:
a时间要求: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2年属于不变期间)主张。
b费用负担:
若受让人是 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的遗失物的,权利人应向受让人支付其所付的费用, 然后再向拾得人追偿。
其他情况下,即既不是通过拍卖,也不是从具有经营资格者人手中购得,权利人甲无须支付此费用,受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只能向拾得人主张赔偿。
②第二种主张是直接要求拾得人返还不当得利或予以侵权损害赔偿。
四、所有权的消灭
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绝对消灭: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所有权的客体不复存在,如房子被推倒、苹果被吃掉了。
相对消灭: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导致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但原物依然存在,只是换了所有权人
相对消灭引起原因:
①转让所有权、抛弃所有权:A把房子卖给B,
抛弃、放弃所有权,需注意这是单方法律行为。
②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这指的是征收,因为征用不改变所有权。
③所有权主体消灭,如我有一套房子,我死了,那我就失去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是我的继承人可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节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的公民或法人叫作财产共有人,这项财产称为共有财产。各共有人因为财产共有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
特征
1.共有关系的主体总是两个以上。
2.共有关系的客体总是同一项财产。
3.共有关系的内容包括双重权利、义务关系。无论哪种共有都发生对内、对外双重权利、义务。内部相对独立;外部作为单一的权利主体
4.共有关系的形成基于公民或法人共同的生产经营目的或生活需要。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和财产所有权
二、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产生基础
按份共有无特殊要求,通常依当事人约定份额确定方法:先看约定、后看出资额、最后是等额
共同共有基于一定的共同关系方能形成
共同关系:夫妻;家庭成员;继承人
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及变更性质或者用途时(new)的表决
按份共有 经占2/3 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 份额 份额 份额
共同共有 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有物负担的承担
按份共有 按份额负担谁的份额大谁的多
共同共有 全体共有人共同负担
共有份额的处分及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
除共有人另有约定,按份共有人可随时处分自己的份额
当共有人将自己份额转让给共有人以外的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当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
共同共有
无份额转让问题,无优先购买权
对第三人的义务
按份共有也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共有肯定也是
共有财产的分割理由
按份共有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共同共有原则上不行只有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命题方向1:按份共有中优先购买权的具体规则
1. 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1)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同等条件”的认定
不光是价格还得时间一次还是分期
应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3.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1.以转让人发出的通知时间为准, 如果通知没有写时间,或者时间少于15天,按照15天
2.转让人没发出通知,是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应当知道的15天内。无法判断知道不知道的,为共有份额转移之日起6个月
4. 多个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处理
注意: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应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1)不是谁的份额大 谁全部 是根据比例
甲要卖自己的四分之一乙有二分之一丙有二分之一
(2)乙:丙 = 二分之一:四分之一 = 2:1
所以甲的财产分成三份乙买三分之二丙买三分之一
命题方向2: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简答
1. 依份额享有共有权 2. 分割请求权和转让权。3.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 在共有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
对自己所占的份额进行设定没问题但整体的需要整体的意思
5. 物上请求权。(无权请求权) 共有物受到侵害时,共有人可单独或共同请求停
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以维护共有权益。
6. 共有物处分权 占份额2/3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第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
就是专有权共有权(和咱们上面说的不一样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不是共有)成员权
专有权是你自己买的那个实际面积就是减去公摊的
共有权就是公摊的
成员权是你是这个小区的
特征
1.复合性 专有权 共有权 成员权三个权利
2.整体性 这三个权是一个整体 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3.专业权的主导性 1.取得专有权,那两个权就取得了 2.专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和成员权的大小 3. 登记时只登记专有权的部分
4.客体的多元性 客体包括专有部分 和 共有部分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x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专有权、共有权与成员权。
1. 专有权即专有部分所有权(已经考过法条分析)
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构造上的独立性,即“物理上的独立性”,从而能够明确区分;二是利用上的独立性,即“功能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是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2.共有权即共有部分共有权
包括
,如楼梯、电梯、屋顶、地下室等,还包括建筑物的附属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如物业用房、配电室、道路、绿地等。
New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四节相邻关系更加一般不重点
概念
又称相邻权1.相互毗邻 2. 不动产 3.不光是所以人,还有使用人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了解
1. 相邻关系总是发生在两个以上权利主体之间
2. 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间的权利、义务
3. 相邻关系是在不动产毗邻或相近的特定条件下对财产的使用而发生的
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1相邻土地通行或利用2. 相邻建筑物利用3. 相邻建筑物利用 4.相邻不可量物侵害防免
处理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