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故意伤害罪看受害者之痛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一般为被告人辩护,很少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在刑事审判庭上出现。之前担任过几个故意伤害罪的辩护人,没有无罪的,辩护会提及被告人认罪态度、主观恶性以及对被害人的补偿问题,也会跟被告人交代当庭认罪诚恳道歉。可很少看到被害人参加庭审,也几乎不能感同身受去考虑受害人的伤痛。

    最近做了两个被害人的代理人,突然发现被告人那几块钱赔偿、那几句敷衍的道歉是多么地没用,有时甚至是在加深对被害人的伤害。因为伤害更多的是精神层面的,身体层面的伤害一年半载都能恢复,精神层面是伤害会一直挥之不去。

  两个案件都是轻伤一级,三个阶段下来俩被告人都一样,没有在看守所待过一天,都是取保在外,没有支付过一分钱的赔偿,且都是被害人主动联系办案机关要求赔偿,被告人连打个电话都没有。

    赔偿谈不好的情况下,我建议分开,民事赔偿进行伤残鉴定,刑事层面要求对其重判。可民事伤残鉴定一个构成十级、一个不构成伤残,也赔不了多少钱。刑事责任呢?被告人很聪明,他把钱打到法院账户,然后跟法官表明其认罪态度,再做一个认罪认罚,装模作样地认个错,法官看起来觉得还行,其也表示了这些钱作为其多赔偿的部分,所以很大可能会判缓刑,检察院也不会抗诉。

  还有更让人寒心的,法院处理这类案件也比较简单,如果不是被害人主动联系,法院直接就判决了,很少会通知被害人。所以,如果被害人不懂法,不懂这样的流程,被打了就被打了,自行承受伤害,而被告人的生活不会有太大的变化。

  其实,很多的被害人就只是需要你到医院看望一下,认个错道个歉,也不是非得你赔偿多少钱。而我所办的两个被告,非当没有,反而很强势,我就给法院打一笔钱,多的没有,你原谅也好不原谅也罢,我已经尽我最大能力了。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你这是施舍给我的,我心里没法接受。

  这是故意伤害罪的常规操作,特指轻伤范围内的情况,重伤另论。办案机关首先做的就是调解,如果双方能在公安刑事立案之前调解了,这个案子就算是结束了,不再往前走了,如果在检察院阶段调解了,可能不起诉或者建议缓刑,如果在法院阶段调解了那就是判个缓刑。

  调解是我们国家司法的一大特色,很多都是作为硬指标,要考核的。调解正常应当是受害人占有主动权的,可就像欠债的是大爷一样的道理,侵害人很嚣张,而办案机关通常会觉得受害人不讲理,要求很过分,所以会多说受害人一些。调而不解,反而会让法官觉得是被害人不配合。受害人完全感受不到公平,感叹到:明明我才是是受害人啊。

  以前我自己也不是很能理解被害人的心理状态,直到有一次我也遭受了人身损害,好好地没有做错什么突然被人打了,伤得不重,可回想起来心里会犯怵,会不断回想被打的场景,挺害怕的,好好地突然被打了。

  两个当事人伤得比我重,他的亲属每次来都带着泪水,有一个受害人是老人,被打之后变得神经兮兮,这种伤害后遗症,被告人很难体会到。为什么会怀疑司法公正,因为他们的感受不被尊重。都愿意给你钱了,你还想怎么样?都给你道歉了,你还想怎么样?有钱了不起!!

  这只是最轻微的伤害,其他的如强奸、侮辱,那样的痛,谁人又能体会。

  在促成调解多赔偿的基础之上,还要关注一下受害人的感受,他需要的或许不是钱,他的痛不是那样简单的。

你可能感兴趣的:(从故意伤害罪看受害者之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