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车”的隐患与风险

案例1:出借人毁约,车归谁?

  2018年,张先生以自己朋友葛女士的名义,购买客车一辆,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所有人为葛女士。同时双方约定:由该车引起的所有责任全部由张先生承担,葛女士不承担任何责任。购车后,该车辆一直由张先生使用,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也由其保管。

2020年,葛女士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返还车辆、车辆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张先生则认为,双方之间有借名买车的合同关系,自己才是车辆实际出资人和所有权人,葛女士实际只是想要回自己的购车指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借用葛女士的名义购买车辆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关于身份证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而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张先生应将涉诉车辆返还给葛女士(本案中关于车辆出资款的折价补偿,需另案解决。)

  【唐律讲法】

  在我国,居民身份证是社会生活中证明个人身份的重要凭证,张先生借名购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关于居民身份证不得出借的规定,扰乱了身份证管理的公共秩序。同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申请机动车登记的规定,导致“车户分离”,构成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秩序的损害,因而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上述借名买车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张先生应将涉案车辆返还给葛女士。

案例2:遇到合同外第三人来要车,能确权吗?

张先生育有一子小张,小张与葛女士是夫妻。2019年,张先生与儿子小张签订《借名买车协议》,明确借名买车的原因及张先生以儿子的名义购买的车辆所有权归张先生所有,购车款34万元由张先生本人支付。但儿媳葛女士却没有在上面签字。不久后张先生购买了汉兰达轿车一辆,购车款由张先生自己支付,该车登记在儿子小张名下。

2021年,因为小张与葛女士夫妻感情破裂,两人离婚,葛女士将车开走了。于是张先生将儿子及葛女士共同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车归其所有。儿子也同意归还车辆,但是葛女士对此不认可,表示并不知晓借名买车事宜,这辆车就是张先生出资为其与小张购买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车辆登记在小张名下,葛女士提供了行车记录仪光盘、停车信息、保单、保养单、维修单等证据,因此能够证明其主张。张先生仅能提供《借名买车协议》及销售明细单、银行客户交易详细信息,主张车辆所有权,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难以支持。因此驳回了张先生的诉求。

【唐律讲法】

  本案为所有权确认案件,所有权确认纠纷指当事人之间因为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产生的民事纠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动产的所有权采取交付取得并生效,经过登记的所有权人的信息具有公示公信效力。面对所有权确认的诉讼,法院可根据机动车登记信息,推定所有权人。

借名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机动车登记的权属有误,自己才是真正的权利人。但是这一主张的证明尺度很高,如果无法证明,则借名人需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例3:车辆上路出事故,谁索赔?

  2018年,李女士以王先生的名义与商家签订了《销售合同》,花费30万元购买了奔驰轿车1台。验车途中,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严重。交管部门认定对方负事故全责,李女士无责。由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支付维修费。但李女士认为其购买的车辆刹车制动系统存在问题,随后以自己的名义将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认为自己是实际的购车出资人及所有权人,以汽车公司存在欺诈为由,主张其返还自己支付的购车款、赔偿金等共计12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车辆登记的权利人为王先生,现李女士针对该车主张财产损害赔偿权利,应当证明自身有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是要证明自己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但是王先生在案件审理中没有到庭作证。单纯从汽车销售合同、保单及各种费用的票据来看,不足以认定李女士系该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因此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诉求。

【唐律讲法】

  我国法律规定了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的条件,起诉的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李女士如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需要证明自己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本案中体现为其对该机动车享有所有权。而借用他人名义注册的已经登记的机动车,法院一般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其所有权人。因此在出现交通事故等纠纷情况下,需要以出借人即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人的名义进行索赔,这意味着维权的全程都需要出借人的配合,可以说索赔路上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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