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7日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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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

称“士”有“任事”者的意味,是因为封建士大夫既是贵族,又是官员。这一结论当然不仅仅是从字义训诂之中得出的。在中国古代的封建时代,已经存在着颇具规模和较为复杂的官员体制,并已蕴涵了后世之官僚帝国体制赖以演生的因素了。加入了军事联盟的各个氏族、部落或方国的大小首领,随着王权的强化,他们也开始逐渐地向各级贵族官员演化。

部落联盟的显贵们除了族酋身份之外,又在逐渐地生发出官员身份。而且,在各个子族或加盟诸族的内部,也应当存在着类似的演进过程。

在中国早期的国家形成过程中,“族”,或说是亲缘关系的因素,并没有像雅典建国过程那样,因让位于地缘、财产关系而趋于衰落 ;与之相反,“族”由于具有了政治意义,而表现为一个相当活跃的因素。侯外庐把这种保存了氏族“躯壳”或“纽带”的国家形成过程,称之为“维新”路线。

宗法制度的支配范围应该包括君统在内。周灭商之前只是一邦,邦君当然同时又是宗主,其支庶为小宗。周王成为天下共主之后,周支庶同姓封于各地,但大宗小宗关系并未中断。这样,天子当然就成了同姓诸侯的大宗了。王国维亦谓“天子诸侯虽无大宗之名,而有大宗之实(出处同前引)”。在下文中,我们将用“政统”与“亲统”的更大重合或混溶,来表述二者之间的关系。

礼”这个词的起源是一问题,但是到了周代,特别是春秋以下,所谓“礼”已有了更广的包容性和更复杂的含义;春秋以来对“礼”的阐释后来为儒家所继承发挥,从而形成了一脉相承的“礼治”政治精神,我们所关注的就是这个东西。

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力推行的。……而礼却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如果我们在行为和目的之间的关系不加推究,只按照规定的方法做,而且对于规定的方法带着不这样做就会有不幸的观念时,这套行为也就成了我们普通所谓‘仪式’了。礼是按着仪式做的意思。

在亲族关系占有主导地位的地方,“俗”这种规范形态也必定具有支配意义。在社会分化视角中,“礼”呈现出了无所不包性或功能混溶性,它的节文渗透于各个社会活动领域,融会起来又结聚为一个整体,这与“法”主要是作为政治领域的规范而发挥作用,颇为不同:“法”是一种更分化的政治文化形态。

“俗”可以被视为不分化的、原生性的规范形态;但周代之“礼”,已经不尽同于“乡俗”。这因为周之封建国家,早已不是小型的或原生的乡土亲缘共同体了。它已是个较为发达的政权系统,具有了相当的公共行政和政治强权性质。

周之“礼制”已经不同于“乡俗”了——周代国家,已具有了异于小型乡土亲缘共同体的更大规模、复杂程度和分化程度;然而“乡俗”的许多性质,却依然被“礼制”所继承下来了。由于“礼从俗”的来源,“礼制”并没有达到“法制”的那种分化程度。

法治”是独尚“尊尊”而不及“亲亲”“贤贤”的;但是在讨论的目前阶段,我们还是来看看“礼”是如何同时体现为这三者之“结体”的。

亲属称谓之礼见之于礼书,而据学人比较,人类史上的亲属称谓也以中国古代最为复杂。

使用“君道”“父道”与“师道”一类用语,对这“三统”中之主导角色与规范,作提纲挈领的概括。

学人或称中国的君主专制在相当程度上来源于父家长制,但这父家长制除了强调父权之外还强调着父爱,这就影响了由之演生的君权的性质——被统治者多少也有权利以“子民”身份向之要求“父母”式的恩爱,贤明的君主也在着意承担起为父之责,施予这种父爱,因为这与其统治的合法性息息相关。

父母”的身份强化了君权的不可置疑性,但是这多少也把统治者拉向了人间,减少了君权的神性而增加了其人文色彩。统治者并不是神,正如“父母”不会不犯错误一样,君主也非永远正确无误,因此他就有接受训导规谏的必要了。臣民的“子弟”身份使之只能安于被统治者的地位,但是同时,这也使“子弟”们多少保有了一些规谏长辈的传统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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